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拜读费孝通著述的《乡土中国》之前,我对本书只有模糊的了解,在新学期伊始,研读了这本社会学著作。
在阅读这本著作前,我发现与费老先生有些许的缘分。费老先生曾在东陆大学(云南大学前身)任教,《乡土中国》正是在此期间完成的,而我在备考研究生与上学前的一年内,旅居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费老先生的故居魁星阁与我的居所不过三四里地的距离。得幸能在假期参观费老先生的故居,看到饱经沧桑的书案,应许半世纪之前,费老的字字珠玑就是在这张案前刻画出的。带着时过境迁的感怀,开始阅读《乡土中国》,也有了些许传承的意味,更是让我既期待又谨慎了。
二、评述
(一)论《乡土本色》《文字下乡》《再论文字下乡》
中国乡村人员集合性较高、人员的总数较低,口述的形式足以满足沟通的需要,自不必以书面的形式对内容进行传播,能够满足传播性的作用,则不会使用、发展书写文字的形态;而在流传作用中,乡土社会中对信息代际传递的主要渠道是父辈对后代的口述,在孩童时代就处于此种交流的环境下,世界观的形成和思想的发展都是在其基础上发生的。在没有外来非乡土社会的意识形态的冲击与影响,乡土社会的稳定性得到了长久的自我强化与延续,在乡土中国两千年农耕社会凝练出的思想,在现今的中国社会中仍有很多思想融入在中华民族的骨血中。针对此部分的描述费老先生在《乡土中国》全文都进行了体现。
乡村的绝大多数制度、知识、习惯都是由“习俗”二字涵盖,惯常习惯包罗万象,但又是只包含乡村生活涉及到的内容与方面。故而在乡村社会的范畴下,文字的作用较小,与文字产生与发展所需的环境相去甚远,所以在乡土社会中,依照文字判定文化普及的程度,并不是十分合适的,于是费老引出了“习惯”这个关键因素。
(二)《乡土中国》与“习惯”
如果说整本书只余下一个观点,那么我想就是“习惯”与环境、发展与环境的必然联系。
(三)“乡村格局”中的法律问题
位于全书中间部分的论述是费老在《乡土中国》中,对社会形态的深刻细致的描述。在书中以社会成员为线索开展对“社会规范制度”这一主线的说明。何为“差序格局”?本概念是由费老在从事社会学研究的过程中总结出的概念:即由血亲血缘关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连结出的社会结构所特有的格局。这个概念是我在阅读后进行的回忆性总结,可能与费老想实际表达的内涵不甚相同,但是其核心概念是由血缘所引发的独特、直观的社会现象。
乡土社会由于其成员组织构成,是以“户”为单位搭建起来的,在同村落中,不同“户”之间有直接或间接的姻亲相连接,形成了横向与内部两个纬度的结合。在这样的网格体系内,“宗法”是最适合该社会状态的养成与发展,于是,与乡土社会“习惯”与“宗法”融合,得到了符合乡土社会历史经过的组织架构。
在差序格局下,“无讼”的价值取向就可以得到溯归本源的理解。以村落中威望较高的“长老”进行的人治更符合灵活性、化解矛盾的基本要求。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形态与社会状态具有不完全的一致性,法律或其他制度体系可能会稍落后于社会的发展状态,其滞后性是不可避免的。基于农耕社会的分工,成员个体之间的纠纷不会付诸于法律,而寻求“长老”的调节,不只是个人对“长老”裁判仲裁的效力的认可,更是不符合寻求法律救济的期待可能性。乡土社会中不止传承了儒家之礼,也在推行道家之“无为”。
三、总结
在对《乡土中国》阅读后,费老所提出的很多全新视角下对社会状态的观察结果引起了我的思考,我试图寻找我国法治体系在高速发展中,地方的乡村习俗与现代法治融合过程中产生的冲突与融合。当下,城镇融合、人才下乡成为平衡发展的重要路径,《乡土中国》仍在发挥新时代所需要的理论价值。
值得在读书笔记的最后对《乡土中国》作出一个基本的判断,本书是一本不需要对法学或社会学有学习基础就可以展开阅读的论文集,费老对中国乡村的形态进行了描绘,书中提出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果是具有跨时代意义的,并且绝大多数思想,在半个世纪后,随着时代发展,其学术价值并没有丝毫流失,书中描绘的社会现象和理论仍然反映在当今的时代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