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也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本案中,结合双方所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李某向嗨学网公司购买课程并支付相应培训费,嗨学网公司向其提供在线培训课程,李某与嗨学网公司之间达成教育培训合意,确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双方亦对此予以确认,本院不持异议。
李某所述电子协议被默认勾选同意符合在案证据指向,难以认定双方就课程服务协议条款达成合意。嗨学网公司对电子协议的签订步骤、注意事项等未尽到充分、明确提示与说明义务,学员在毫无预期、不知情或无法充分研判的情况下进行了订单的付款行为,难以认定嗨学网公司提交的电子协议内容为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电子协议的内容对李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考虑到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特性,合同履行需要双方配合,一方拒绝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适宜强制履行,现李某要求解除与嗨学网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法院予以确认。
综合考虑李某参加教育培训的目的、其购买课程前销售宣传的情况、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及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嗨学网公司退还的教育培训费用。
由于产品的宣传对消费者的消费具有很大的影响,对经营者促销商品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部分经营者为了赢得消费者、争取交易、扩大市场份额,往往违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准则,对商品不是作真实的宣传,而是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一定程度上欺骗了消费者,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做出与商品真实不符的判断,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结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实务中法官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持积极态度,作为消费者在意识到自身权益受侵害时首先要注意保留证据如购买凭证等,再者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拨打市长热线、寻求公益法律援助或司法路径等等方式解决。
戴宾,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