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困难职工管理办法云南玉溪仙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管理工作,发挥档案在困难职工精准帮扶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20〕13号)中关于“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有关问题指引”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各级工会对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一般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及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及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建档、动态管理。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困难职工实际情况对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建档标准

第六条困难职工建档以家庭为认定单位,一户一档案。原则上以困难职工本人为主建立档案,家庭成员有多个困难职工的,以一人为主建立档案,不得重复建档。

第七条深度困难职工,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的职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立深度困难职工档案:

(一)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

(二)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的职工家庭;

(三)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的职工家庭。

第八条相对困难职工,具体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因突发事件、因意外伤害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2倍的职工家庭。符合条件的,建立相对困难职工档案。

第九条意外致困职工,具体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具体按照《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实施帮扶的办法》《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实施帮扶的办法》等办法建档帮扶。

第十条一般困难职工,具体是指未达到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的建档标准,但仍存在一定困难的职工家庭。具体按照《云南省工会金秋助学活动管理办法》《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技能培训促就业管理办法》《云南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办法帮扶慰问。

第十二条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帮扶范围。但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建档帮扶范围。

第十三条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工亡家属家庭、职工及其配偶双亡的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建档帮扶范围。

第十四条家庭总人口是指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虽然不在同一户口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员之和,包括:

(一)配偶、父母;

(二)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因无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得建立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档案:

(一)职工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

(二)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拥有商业店铺、厂房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主要依靠个人经营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除外)。

(三)本人或家庭成员存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员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具体指拒绝工会和其他部门提供的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帮扶措施2次(含)以上等情况)。

(六)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镇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七)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或非受雇佣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普通摩托车、三轮货运车,以及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八)本人违法犯罪、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被依法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九)本人因酗酒、自杀、自残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三章建档程序

公示有异议的,由基层工会进行核实,并报建档工会;公示无异议的,由建档工会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审批。

对不符合建档条件的须书面告知申请职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审批。审批工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申请审批表》上由审批工会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建档。审批通过后,建档工会应确定困难职工结对帮扶联系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困难职工信息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生成云南省困难职工电子证书。

第二十四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受理申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农民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受理申请;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的下岗、失业职工由街道(社区)工会受理申请;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由街道(社区)工会受理申请;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工亡家属家庭、职工及其配偶双亡的未成年子女,由原单位工会负责受理申请,原单位工会撤销的,由所在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受理申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由所属工会受理申请。

第二十五条按照隶属关系建立档案。符合条件的,按隶属关系报县(市、区)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所属工会建立档案;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直管单位的困难职工,由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建立档案。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他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三)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部门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档案以家庭为单位,坚持一户一档案。原则上以困难职工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原则上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对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应及时调整档案。原用人单位被合并、撤销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无法移交的档案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负责代管。

第二十八条?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各建档工会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深度困难职工,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对相对困难职工,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根据核查结果及时更新档案。复核期内帮扶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得随意降低帮扶水平。

第三十条?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档案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做好档案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阅,不予外借。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阅本人档案信息。外单位查阅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查阅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三十二条?加大档案信息化工作软硬件投入,加强档案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建设,进一步提升档案信息共享和精准帮扶的效果。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云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1.困难职工档案材料清单

3.困难职工档案表

4.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申请审批表

5.困难职工公示

6.困难职工结对帮扶联系卡

7.职工家庭有关核算指标的说明

附件1

困难职工档案材料清单

1.困难职工申请书

8.困难职工脱困退出(或注销退出)认定表

附件2

身份证号:

附件3

困难职工档案表(*为必填项)

*职工编号

*困难类别

*档案类型

*姓名

*民族

*性别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龄

*健康状况

疾病/残疾类别

*工作状态

*住房类型

建筑面积

手机号码

其他联系方式

*劳模类型

*婚姻状况

是否单亲

*医保状况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企业状况

*所属行业

*本人月平均收入

*家庭其他非薪资年收入

*家庭年度总收入

*家庭人口

家庭月人均收入

*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

*户口类型

因病费用

因残费用

因学费用

住房费用

多重支出费用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备注

*年度刚性支出

是否有一定自救能力

是否为零就业家庭

是否进入减退期

*主要致困原因

本人大病供养直系亲属大病本人残疾家属残疾本人下岗、失业家属下岗、失业收入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子女上学其他

其他(文字描述)

次要致困原因(0-3项)

本人大病供养直系亲属大病本人残疾家属残疾本人下岗、失业家属下岗、失业收入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子女上学

开户银行

支行名称

银行卡号

附件

附件名称

附件类型

备注

*建档人

*审核人

*备案人

1

*关系(是户主的)

出生日期

性别

政治面貌

*月收入

其它联系方式

*人员身份

当前学历

入学年份

年制

单位或学校

所属行业

工作状态

合同期限

2

附件4

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有无低保

□有低保□无低保

身份证号码

致困原因

家庭主要困难情况

审核审批

本人承诺

承诺人(签名):年月日

入户调查

人员意见

入户调查人签名:

基层工会

意见

工会主席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建档工会

分管领导签字:

审批工会

附件5

困难职工公示

本次共有户申请成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对象并提出困难救助。根据《云南省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各位会员如有异议的,请在年月日前向本单位工会反映。

公示内容

申请人

家庭人数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医保和社保情况

家庭住房情况

家庭拥有车辆情况

单位工会联系人:

工会委员会(章)

附件6

困难职工结对帮扶联系卡(结对帮扶联系人存)

职工编号

职工姓名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家庭主要

成员

困难类别

帮扶需求

联系方式

结对帮扶单位

结对帮扶联系人

困难职工结对帮扶联系卡(困难职工存)

职务

帮扶措施

附件7

职工家庭有关核算指标的说明

一、职工家庭收入。是指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二)经营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四)转移净收入。是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10%的比例推算;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五)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不计入职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政府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二)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金;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金等;

(四)政府给予的灾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修复或重建的临时性救助金;

(五)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独生子女费、计生奖励扶助费、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护理补贴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住房租赁补贴金;

(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七)工会发放的困难职工帮扶金、慰问金;

(八)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医疗、住房修复或重建等各类社会捐赠款物;

(九)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

三、职工家庭刚性支出。职工家庭刚性支出是指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因患病、残疾、就学、租房、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原因产生的刚性开支。主要包括:

(五)多重支出费用。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况,可以累积计算。

(六)其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情形。

四、职工家庭纯收入。是指职工家庭收入扣减职工家庭刚性支出之后的收入。

五、职工家庭人均纯收入。是指职工家庭纯收入除以家庭总人口数之后的收入。

六、职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是指职工家庭申请建档当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纯收入。

云南省困难职工结对帮扶办法

为更好履行工会组织“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扶人”的职责,扎实推进困难职工帮扶服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结对方式

坚持地方总工会,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基层工会整体联动,建立“领导挂片、干部帮户、产业包点、企业互帮”的结对帮扶机制。

(一)领导挂片。省、州(市)、县(市、区)总工会领导按照下挂一级的要求,分别负责做好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及所属产业困难职工帮扶服务工作的联系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产业包点。各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领导分别挂包所属单位,负责做好挂包单位困难职工帮扶服务工作的联系指导和服务工作。

(四)企业互帮。鼓励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主动与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互结帮扶对子,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力度,切实帮助困难企业扎实推进帮扶服务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挂包领导职责

加强调查研究,指导挂包单位科学制定困难职工帮扶服务工作各项政策和措施;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困难职工帮扶服务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加强统筹协调,解决挂包单位困难职工帮扶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帮扶干部职责

三、具体任务

(一)入户走访调查。深入走访结对帮扶家庭,全面核查掌握困难职工及家庭成员的工作状态、工资收入、家庭资产、住房状况、健康状况、子女就学、社会保险、困难原因、脱困诉求等详细情况,做到基本情况清、致困原因清、帮扶需求清。入户调查完毕后,认真核实《困难职工档案表》,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填写并发放《困难职工结对帮扶联系卡》。

(二)研究帮扶措施。按照“一户一计划、一户一措施”要求,围绕“就业创业、医疗保障、子女助学、社会保险、住房保障、兜底保障”六个方面,与建档工会和困难职工共同研究制定解困脱困工作计划和帮扶措施,做到解困脱困工作计划到户、政策措施到户、帮扶服务到户。帮扶计划、帮扶措施制定后,存入困难职工档案。

(三)实施精准帮扶。聚焦困难职工脱困需求,以落实“六个一批”为重点,因户施策、精准帮扶。

一是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帮助其落实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援助等措施;

二是对因病致困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支持帮助其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三是对子女上学致困的职工,帮助其子女申请享受国家“奖、助、贷、勤、减、免”学生资助政策及工会“金秋助学”活动补助;

四是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困难职工,符合条件的,支持帮助其落实社保政策;

五是对没有住房或居住危房的困难职工,帮助其申请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等;

六是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推动其纳入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强化结对帮扶监督检查。各级工会要把结对帮扶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加大日常督促检查力度,对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作风不务实、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总工会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困难职工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困难职工脱困、注销退出标准,规范退出程序,实现精准退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家庭(以下简称困难职工家庭)退出工作。

第三条困难职工家庭脱困、注销退出工作由各级工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坚持困难职工家庭脱困、注销退出标准,切实做到应建则建、应帮则帮、应退则退,确保困难职工家庭退出符合客观实际。

第五条坚持各负其责。省总工会负责制定困难职工家庭退出标准;州(市)总工会负责困难职工家庭退出研究审批工作;县(市、区)总工会负责困难职工家庭退出核实确认工作;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负责困难职工家庭退出核实确认、研究审批工作;基层工会负责困难职工家庭退出入户调查工作。

第六条坚持规范操作。严格规范退出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

第三章脱困退出标准、程序

第七条深度困难职工家庭主要致困因素消除,基本实现“两有五保障”后脱困退出。相对困难职工家庭主要致困因素消除后脱困退出。

第八条“两有”是指“有吃、有穿”,即深度困难职工家庭人均纯收入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对困难职工家庭人均纯收入连续6个月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第九条“五保障”是指困难职工家庭就业、就医、就学、社保、住房有保障。就业有保障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就医有保障是指困难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畴;就学有保障是指所有困难职工家庭不因贫困导致子女失学;社保有保障是指支持帮助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困难职工参保,加强社会保障力度;住房有保障是指困难职工家庭住上安全房。

第十条困难职工因退休、死亡(因公牺牲、工亡家庭除外)、失踪、迁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及时注销退出。

第十一条困难职工家庭脱困退出按以下程序进行,每年10月-11月集中完成退出工作。

(一)入户调查

由基层工会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入户详细调查各项指标是否达到退出标准,符合条件的,填写《困难职工脱困退出认定表》,经困难职工本人、结对帮扶联系人、基层工会负责人签字后,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建档工会审核。困难职工拒绝签字的,由入户工作人员注明情况并共同签字。

(二)审核

建档工会组成核查组,对拟退出困难职工家庭逐一核查退出标准达标情况,提出拟退出名单。

(三)公示

(四)审批

符合退出标准的,审批工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困难职工脱困退出认定表》上由审批工会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完成审批后,建档工会以书面方式将脱困退出情况通知职工本人。

第十三条困难职工因退休、死亡(因公牺牲、工亡家庭除外)、失踪、迁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基层工会在15个工作日内,填写《困难职工注销退出认定表》,逐级报至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审批后及时注销。完成注销后,建档工会以书面方式将注销退出情况通知职工本人或家属。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困难职工家庭脱困退出标准、退出程序,层层审核把关,防止出现漏退、错退。各州(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根据需要,可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核查,确保困难职工家庭脱困退出工作真实可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云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1.困难职工脱困退出认定表

2.困难职工注销退出认定表

困难职工脱困退出认定表

脱困方式

帮扶记录(填写困难职工建档后具体帮扶措施,帮扶形式包括资金帮扶、政策帮扶等,可另附纸填写)

帮扶日期

帮扶形式

帮扶内容

帮扶金额(元)

帮扶成效

(元)

就业有保障

(家庭成员至少1人就业)

就医有保障

就学有保障

社保有保障

住房有保障

经过精准帮扶后,职工家庭已经解决基本生活困难,不再符合建档条件,实现脱困。

职工本人签字

结对帮扶联系人签字

基层工会主席签字

建档工会意见

(公章)年月日

审批工会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备注:

填表说明:脱困方式可选择:疾病治愈、再就业、子女毕业实现就业、自谋职业、纳入社会保障覆盖、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社会救助兜底、其他。

困难职工注销退出认定表

注销原因

职工家庭符合注销条件,进行注销。

填表说明:注销原因:死亡、失踪、迁出、退休、解除劳动关系、九类排除情况等;因死亡、失踪等原因困难职工本人无法签字的,由家属签字,并在备注栏注明。

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帮扶资金是指各级工会专项用于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二)地方各级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

(三)各级工会投入的帮扶资金;

(四)企事业单位行政拨付的帮扶资金;

(五)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

第五条帮扶资金使用对象

(一)符合《云南省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建档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群体;

(二)符合《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实施帮扶的办法》《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实施帮扶的办法》等专项帮扶项目建档的意外致困职工群体;

(三)符合各级工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困难职工群体。

第六条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标准

(一)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的生活保障。

1.基本生活救助: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帮扶,深度困难职工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云南省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的1.5倍,相对困难职工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云南省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

2.住房补助:主要用于对在就业地无产权住房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住建部门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补助,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3个月云南省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取暖降温补助: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的取暖降温费用支出,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3个月云南省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物价补助:主要用于困难职工缓解基本生活物资物价上涨带来的生活压力,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3个月云南省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

1.住院(门诊)费用补助: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深度困难职工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相对困难职工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80%;

2.护理费用补助:对重病、残疾需要护理的困难职工或家庭成员,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个月云南省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专项救急补助: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当年因大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专项救急金,由建档工会先行垫支,并计入当年医疗救助额度。

(三)助学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

1.在校生活费补助: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补助;

(1)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大专前三年度)、特殊教育学校的,在读期间助学帮扶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5个月云南省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含五年制大专后两年度)的,在读期间助学帮扶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10个月云南省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交通费补助:主要用于普通本专科教育(含高职)在读的学生家庭所在地与就读学校间寒暑假往返普通火车(含高铁)、客车车票的学生票价补助,凭票发放交通费补助;

3.勤工俭学补助: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在就学期间参加由各级工会内设的勤工俭学岗位补助,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制定实施方案,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超过1个月云南省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

1.技能培训补助:补助标准参照《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技能培训促就业管理办法》执行;

2.过渡性岗位补助:有条件的工会积极协调爱心企业对暂时难以就业的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安排为期不超过1年的过渡性岗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制定实施方案,通过爱心企业代发过渡性岗位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云南省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五)法律援助项目。主要用于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补助标准按照工会制定的法律援助办法执行。

(六)突发事件帮扶。主要用于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当年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情况的帮扶,根据造成的损失程度,帮扶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云南省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的2倍。

全年每户单个帮扶项目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省总工会帮扶资金总额超过2万元的需逐级上报至省总工会审批,使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超过5万元的需逐级上报至全国总工会同意。

第七条意外致困职工帮扶标准按照《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实施帮扶的办法》《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实施帮扶的办法》等办法执行。

第八条帮扶资金禁止列支项目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不得用于购置车辆等交通工具和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或购买办公设备和用品;不得用于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无关的支出;不得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

属于政府采购、购买社会服务、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帮扶资金的预、决算

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照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纳入县级以上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各州(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每年度按省总工会要求上报预算、决算统计报表。

第十条帮扶项目申报

州(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困难职工户数、帮扶项目及标准上报省总工会,省总工会审核后上报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帮扶资金分配

省总工会收到专项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后,制定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全国总工会备案,2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帮扶资金分配额度下达到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州(市)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收到专项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后,制定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总工会备案,1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帮扶资金分配额度下达到下一级工会。

第十二条帮扶资金发放

建档工会应当在发放后3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帮扶资金的结转管理

各级工会应科学制定资金使用流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帮扶资金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使用完毕,因特殊原因预计造成结转结余的,应于10月31日前逐级上报至省总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造成结转结余的由省总工会报告全国总工会,全国总工会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帮扶资金的财务管理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暂时不能单独设立账户的,财务收支账目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帮扶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帮扶资金收支要按年度、项目、资金类别等明细分类核算。保障部门或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等经办部门报账时,应注明资金开支项目及列支渠道。

(三)帮扶资金科目设置原则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权益保障部门(负责工会帮扶工作职责部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认定和帮扶标准,制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会同财务部门编制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活动。

(二)财务部门负责专项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核算等财务管理,加强财务指导和绩效管理。

(三)经审部门负责对专项帮扶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四)帮扶资金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总工会法律和维权工作部、职工帮扶服务中心、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部、经审办等部门要实行联合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帮扶资金专项检查。全省各级工会每年应对上年度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上一级工会上报自查报告。各州(市)总工会和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在抓好本级帮扶资金自查的同时,对所属的下级工会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的,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对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推诿刁难、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严肃问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工会要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无主观故意等原因出现偏差失误的,督促有关人员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总工会备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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