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哪些?
1、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权赔偿的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
3、请求给付劳动保险金、抚恤金的;赡养协议、抚养协议公证,有关领取抚恤金、救济金的公证;
4、公民民主权利受到侵犯(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被非法剥夺)的案件;
6、其他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可以去哪进行法律援助?
4.申请其他法律事务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务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6.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决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或者向作出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诉已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应当向该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流程
(一)申请:由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出具接收凭证,注明日期。
(三)审查: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六)决定:对申请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指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八)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异议: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九)终止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决定终止法律援助:
1.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
2.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
3.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但是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除外;
5.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6.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不真实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7.受援人拒不签署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导致法律援助事项无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