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王玉晴:法院电子卷宗应用消极的原因及电子卷宗书面卷宗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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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14:36:0220016次查看

转自:尚权刑辩

作者:王玉晴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生南开大学诉讼法学硕士

关键词:电子卷宗;辅助系统;横向流程;纵向监管

第一章电子卷宗及技术制度支撑

第一节电子卷宗的内涵和辨析

第二节电子卷宗的应用背景及功能

第三节电子卷宗应用的技术与制度支撑

第二章电子卷宗应用的积极现状

第一节电子卷宗应用的先进经验

第二节电子卷宗应用的过程及场景

第三章电子卷宗应用的消极现状及原因剖析

第一节消极对待和应用的表现

第二节对于消极者的反思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持力度、案件量、人员编制等诸多客观方面差异较大,导致对电子卷宗及其配套智能系统的现实需求也有所区别。在一些经济欠发达且人口较少的偏远地区,其基层法院人财物力短缺,承受的案件量也有限。

在原有办案流程及配套设施足以维持现状,且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的各项基本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如果一味要求其“顺势而上”,只能是不切实际的拔苗助长,对这些法院本身以及司法信息化的整体发展态势均毫无助益。简言之,对电子卷宗及其智能辅助系统的客观需求才是推进其深度应用的第一生产力,而脱离需求盲目注重上层建设只能是徒劳无益或者资源浪费。

一、部分法院电子卷宗应用消极的原因分析

(一)从应用主体与服务对象角度的分析

电子卷宗被消极应用的现状,既可能源于部分法院的客观需求不足,也不排除法院内部的主观能动性不高,以及诉讼参与人的需求不强。

二、产出和投入不成正比影响了应用积极性

投入产出比的不断优化是现代管理学和经济学追求的目标,因此,电子卷宗及其系统建设也不能忽略成本—收益的关系,并着力提高其质效。如果司法需求之火加上技术公司利益之油能够显著提高质效,那么成本投入就是值得的。但在电子卷宗建设的实践中,前期大量的人财物力投入是否获得了相应回报,还需仔细辨析。

(一)各法院间卷宗系统兼容性差导致成本收益严重失衡

(二)软件公司过度竞争,重复建设导致成本高昂

(三)不少法院的电子卷宗系统便捷性、智能化程度低

第四章应用困境的突破之道及未来展望

第一节宏观方案与顶层设计

一、统一规划、招标采购,提高兼容性

现在围绕电子卷宗系统建设及司法信息化建设,需要提高其数据融合度,已基本达成共识,那么如何实现就是问题的关键。笔者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就法院审判这一环节而言,打破司法的数据孤岛与信息壁垒,需要依托内外两条路径:

(一)内部路径

(二)对外路径

三、统一卷宗标准及信息系统标准

(一)提高系统集成性、统一内部标准

(二)提高法院间系统衔接与信息共享

各法院之间,在系统建设上因为与不同的公司合作,更在系统标准和系统衔接上出现了断裂和屏障。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和数据共享共用本是司法信息化和智慧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如笔者前文所揭,现阶段,各个法院之间的系统和设备来自不同的技术公司,这些技术公司为了取得竞争优势乃至技术垄断,互不服输,有意无意地在卷宗系统及办案系统衔接性上乃至技术标准上,制造很多壁垒和障碍。同时,对自己的核心技术、程序设置了很高的密级,端口不对外,让其他实用的小程序也无法与之对接,发挥更优化的功效。甚至还出现即使同一家法院因为选择了新的技术公司,新旧系统标准不统一、新旧系统不对接的特殊情形。法院为了不得不一方面维护和升级旧系统,同时还要对新系统的使用投入培训、重新录入、不断维护的成本和资源。因此,下一步的法院信息化需要做的重点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法院间的技术标准、实现真正的的互联互通,以及真正的案卷信息共享。

(三)统一公检法间的系统标准及电子卷制作标准

(一)第一梯队的升级鼓励

第一梯队继续发挥优势、勇于对电子卷宗及深度应用进行新探索和新升级。那些起步早、发展好、有条件的法院,应鼓励其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探索电子卷宗的深度与广度应用,试行各种法律法规推送、类案推送、裁判预测及文书自动生成等分项功能及“小程序”,并尽早建成以电子卷宗数据及信息为基础的司法大数据中心,敢于为先,将公检法司信息联通化及智慧化推向新阶段。

(二)效果受抑制梯队的工作

对这些效果受抑制的梯队,需要对症下药,激活潜能。其实这样的法院是很多的,对这些设施齐全但应用效果不佳的,应督促、引导其尽快对症下药、补齐短板,重视司法效率和司法统一,将电子卷宗及其智能系统切实融入到司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同时为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电子卷宗系统开辟条件、扫清障碍。

(三)起步晚且内需不足的工作

对那些起步晚且内需不足的法院,应保障其落实电子卷宗的随案生成、同步应用、及时归档等基本要求。有条件的,还需助推他们转变观念,多用好用,以尽快与全国司法信息化的平均水平接轨。

第二节中观要点与方案

一、制度主导技术发展、吸纳复合型人才

二、工作外包及系统安全

三、审批、评查、考核等管理改革

如前文所述,电子卷宗及其系统也方便了法院内部的案件审批、评查及绩效考核,但也导致了对案件管理的直接化、同步化、扁平化,在笔者看来影响了法官办案的自主性、自觉性及创造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公诉部主任刘哲检察官曾撰文分析了“强管理不适合司法行为”。他还是一位身处强调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司法人员。如此,对法院和法官的管理更要注意这一边界问题。因此,就电子卷宗及其系统而言,基于“让审理者裁判”和“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目标和要求,在功能设计的管理维度上应当奉行“弱管理”“程序管理”“形式管理”原则。

(一)卷宗系统的功能需尊重法官和合议庭判断

(二)对电子卷宗的检查以形式审查为范围

电子卷宗系统中即使有对卷宗材料的监督、检查功能以及小程序,也应当以案件审限、卷宗制作规范性,以及案件的数据统计、案例的整体分析为内容,不涉及案件实体内容的审批、评查、监督及管理。基于卷宗系统的案件统计、类型分析、证据分析也只用于对案件的趋势分析,不应作为考核、奖惩法官的依据。

(三)将卷宗系统与办案人手机绑定需谨慎

案件系统与法官手机的对接和绑定也应谨慎、有边界。这不仅是基于卷宗数据、信息等系统安全问题的考虑,更是为了给法官一定的空间,避免其成为案件办理和案件监管下的“司法工人”。例如,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不少司法机关为了提高系统响应的及时性,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涉罪错未成年人的观护、心理辅导等工作的质效,将案件系统与办案人员的手机终端连接在一起,办案人员在24小时的时刻提醒和督促下过着惶惶不可终日终日的生活,工作和生活严重混同,与刑事警察无异。这样的管理思路其实是需要改进的。

(四)卷宗系统的监督者需“放权”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电子卷宗及支持系统、辅助系统的使用者主要是法官而不是监管者。其实,从根本上说,电子卷宗系统中的各项强管理、多维管控、即时管控、静默管控功能来自于这些系统的订购者——法院管理者的定制要求。这其实就带来了前述的强管理和即时管理功能。而这些“三级审批制”下的管理层的想法,是需要辩证分析的,他们在更多情况下更愿意自己手中的权力更多,这样能带来更多的成就与方便,甚至是权力寻租的机会,而这会导致更严重的司法腐败以及司法责任追究上的困难,因为一旦出现错案办案人和管理层均由责任,集体负责就是集体不用负责。这样,具体承办法官不仅积极性受到了抑制,责任心也会显著降低。当然,我们也要看到,特殊情况下的重大冤错案件还是可能追究管理层的责任的,因此,需要告诫管理层的是,把权力通过电子卷宗系统的审批、评查考核等功能又悄悄地、方便地收上来的同时,也是在把责任收上来,需要慎思而行。

第三节底层系统使用者的转变

一、卷宗扫描、修订和制作人员角度分析

二、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深度应用

三、律师及当事人遵守规则、积极利用

第四节电子卷宗的反思及前景展望

电子卷宗及其系统出现消极应用的现状,客观地说,也与电子卷宗及其系统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关。前文笔者对此有所涉及,但前文所言问题的大部分随着技术的进步是可能解决的。这里重点从与纸质卷宗比较的角度,谈谈电子卷宗先天存在的问题,并对它和纸质卷宗的未来做一预测性分析。

一、电子卷宗的先天不足与纸质卷宗的未来

(一)电子卷宗及系统的先天不足

(二)纸质卷宗的未来

纸质卷宗的使用,相较前述电子卷宗及系统,尤其是电子卷宗本身具有真实性、原始性更高,信息更全面更多维,让法官更易阅读和分析的不可替代的有点,电子卷宗系统又存在上述还未彻底突破的问题,因此,我们除了要积极研发、使用技术手段对电子卷宗进行确真、保真和鉴真,对电子卷宗及其系统要有备份、电力系统要有后备外,还是不能放弃纸质卷宗的制作、同步移送及归档。即使本文所列的处于第一梯队的积极使用者,不能也不应该完全抛弃纸质卷宗。这点也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规划处李承运指出的,不能刻意进行全流程网上审理。对案情复杂的案件,互联网法院外的普通法院,应当选择线下庭审和记录,其中的调解、送达等可以网上完成,线上线下结合审判和记录才是主流和常态。因此,纸质卷宗的未来还是应当将其定位为司法活动不可或缺的材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楠法官就指出,电子卷宗的自动生成及深度运用,在一些情况下是无法替代纸质卷宗的,尤其对那些具有物证意义的纸质文件而言。同样,黄祥青院长就指出,安排专业人员核查证据原件,扫描生成电子卷宗材料是必要的,但法院还是要收集、保存证据原件,以便必要时查阅细节、进行鉴定,不能因为有了电子卷宗而省略。

二、广度与深度:电子卷宗应用的再升级

注释:

[1]这里所指的电子化诉讼文书及材料,祥见《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91)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

[3]参见季美君、王燃等:《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遇到的挑战与应对》,载《人民检察》2017年第15期。

[4]当前,制作电子档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档案著录规则》《电子诉讼档案著录规则》《档案装裱技术规范》。

[5]参见季张颖:《五代法院人绘就70载“司法长卷”》,载《上海法治报》2019年10月15日第A02版。

[7]参见成懿萍:《大数据背景下公诉审查暨出庭一体化平台实务与展望——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实践运用为样本》,载《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15期。

[9]参见王涛:《庭审实质化进程中的多媒体示证》,载《人民检察》2016年第8期。

[10]参见成懿萍:《大数据背景下公诉审查暨出庭一体化平台实务与展望——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实践运用为样本》,

[11]参见胡昌明:《中国智慧法院建设的成就与展望——以审判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为视角》,

[12]成都,成小法,青云智审平台

[14]参见葛宝华、张羽馨:《昆山法院电子卷宗办案经验示范全国》,载《江苏法制报》2018年7月31日。

[15]参见乔文心:《智慧路上“从头越”——人民法院加强信息化建设综述》,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4月26日。

[16]王玉晴、朱桐辉:《卷宗电子化的多维功能亟需厘清》,检察日报;朱桐辉、王玉晴:《检察电子卷宗》,昆明理工。

[17]周道鸾:《论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化及其认定》,载《法律适用》1998年第2期。

[18]同上。

[19]参见疏义江、徐记生:《从互联网法院到智慧法治》,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12日第2版。

[20]刘雁鹏:《审判管理信息化:路径、效果和展望》,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4期。

[21]参见周翠:《中国民事电子诉讼年度观察报告(2016)》,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

[22]参见应一豪、刘竹柯君:《电子卷宗让档案成功“瘦身”》,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9月17日第8版。

[23]参见葛宝华、张羽馨:《昆山法院电子卷宗办案经验示范全国》,载《江苏法制报》2018年7月31日。

[24]参加《盐田法院上线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系统》

[25]王玉晴:《成都调研报告》,2019年

[26]一些调、撤率较高的案件:(1)家庭纠纷类,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婚、继承等。(2)相邻关系类,如:宅基地和不动产纠纷等。(3)小标的额案件,如:小额的债务纠纷、小额的合同纠纷等。(4)人身损害赔偿类,如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5)民间借贷纠纷类,如诉讼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民间借贷案件。(6)其他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

[27]参见成懿萍:《大数据背景下公诉审查暨出庭一体化平台实务与展望——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实践运用为样本》

[28]参见胡昌明:《建设“智慧法院”配套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与展望》,载《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1期。

[29]周斌、黄洁:《北京东城法院“终本案件”穷尽手段不轻言放弃》,载《法制日报》

[30]建立云柜系统的法院有四川、浙江、江苏苏州南京等。

[31]参见徐清宇:《智慧审判苏州模式的实践探索》,载《人民法院报》

[32]目前,浙江玉环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已采用该模式推行精简归档,运行效果良好,极大节约了案卷归档工作的人力和物力。

[33]参见《全省157家法院将可网上立案阅卷》陈捷生通讯员马远斌林小娴南方日报

[34]据笔者了解到的情况,位于东部沿海的某一线城市,其高级人民法院在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方面应用效果不佳,仅在年终结案时统一扫描归档。

[35]比如某些法院在会议室内安装了可升降的触摸屏笔记本电脑,用于审委会查阅电子卷宗、讨论案件时使用。

[36]据笔者在成都、绵阳的几家法院调研时了解到的情况,即便电子卷宗智能辅助系统的网上阅卷功能相当健全,一线的办案人员仍倾向于传统的纸质阅卷。

[37]王玉晴、朱桐辉:《卷宗电子化多维功能亟须厘清》,载《检察日报》2020年1月9号第3版;朱桐辉、王玉晴:顶层设计与绩效改革——检察机关电子卷宗的应用效果透视》,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39]参见王福华:《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载《法学研究》。

[40]参见刘楠:《司法信息化:从效率提升到价值发现》,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18日第2版。

[41]参见周佑勇:《智能技术驱动下的诉讼服务问题及其应对之策》,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5期。

[42]娄必县上文

[43]有文献指出,目前,在全国大部分法院,不仅是电子卷宗与办案系统,而且案件、人事、信访管理系统,审委会系统、费款管理系统、司法拍卖、司法查控系统、档案管理系统等都在联通共享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有的没有联通,有的单向联通,有的没有深度融合。参见娄必县:《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反思与展望———兼议“智慧型法院”的发生与发展》,载《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44]参见娄必县:《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反思与展望———兼议“智慧型法院”的发生与发展》,载《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45]1PB=1024TB;1TB=1024GB。

[46]参见芦露:《中国法院信息化、技术化和管理》,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47]笔者调研,这些作为使用者的司法机关每年都要向这些高科技公司交纳费用。

[48]刘楠:《司法信息化:从效率提升到价值发现》,载《人民法院报》。

[49]刘楠:《司法信息化:从效率提升到价值发现》,载《人民法院报》。

[50]王福华:《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载《法学研究》

[51]参见周佑勇:《智能技术驱动下的诉讼服务问题及其应对之策》,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5期。

[52]陈浩:《智慧法院建设在于融合创新》,载《人民法院报》

[53]参见芦露:《中国法院信息化、技术化和管理》,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54]周翠:《中国民事电子诉讼年度观察报告(2016)》,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

[55]参见娄必县上文

[58]程金华上文。

[59]陈浩:《智慧法院建设在于融合创新》,载《人民法院报》

[60]陈浩:《智慧法院建设在于融合创新》,载《人民法院报》

[61]陈浩:《智慧法院建设在于融合创新》,《人民法院报》

[62]参见刘雁鹏:《审判管理信息化:路径、效果和展望》,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4期。

[63]参见刘雁鹏:《审判管理信息化:路径、效果和展望》,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4期。

[64]王玉晴:《成都调研》,2019.

[65]参见刘雁鹏:《审判管理信息化:路径、效果和展望》,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4期。

[67]刘楠:《司法信息化:从效率提升到价值发现》,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18日。

[68]朱桐辉:王玉晴:《检察卷宗》,昆明理工大学学报文。

[69]王玉晴:《成都调研》,2019.

[70]参见朱桐辉、王玉晴:电子数据,《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72]李承运:《正确把握和推进电子诉讼的四个维度》,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4月2日。

[73]刘楠:《司法信息化:从效率提升到价值发现》,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18日。

[76]这里借鉴的是有论者提出的关于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效果评估的思路,参见余琳燕、毛乃赜:《构建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控制体系》,载《人民司法》2020年第1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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