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法律援助的惠民温情——省政协《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协商座谈会侧记焦点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暖人心的重要民生工程。

11月28日,省政协就《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听取委员、专家、地市政协和省级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

“咱们今天的会议要严肃活泼——协商议题严肃、协商形式活泼,欢迎委员、专家踊跃建言。”会议伊始,主持会议的省政协副秘书长郭占华先为这场座谈会“定下了调子”。

在省政协开展立法协商活动第六个年头,为何会选择这个议题省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赵黎明在介绍立法协商工作情况时表示,省政协社法委在前期获悉2024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共19件,考虑到法律援助工作意义重大、地方法律援助工作条例亟需修订,最终选择围绕《条例(修订草案)》开展立法协商,组织调研组前往山东省济南市、临沂市和我省延安市、宝鸡市开展立法协商调研,并采取省市联动、共同推进的方式,提升广大政协委员和界别群众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早在2001年,陕西省就制定了《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多年来,《条例》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法治陕西建设、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23年以来,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1万余件,受援人数10余万人次,帮助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9亿余元,目前已实现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城乡全覆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现行法律援助条例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工作需要。”赵黎明说,特别是自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实施以来,《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已不相适应。此次修订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协同解决陕西法律援助现实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立法体例科学合理、内容全面翔实、操作性强且符合地方实际。”宝鸡市政协办公室副主任尚维杰在代表市政协发言时表示,对《条例(修订草案)》的立法思路、篇章结构无意见建议。

《条例(修订草案)》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增加至12项。对于其中“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表述,宝鸡市政协建议增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

“大量进城务工人员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属于工伤赔偿的案件不得不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限于字面表述,不能按照工伤申请法律援助。”尚维杰从实际情况出发说明原因。

面对社会援助这一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如何在新修订的《条例》中体现出服务与温情的为民情怀,也成了大家不约而同的“关切题”。

省政协立法协商法律专家组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增加一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线上办理、就近办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上门服务”,作为本条第二款。

对此,省政协立法协商专家组成员、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平魁进一步解释说明:“增设线上办理、就近办理及特殊群体上门服务措施,可以降低当事人申请难度与成本,提高法律援助可及性与覆盖面,尤其能够保障特殊困难群体权益,彰显法律援助的公平性与人文关怀,使法律援助服务更贴合民众需求,优化服务体验与成效。”

“我非常赞同吴教授所说的。法律援助条例针对的对象是弱势群体,必须要强调服务意识。”省政协委员、陕西师范大学唐文明研究院教授拜根兴接过话头。他建议,将失孤家庭纳入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法律援助申请人范围,补齐帮扶短板。

“地方条例一定要体现地方特色,线上办理和上门服务,如果能够加进《条例(修订草案)》,就会是我省的特色与亮点。”省政协立法协商专家组成员、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马钰凤说,“条例中必须有法律责任的部分,没有法律责任或者责任太软,就会是一部没有牙齿的法律。”

“将‘本级政府预算’改为‘本级财政预算’的考虑是什么”雷应利问道。

省司法厅副厅长郝茂成立刻打开话筒回应:“您的建议非常好,我们将向省人大反映这个情况,对‘本级政府预算’这一点予以明确。”

“意见建议实用性强、含金量高。”在听取大家发言后,省政协副主席李忠民指出,要积极研究探索参与立法协商的有效形式,助力立法协商在立法各环节全过程之中质效双升、提质增效,为高站位、多层次推进法治陕西建设作出政协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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