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组织法的内容和作用是什么?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居委会的建设和发展,为了让城市居民群众能够有法可寻,有法可依,让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和解决自己的问题,促进城市居民和谐健康发展。我国订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并在1990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居委会组织法条款有那些和其作用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向大家做一个详细解释。

一、居委会组织法条款: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已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

居委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居委会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是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收支帐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讨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参加会议时,他们应当派代表参加,并且遵守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公约.前款所列单位的职工及家属,军人及随军家属,参加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二、居委会组织法的作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居委会组织法的条款及其作用,为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委会组织法》是中国城市居民自己处理自己的问题和一些纠纷的法律,让大家在遇到居民纠纷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让大家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小编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在遇到居民纠纷时,千万不可意气用事,暴力解决问题,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和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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