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8日下午,来广东广州务工的受援人李女士手持一面写着“法律援助解民忧正义卫士护公平”的锦旗专程来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感谢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和法律援助律师帮她排忧解难。
当日值班的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业务一科案件专管员单展华律师热情地接待了她,并给予耐心细致的解答,指引如何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资料。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015年8月13日,李女士作为一名老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被公司某领导以其销售数据不准确恐吓威迫签自动离职书,公司不仅没有给李女士一分钱的补偿,且李女士连7月份的工资也未领到,导致她精神恍惚,寝食不安;她也曾向公司上级写信申诉,但没有下文;最后因不签离职书,公司就直接向她发出解雇通知。
2015年10月26日,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李女士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递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主要请求仲裁某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上海某外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因为《仲裁申请书》是李女士本人书写,陈律师发现其仲裁申请书中所列明的被申请人、仲裁请求和事实与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遗漏、不完整和不确切的情形。
对此,陈律师耐心解释,若不提交全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工龄是不能连续计算至六年半的,经再三考虑,李女士最后同意陈律师的部分建议,提交了《增加仲裁被申请人及仲裁请求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主要是增加第四被申请人某广州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拟通过其社保购买的连续性来证明其实际工龄。
然而由于案件开庭审理前,李女士一直坚持并明确告诉陈律师自己是入职某(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广州从事销售工作。可开庭时,作为被申请人之一的某(中国)有限公司代理人却当庭提出李女士与其广州分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其是为上海分公司工作。
由于出现这一重大变化,李女士与陈律师商量后当庭撤诉。在这次庭审中,某(中国)有限公司一味地推卸责任,对待劳动者毫不负责,并表现出其是一个非常强势大公司的态度。面对这种艰难的局面,李女士明知自己这么弱小又不懂法,但仍然坚定要讨一个说法的决心,于是,重新提出仲裁申请。
由于案件列出了十位被申请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当向市仲裁委递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时,市仲裁委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对案件给予高度的重视。
他们本来认为列十个被申请人,极可能存在不妥当之处,不同意立案,但当法援律师讲明案件情况存在特殊因素,不全部列明则可能无法全面查明事实,极易造成申请人工龄无法连续计算的错误后果。
立案庭负责人在耐心细致地审查法援律师为李女士提交的全部案件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随后,市仲裁委高度重视,并指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仲裁员审理本案。
2016年4月11日,市仲裁委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李女士的仲裁请求得到支持。
该裁决采纳了法援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李女士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并依法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故李女士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赔偿金按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这一标准计算,李女士工作6年3个月,因此计付其6.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
本来,李女士仲裁案大获全胜,完全不需要于起诉期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为此,李女士接受各方建议,在起诉期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果然不出法援律师的所料,上海某外包公司在上海某法院提起诉讼。但因李女士起诉在先,案件被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7年6月20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再次采纳了法援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认定:上海某外包公司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有将《员工手册》送达给李女士,以李女士的行为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对李女士这样的从事某销售工作多年的老员工也显失公平。故认定上海某外包公司解除行为构成违法,应依法向李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工作年限,一审判决做出与仲裁裁决相同的认定。
此案经过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历时两年多,于2017年12月15日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主要判决结果为上海某外包公司向李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56935.71元。判决生效后,上海某外包公司向李女士主动履行了支付赔偿金的判决义务。
当拿到胜诉判决书的那一刻,李女士激动地说:“作为一个普普通通的外来工,官司打了两年多,我真的想放弃了,但有广州法律援助为我撑腰,我相信法律的公正,坚定了信心。在广州,我遇到好人了,感谢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和法援律师,同时,也感谢市仲裁委、感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让我终于拿到了应得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