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治宣传教育,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宣传活动;
2.法律咨询,是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法律问题解答服务;
3.法律援助,是指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个人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服务;
4.调解,是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包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等调解服务;
5.信息查询,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息查询服务;
6.法律事务办理指引,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业务指引,以及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途径解决纠纷;
7.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无偿提供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务。
昨日,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5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决定》《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并通过了有关人事事项。《条例》提出,政府既要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为法治政府建设、重大经贸活动、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重大突发事件、民营企业等提供服务,也要向社会公众无偿提供普惠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包括法治宣传、法律咨询、信息查询、法律援助、调解等。市、区政府要制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提供方式、服务提供主体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此外,市、区政府要设置公共法律服务的实体平台,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明哲表示,《条例》明确规定七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由政府无偿向服务对象提供。根据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市民就能清楚自己可以享受哪些公共法律服务,有助于大家及时获取法律资讯和法律帮助,推动全社会尊法守法。《条例》还首次将法律服务集聚区条款写入法规中,提出探索建设法律服务集聚区,整合资源,拓展领域,健全机制,形成集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法治研究、法治教育、智慧法务、法治文化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务中心和法务创新实践中心,持续营造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李明哲表示,探索建设中央法务区,写入了省政府工作报告,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战略部署,厦门通过立法,将法律服务集聚区条款写入法规,属于全国首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