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政关系。
就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关系来说,凡是涉及权利、义务的行政关系,都应当通过法律加以规范,这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当然,行政关系不可能也不必要都转化成行政法律关系。在现代行政管理过程中,因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咨询等形成的行政关系,固然产生于行政活动过程中,但由于其不具有权利、义务内容,故不宜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十分广泛,但可概括为如下三种:①物。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②智力成果。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③行为。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上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当然,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还包括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和事实等,但核心部分是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
公民在行政法上的主要权利有自由权、平等权、参加国家管理权、了解权、保护隐私权、请求权、建议权、举报权、控告权、批评权、申诉权等:主要义务则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服从行政命令,协助行政管理等。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一)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行政主体是行政职能的承担者,这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是指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但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则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以抗衡和平衡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更多的优越地位。
(四)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行政主体实体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的重合性,通常意味着其权利(职权)或义务(职责)的双重性。例如,征税既是税务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职责);维护治安既是公安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义务(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不能擅自转让、放弃其权利(职权),否则就是失职。
(五)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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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胡春景律师,河北大学毕业,2007年高分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已逾十几年,系百度特聘专家律师、律图网特邀律师、律司通推荐精英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自从业以来办理过上百个经济、民商类案件,服务过上百家企业。胡春景律师服务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石家庄天元名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天阳泰富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汉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东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新视点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石家庄扬翔饲料有限公司、廊坊瑞康饲料有限公司、香河云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胡春景律师承办过大量的民商事法律纠纷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有着深刻的诉讼实践经验,胡春景律师对企业法律服务领域也有着深刻的实践工作,尤其对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劳资关系处理等方面有过深入的研究,为企业法律顾问单位以及其他个人、企业追偿债务多达上百起。主要业务领域:企业法律服务、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及刑事辩护。胡春景律师执业理念:把证据和法律收集至穷尽,将水平和能力发挥到极限,以热情和真诚让客户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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