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发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办法》,值班律师法定职责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据此,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与法律咨询、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共同成为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务方式。

据悉,《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法律帮助工作程序、值班律师工作保障、附则五部分。《办法》着眼于发挥值班律师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注重总结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果,就值班律师工作职责、运行模式、监督管理、部门协作、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完善值班律师工作机制,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指示的具体措施,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目前法律援助机构已在检察机关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700余个,全国基本实现看守所、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2019年,全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共转交法律援助申请5.5万余件,提供法律帮助案件近40万件,其中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近34万件。

延伸阅读:

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司法部等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过程和意义?

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推进法律援助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工作,依法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2019年司法部印发《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9--2022年)》,要求“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完善值班律师工作运行机制,细化值班律师职责范围、权利保障、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措施”。

为解决值班律师权利保障、工作经费、部门协作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完善值班律师制度,2019年以来,司法部在广泛调研和反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办法》。在此期间,司法部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并就《办法》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多次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地方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代表、专家所提合理化意见均已采纳。

制定出台《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律援助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法律援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实践,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在认罪教育、量刑协商、签署具结书等方面,检察机关承担了重要责任。那么在检察环节如何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执业?

答:2019年,“两高三部”共同制定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范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条件、程序,细化了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值班律师的模式和服务方式,保障了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时的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利。《办法》在吸收《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值班律师的职责、执法司法机关的义务等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

问: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定位是什么,是否仅是见证人的角色?值班律师如何实质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

可以说,在立法、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层面,已构建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机制。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关键阶段,也是值班律师发挥实质作用的关键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检察机关除依法为值班律师工作提供便利和保障外,还致力于构建科学的量刑协商机制,《指导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对量刑协商程序进一步予以细化,对量刑建议说理提出明确要求,包括:一是要求检察机关对量刑问题与辩方沟通协商过程制作笔录并附卷,通过全程留痕的方式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二是要求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在起诉文书中,应当对量刑建议说明理由和依据,其中拟以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在起诉书中概括说明,拟以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起诉书或者量刑建议书中充分叙明;三是要求检察官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说理,特别对认罪认罚前后量刑建议的区别进行充分说理,使量刑成为控辩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

问:公安监管部门采取哪些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和值班律师顺利开展工作?

樊崇义吴宏耀:办法呈现四大亮点更好地保障人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意味着值班律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办法》主要有四大亮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与范围。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办法》第二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对法律帮助的主要事项、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法律帮助内容、法律咨询的具体内涵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如何依法履职和开展工作,设计了一套实用且全面的操作指南。

二是注重强化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刚性力,规定了检察机关说理机制。在实践中,值班律师虽然可以就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但是,对于司法机关是否听取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司法机关“听不进去”的情形,缺乏相应的保障规定。为此,《办法》建立了检察机关说理机制。如《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法律规定的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值班律师对前款事项提出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未采纳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这不仅有助于鼓励值班律师积极提供法律帮助,也从机制上强化了值班律师参与的有效性及其法律帮助的质量。

三是防止签署具结书值班律师在场的形式化问题。《办法》第十条规定,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同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犯罪嫌疑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值班律师无需在具结书上签字,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签字拒绝法律帮助的书面材料留存一份归档。这就有助于防止值班律师的参与活动流于形式,使其真正通过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来更好地保障人权。

四是全流程优化值班律师工作运行机制。《办法》在已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第三章专章规定了法律帮助工作的主要程序及其流转等问题,第四章专章规定了值班律师工作保障的各项要求与制度安排。这些规定不仅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工作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使值班律师制度的全流程运行机制得以建立起来,与《办法》其他章节的内容可以更好地相互协同,使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及其日常工作的全流程得以优化,值班律师工作机制更为科学、流畅和高效。

(作者: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吴宏耀,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

卫跃宁郭志媛:三项权利保障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值班律师制度设计、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法律帮助工作程序、值班律师工作保障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促进公正司法和人权保障,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值班律师六项基本工作职责:提供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同时,强调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应当说,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主要侧重于两个方面:第一,广泛覆盖性。值班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所有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覆盖范围非常广泛;第二,服务多样性。从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可以看出,值班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多种的法律服务,法律帮助的形式较为多样。

(作者:卫跃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教授;郭志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教授)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上海市静安区、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邢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6日,邢某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购渔船行至上海市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捕获一条疑似中华鲟活体,次日凌晨被崇明区渔政执法人员查获,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经权威部门鉴定,确认上述渔获物为中华鲟,系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

事发当日,邢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9日,案件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通知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邢某某提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磊承办此案。

值班律师接受指派后,前往崇明区看守所会见了受援人邢某某,向其了解案件事实、告知其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法律咨询。邢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承担法律后果。

值班律师随后向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邢某某系文盲,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对捕获中华鲟并不具有预谋性,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从轻量刑。

检察机关采纳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对邢某某提出一年以上、一年零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邢某某对此认可,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5月19日,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崇明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指派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俭担任邢某某的刑事辩护人。同时,因该案另涉及民事公益诉讼,邢某某又经济困难,故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其申请,继续指派姚俭担任其民事代理人。

6月3日,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崇明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法律援助律师依法为邢某某作罪轻辩护,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邢某某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民事代理服务。

最终,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邢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系长三角区域首例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对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进行告知,依法提出从轻处罚的法律意见,并对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进行当场见证,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也为后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案例二

山西省翼城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袁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袁某看到口罩紧缺,认为这是“发财”良机,便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诱骗金某进行交易。袁某将卫生纸假冒为口罩寄给金某,骗取金某31780元。金某发现上当受骗,要求袁某退还货款,袁某在退还1000元后消失无踪。2020年2月15日,袁某被山西翼城警方抓获,袁某亲属帮其退还了剩余赃款。

袁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表现良好,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值班律师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与办案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值班律师认为袁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法定从轻的情节,结合案件事实及其悔罪表现,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给予袁某从宽处罚。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是法律援助的一种重要服务方式,有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值班律师在疫情防控期间,及时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公正合法,推动了案件依法快速审理,以实际行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法律保障。

案例三

海南省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残疾人卢某涉嫌故意伤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9年4月21日,卢某、刘某、曾某华在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邦溪镇邦溪农场某小卖部喝酒聊天时,刘某耿、刘某朋来此处买烟,挑衅卢某等人。卢某等人因不想惹事便离开了。后刘某朋叫来一伙人持酒瓶冲进卢某家中,对其进行殴打。卢某躲进厨房后,拿起一把菜刀追砍刘某朋等人。经鉴定,刘某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刘某耿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卢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事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将卢某及刘某朋等人刑事拘留,并将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

2019年8月10日,“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蔡红庆在当地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时,办案检察官通知其有犯罪嫌疑人卢某需要法律帮助。于是,蔡律师在办案区域会见了卢某,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卢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继续指派蔡红庆律师办理此案。经会见、阅卷和认真分析案情,蔡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卢某作为肢体残疾三级、右臂缺失的重度残疾人,面对危及自己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其行为应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该案中,卢某作为一名残疾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保护自己属于正当防卫。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值班律师收到卢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及时伸出援手,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卢某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真履职,充分举证、质证,有效解决了正当防卫认定问题,维护了受援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安徽省固镇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0年2月2日15时许,在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刘集镇梁桥村新冠肺炎防疫检查卡口,防疫工作人员梁某亮在对梁某某驾驶的车辆及车内人员进行检查时,遭到梁某某辱骂及殴打,造成梁某亮右耳处、右眼皮处受伤。

2月17日,固镇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固镇县人民检察院通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值班律师在场见证,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安排。固镇县法律援助中心与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王玮联系,指派其为梁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办案检察官充分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根据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无犯罪前科劣迹、主动投案自首、取得梁某亮谅解等量刑情节,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2月19日,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固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疫情防控的现实情况和案件情节,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案发生在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一方面要维护好防控措施,另一方面也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权利。固镇县法律援助中心派驻值班律师到县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值班律师尽心尽责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向检察机关提出合理法律意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案例五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毕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9年7月8日凌晨,毕某在乘坐赵某驾驶的网约车途中,顺手将赵某放在车上的一部手机窃走。事后赵某报案,毕某被警方抓获并取保候审。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毕某涉嫌盗窃罪移送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毕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主动认罪悔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拟对毕某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2020年6月1日,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线上预约的形式,由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卜亚夫作为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毕某虽涉嫌盗窃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且失窃手机已追回,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拟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值班律师对检方的认定没有异议,提出应当在告知犯罪嫌疑人关于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后,签署具结书。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毕某身在户籍地北方某省,往返杭州路程远,承办检察官建议通过“浙江检察”手机APP远程视频进行认罪认罚法律帮助。6月2日,值班律师来到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远程会见室,与承办检察官同时登陆“浙江检察”,取保在家的毕某登陆“浙江检察”视频会见室。视频会见期间,毕某称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告知认罪认罚制度和拟适用的相对不起诉意见,值班律师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后,毕某同意签署具结书。值班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各自在手机上电子签名具结书电子版,生成书面稿后由承办检察官附卷,由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后书面送达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一起采用“浙江检察”APP远程无接触办理的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本案中,值班律师一方面在线下为当事人争取到认罪认罚不起诉的决定,另一方面通过远程视频会见系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通过视频见证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情况下,用电子签名来保证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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