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现将《重庆市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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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司法局

??????????????????2021年4月1日????????

重庆市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者安排值班律师等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无偿法律帮助的活动。

第三条??值班律师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值班律师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值班律师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章?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第五条??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第六条??提供法律咨询时,值班律师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所处诉讼阶段,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委托辩护人,自首、坦白、检举、立功,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诉控告等诉讼权利和诉讼程序规定,为其解答有关罪名、事实及量刑等法律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了解其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释明被指控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从宽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并结合案件情况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法律帮助过程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辩护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应当代收申请材料并及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第九条??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以下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事项。

第十条??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均无异议的,应当现场见证并在具结书上签名。

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并附理由,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当现场见证并在具结书上签字。

犯罪嫌疑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值班律师无需在具结书上签字,但应当收集、留存犯罪嫌疑人签字拒绝法律帮助的书面材料。

第三章?值班律师履职保障

第十一条??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二)通过当面交谈、远程视频等方式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案卷材料;

(四)量刑协商时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拟指控罪名和提出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

(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有关单位转交与案件处理有关的材料;

(六)值班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值班律师持律师执业证或律师工作证、法律帮助申请表或法律帮助通知书到看守所办理法律帮助会见手续,看守所核实值班律师身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尚处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在场。

第十三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值班律师要求查阅、复印案件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不得限制阅卷的方式、次数,并免收费用;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

第十四条??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未采纳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量刑协商时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有权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

第十五条??值班律师出入办案机关及法律援助工作站,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简化检查程序和手续,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依法履责。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值班律师工作经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20〕38号)的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值班律师补贴。

第四章?值班律师工作实施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分别及时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羁押时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

第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法律帮助请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或者直接通知现场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办案机关应当允许,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出具《法律帮助通知书》,并在确定的法律帮助日期前3个工作日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安排值班律师,并及时将值班律师信息告知办案机关。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帮助需求和当地律师资源状况,会同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确定值班律师的值班方式、值班频次,确保刑事案件高效顺利办理。

第二十三条??值班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按时前往指定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其他地点值班,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值班的,应当至少提前3日报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将值班律师变更信息告知驻在单位。

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验值班律师持有的律师执业证或律师工作证,与值班律师名册、值班表核对无误后准予其进入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并为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由派驻看守所工作站的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诉讼阶段的值班律师可以在后续诉讼阶段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十四条??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实行挂牌上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明值班律师身份,并告知法律帮助的职责、内容和方式。

值班律师应当及时联系看守所、办案机关,及时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熟悉案件情况,准确提出法律意见,积极提供有效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在见证签署具结书过程中,应当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确认其自愿作出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并就案件事实情节、罪名、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充分发表意见,与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协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书面意见等法律帮助活动,应当记入工作台账或者形成案件卷宗,录入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法律帮助申请表》《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情况登记表》等有关案件材料应当按规定时限移交法律援助机构立卷归档。

第五章?值班律师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需要,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名称为“××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工作站”,名牌的样式、大小、材质和悬挂位置,由法律援助机构与驻在单位协商确定,但须规范、美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

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派驻单位和驻在单位共同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服从驻在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公示法律援助条件及申请程序、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等,放置法律援助、法律帮助等格式文书及宣传资料。

第二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帮助工作量和本地律师资源状况确定值班律师数量,组建值班律师库,编制值班律师名册,建立考核和投诉处理制度,实行进出库动态管理。

担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一般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近2年执业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以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为主要执业领域,热心公益具有奉献精神。

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律师培训制度,初任值班律师上岗培训不少于4小时,值班律师每年专项业务学习培训不少于8小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条?值班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终止值班律师资格、通报批评、年度考核降低等次等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由有权处理机关(机构)依法依纪处理。

(一)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值班,且未提前报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拒绝履行值班律师职责的;

(三)对认罪认罚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未按要求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直接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或者未当面见证签署具结书的;

(四)提供法律帮助时收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者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五)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大权益损害,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利用担任值班律师便利,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或转介有偿法律服务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对值班律师履职的指导监督,采取征询驻在单位意见、回访当事人、查阅工作台账、审查案件卷宗等方式了解值班律师工作情况,并作为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开展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值班律师监督管理,对表现突出的值班律师、对支持值班律师工作有力的律师事务所给予表彰;对违法违纪的值班律师,依职权或移送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对履行工作职责不认真不负责的值班律师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值班律师日常监督,对值班律师不遵守工作纪律、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市律师协会。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衔接配合机制,确定专门联系人,定期沟通值班律师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值班律师工作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协同推进值班律师工作取得新成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适用本实施细则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按照法律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办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司发〔2018〕310号)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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