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合同法与民法典的区别大全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我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合同法与民法典的区别篇一;q: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答:一、立法背景: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胜利成果和启蒙运动相结合的产物。它之所以出现是因为法国新兴资产阶级希望通过成文法来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并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法律上奠定基础。它的制定处于个人主义民法阶段,资本主义上升时期,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需要。
德国民法典成文于20世纪初期,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它处于自由主义向垄断主义的过渡时期,是在容克贵族与资产阶级妥协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的。德国民法典中社会利益地位得到提高,绝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被削弱。
二.体例安排:
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编撰,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分为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等三卷共2283条。
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为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等五编共2385条。
三.内容:
1.总则:
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总则,而以序编为总论部分。其内容主要为法律的颁布、效力与适用问题,共分6条。
德国民法典则首创民法总则编,并分七章227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法总论,第四编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
2.物权:
法国民法典没有对物权、债权加以区分,没有独立的物权制度。它对债权、物权的规定是混杂在一起的。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以个人为本位,确立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第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物权体系。法国物权法不仅确认了所有权,也确认了他物权。
德国民法典以体系的科学和概念的准确为特征,将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在分则中将物权单独作为一编,明显与债权区分开来。其对物权的规定呈现以下的特点:第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向增强。即物权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移,对所有权与他物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以及赋予所有权以负担。第二,以物的所有为中心向以物的利用为中心转移。第三,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相互交融。
3.债权:
法国民法典将债法与继承法等一起规定在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有契约、法律之强制力、负担义务、债务人本人的行为(由准契约、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务)。
德国民法典则将债法规定在第二编,严格区别了债权和物权。德国民法典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四、对象:
法国民法典的对象是全体法国人民,仅存在自然人概念。由于当时资本主义不够发达,以个人经营为主,公司公司还不发达。
德国民法典中出现法人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团体的作用越来越大,势力也越来越强,大公司、大企业日益成为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工具。为顺应这一时代潮流,德国民法典开始尊重团体的地位,承认它们的人格。法典正式确立了营利社团法人的法律地位,承认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五、具体制度:
1.法国民法典中绝对保护私人所有权,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仅有的限制是不许可法律所禁止的使用;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则对所有权作了多方面的限制,增强社会化趋势和社会利益的重要性。
2.法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把私人之间的契约上升为法律;德国民法典则规定,契约必须服从法律。
3.法国民法典规定,只要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的意思,即使在客观上使别人遭受了损害也无须承担责任;德国民法典中有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并存。
4.法国民法典中除了少数条文有”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规定外,很少有弹性条款,司法机关执行法典时裁量权余地;德国民法典中弹性条款和参照条款大量运用,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对案件作出灵活的裁判,以维护垄断资产的利益和需要。
六。、语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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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民法典的区别篇二;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一、两者的制定情况比较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于1800年8月,历经4年,于1804年正式颁布施行。《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式的编创而开现代民法典之先河:史称“法国式”。而《德国民法典》则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是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制定于1896年,于19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它以学说汇编式的编创把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发展到令人叹为观止的境界,史称“德国式”,享有“德意志法律成就之集大成者”之誉。
二、两者的体例安排比较
《法国民法典》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分为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等三卷共2283条。《德国民法典》为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等五编共2385条。该编排与以往法典不同的是,首先,设立“总则”为第一编,这一体例打破了自查士丁尼法典以来传统民法分为人、物、债和继承四个部分的做法。《德国民法典》的这种编排体例,为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所参考和借鉴。
三、两者在内容上的比较
(一)总则
《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总则,而以序编为总论部分。其内容主要为法律的颁布、效力与适用问题,共分6条。其中第2条规定了法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实际上这6条相当于整部《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德国民法典》则首创民法总则编,并分七章227条(因为从1~240条中已废除13条)对人;物、动物;法律行为;期间、期日;时效;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提供担保等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德国民法典始终未对法的溯及力问题做出规定。至于对时效的规定,《法国民法典》放在第三卷第二十编的第一、三至第五章。
(二)关于物权的规定
3.关于役权的规定。两部民法典中均未明确规定役权的权利内容。如《法国民法典》第637条规定:“役权是指为使用与便利属于另一所有权人的不动产而对某项不动产强制所加的一种负担。”《德国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一块土地为了另一块土地的现时所有权人的利益,可以此种方式设定负担,使该所有权人可以在个别关系中使用该土地,或者使在该土地上不得实施某种行为,或者排除由供役地的所有权对需役地所产生的权利(地役权)。”
对地役权的范围规定不同。《法国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允许所有权人对其财产或为其财产之利益,设定其认为适当的役权,但以此役权不加于人身,亦不利于人身为限。此种役权只能对地产以及为地产之利益而设定,且不得违反公共秩序。”第687条第1款规定:“役权,或者为使用建筑物,或者为使用地产而设定。”《德国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地役权只能存在于可以为地役权人使用土地带来利益而设定的权利之中。地役权的内容不得超出上述性质的范围。”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为个人利益而设立的地役权,即限制的人役权。如第1090条规定:“(1)土地可以此种方式设定负担,使因设定负担而受利益的人有权在个别关系中使用该土地或者享有其他可以构成地役权的权限。(2)于此准用第1020条至第1024条、第1026条至第1029条、第1061条的规定。”
4.关于用益权和住房权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581条规定:“用益权得就各种动产或不动产设立之。”《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用益权则分为物上用益权、权利上的用益权、财产上的用益权。第1030条第1款规定:“物上可以此种方式设定负担,使因设定负担而受利益的人享有收取物的收益的权利。”第1068条第1款规定:“用益权的标的也可以是权利。”第1085条规定:“个人财产上的用益权只能以用益权人取得属于财产的个别标的物上的用益权的方式加以设定。设定用益权的,适用第1086条到第1088条的规定。”
对居住权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632条规定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的人,得偕同其家庭在该房屋内居住,即使在给予此项居住权利时其本人沿未结婚,亦同。”第663条规定:“居住权,仅以享有此项权利的人与其家庭居住所需为限。”《德国民法典》则将居住权称之为住房权,如第1093条规定:“(1)排除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作为住房使用的权利;也可以作为限制的人役权加以设定……(2)权利人有权在住房中接纳其家属以及与其地位相当的服务和护理人员。(3)上述权利仅限于建筑物的一部分的权利且可以共同使用规定供居住人共同使用的设备和设施。”
答案补充
(三)关于债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将债法与继承法等一起规定在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德国民法典》则将债法规定在第二编,严格区别了债权和物权。但两部法典均确定了债的相对性规则。
1.债的发生原因不同。《法国民法典》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有契约、法律之强制力、负担义务、债务人本人的行为(由准契约、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务)。如第1370条规定:“某些义务或债务,无论在承担义务或债务的人一方,还是在权利人或债权人一方,得无约定而发生。此种义务或债务,有些纯因法律之强制力而发生,有些系因负担义务或债务的人本人的行为而发生。”《德国民法典》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2.对债权的客体规定不同。《法国民法典》中的债的客体不是物,而是一种对人的权利,即要求他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如第1101条规定:“契约是一种协议,依此协议,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之债务。”《德国民法典》规定债的客体是给付
合同法与民法典的区别篇三在我们的职场纠纷中涉及到最多的就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区别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变化13、不缴社保,劳动者可以终止合同。新《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又约定“第四十六条有不缴社保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且新法中把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款放在了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款的后面,体现了新法中以劳动者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的重视。
第五章特别规定
变化17、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问题,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限定了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有报酬劳动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自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之日起,劳动关系即确立。
二、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的生效,是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起始。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本律师提示:劳动合同的生效与劳动合同的成立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即代表劳动合同成立,但是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着合同生效。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的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作出特别约定的,那么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或条件一旦成立,劳动合同即生效。
(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不能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的权利义务。如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将视为无效。
(三)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本律师提示: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关键词一:签合同
关键词二:合同期
一是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三是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常情况下将续订劳动合同的。
关键词三:试用期
一是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是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键词四: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关键词五:解约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两种类型。《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第三种类型,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情形下,劳动者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