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是指公路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公路进行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保障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本省公路路政管理,应当坚持法治、科学、民主、依法、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厅负责本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根据规定承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发展战略、社会需求和实际情况,结合公路现状、公路网络布局、交通需求预测等因素,制定并适时更新。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注重质量、安全、环保、节能,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公路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公路建设。
第十条公路建设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确保公路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政策,依法保护公路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图1
第三章公路管理
第十二条公路路政管理应当依法对公路进行规划、建设、维护、保障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公路进行巡查、保养、维修,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公路上的各类设施进行管理,保障公路设施的安全、稳定、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公路交通进行管理,维护公路交通秩序,保障公路通行安全。
第十六条公路路政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公路养护、维修等工程进行招投标、合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第四章公路使用与保护
第十七条公路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理使用公路,爱护公路设施,维护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八条公路使用者应当依法对公路进行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交通规定,非法行驶;
(二)超载行驶;
(三)非法改道、乱停车辆;
(四)在公路上丢弃垃圾、遗留物品等。
第十九条公路使用者发现公路设施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公路路政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公路路政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公路进行保护,防止公路损坏、被盗、被毁等现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单位依法予以纠正、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公路路政管理单位的具體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修改、废止,由省人民政府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