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将近一个月,共计7趟,往返近300公里,朋友终于将材料成功交到了法院!
在第7次去法院的时候,朋友总算是把材料交进去了,而且被告知“最近积压的案子比较多,可能没空处理”。为了递交起诉材料,朋友往法院跑了7回,往返近300公里才通过了审核,这个事情落到任何人身上都会觉得“心里堵得慌”。
“哪里写错了,缺什么少什么材料,为啥不能一次性说清楚?”这是朋友提出的最直接、最显性的问题。估计经办人员会回答,我没有义务;也可能会说,没有走到那一步,当时没有发现其他问题;还可能会说,我们都是按照程序规矩办事。于是就只能一个问题跑一趟。
2015年5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李克强总理痛斥某些政府办事机构:老百姓办个事儿咋就这么难政府给老百姓办事为啥要设这么多道“障碍”时隔多年,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整顿和协调之下,随着信息化服务平台的发展,许多事情可以线上办理,群众“办事难”的现象有所减少。但是基层办事依旧难从朋友的经历中可见一斑。现在的各级部门,都是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工作留痕的。说到底,没有办不了的事,只有不想办事的人。
自人民法院改革立案以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多部规范性文件,明确登记立案范围、适用要求、操作规程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努力构建“家门口起诉”新模式,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对于登记立案程序,“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提出对不符合要求的诉状和材料,人民法院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以上规定,显然某些部门的办事人员是没放在眼里。依法依规办事,在基层为什么就这么难?
随着简政放权、政府职能和作风转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已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这在城市表现更为明显。然而,不可否认,在一些地方,面对农村基层群众,庸懒散浮拖的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有人说:“像以前那样给点钱,干部做事还来得快点”。这是一个莫大的讽刺。递交个材料要跑七回,不仅折腾群众,也在无形中令基层政府的权威和群众的认可度大打折扣。
就事论事来说,审查一个材料,有一定的程序,材料也肯定会有一定的要求,材料送来,缺什么少什么、哪里填的不对一目了然,一次性就可以解决,何必要一个问题说一次,就不一次性告诉别人呢?小权任性也不用表现得如此明显和张扬吧!不“意思意思”难道就不给办事?
究竟是作风转变不彻底,还是监管不到位,抑或是心中为民服务的意识不够扎实?其实,这些问题也是众所周知的。无论问题的答案如何,群众期望“民之所望、施政所向,对老百姓负责的事情,就是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这句嘱托和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