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韶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单位设置情况等。
(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全市年度司法行政工作计划(要点);本机关年度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工作动态主要包括: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业务工作动态。
(六)统计数据主要包括: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等。
(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
(八)其他主要包括:人事任免、表彰奖励和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市环园东路第3栋局机关内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供群众查阅有关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和规范性文件、本部门主管各项业务的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查阅。
2.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韶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3.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