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是法律世界的核心概念,这个词对应的拉丁语为jus,法语为Droit,德语为Recht,都有“法”的含义。有人认为,法学就是权利之学,不无道理。然而,到底什么是权利,却是近代以来无数法学家苦苦思索和努力回答的问题。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法学之难者,莫过于权利也”。但在我阅读过的文献中,美国分析法学家的代表人物霍菲尔德(Hohfeld)对此作出的回答,不仅系统而且融贯,给人很好的启发。
实然意义上的法律
上世纪80年代,我在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学习时,曾经拜读了霍菲尔德在《耶鲁法学杂志》上发表的一篇题为“SomeFundamentalLegalConceptionsasAppliedinJudicialReasoning(司法推理中几个基本法律概念的适用)”的论文,留下了深刻印象。
霍菲尔德的这篇名作充分彰显了分析法学的特点。分析法学或者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法学思考和建构的出发点,并重点通过归纳法从这些法律制度中提炼出一些基本的法学观念、概念和特点,将它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关于法律的共同要素和特点。
八个底层概念
相反关系是指,针对同一对象,同一主体只能享有其中一种地位。例如,权利的相反概念是无权利,即:某甲要么享有特定权利,要么不享有该权利;不可能出现某甲既享有权利、又处于“无权利”地位的情形。具体来说:
这也是霍菲尔德在场景性叙事中频繁地使用“‘权利’或‘请求权’(arightorclaim)”这样表达方式的重要原因。
权利的相反概念则是无权利。言下之意是,某甲要么有特定权利,要么无特定权利,二者择一。
特权的相反概念则为义务。例如,当某甲享有特权进入某块土地时,意味着某甲没有义务不进入该土地。也即,某甲不可能既享有进入土地的特权,又负有不进入土地的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特权与义务处于相反关系。
(3)权力与责任。权力是指依其意志改变法律关系的力量。例如,某甲可以通过抛弃消灭所有权,或者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其他共有人拟出售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与权力相反的概念是无权力,即某甲要么享有权力,要么无权力;只能二者择一,不可兼得。无权力是指某一主体不得根据自己的意志改变法律关系。例如,无权处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会改变物权归属,该无权处分人的地位就是“无权力”。
又如,某乙是某甲的代理人,但是某乙实施无权代理时,某甲豁免于代理行为,不受某乙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的拘束。
豁免的相反概念是责任。这意味着,某甲要么享有豁免(不受他人权力的约束),要么负有责任(受到他人权利的约束)。这两者必然居其一,也只能居其一。
通过上述八个底层概念,任何模糊的权利都可以得到进一步的解构和分析,从而确定模糊概念的真实含义。例如,在比较长的时期,法学家侧重将财产权(或者说物权)界定为一种“人对物”的关系,或者说侧重从“人与物”的关系视角来理解权利。
“权利大教堂”的一个侧影
布莱克斯通曾如此定义财产权:人们进行主张或行使的,对世上的外在物进行单独地、任意地支配的权利;这种权利完全排除任何他人。这种定义强调权利人可以单独地、随意地处置财产。由此形成了财产权是一种“对物权”的印象。
但是霍菲尔德恰恰认为,财产权的本质并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是由一系列复杂权利(请求权)、特权、权力和豁免构成的关系集合。这些观点后来又被发展成了“权利束”的思想,即一宗财产上发生的多重权利关系集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权利关系的束体,就像一束花一样。
在这个意义上,霍菲尔德改写了英美法系对于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的认识。特别是,人们后来日益普遍地认识到,财产权并非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霍菲尔德的思想也为后来法与经济学的财产权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础。因为按照霍菲尔德的思想,财产权的内容并非固定或绝对的。财产权是由不特定的权利(请求权)、特权、权力和豁免构成的集合。这些构件如何组合,并非一成不变,在一个科斯所想象的零交易成本的世界中,人们可以就特定资源的利用达成最有效率的分割和利用协议,进行多样复杂的权属分割和让渡。
虽然霍菲尔德的分析框架对英美法的财产权理论(或权利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该分析框架的周延性也有待反思。
有观点认为,这种分析框架不能描述真实的法律世界。权利束体内部的子权利不是杂乱无章、可随意设计的。一宗财产上的确可以不断分割出一束丰富的子权利,但这个束体内部中的子权利类型并不是漫无边际、可以像艺术品那样可以随心所欲地创设的。相反,现实世界中,权利束体内部的子权利呈现出模块化的特点,即在各法域常常以有限类型出现,这也是为什么物权法定是一个普遍遵守的财产法原则。因此,“权利束”的思想也存在其缺陷。
总之,张书友先生编译的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概念》一书,值得认真阅读、细细品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