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弥补人权司法保障短板理论

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国家通过制度化安排,向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影响而处于弱势地位者提供法律帮助,以实现法律的平等保护。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人权司法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以及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纵深发展,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过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不高而其中法律援助案件占比过低等问题已成为推进司法公正亟待解决的问题。

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亟待提升

据《中国法律年鉴》等进行的数据统计,2003年至2014年的12年中,全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占当年一审刑事案件的比例分别是:2003年,10.7%;2004年,12.2%;2005年,15.1%;2006年,15.8%;2007年,16.5%;2008年,16.2%;2009年,15.9%;2010年,14.4%;2011年,13.5%;2012年,11.5%;2013年,23.3%;2014年,23.5%。可见,从2013年开始实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以来,法律援助的比例尽管有一定提升,但整体上不高于24%。即便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委托辩护律师的案件计算在内,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率也非常低,一般认为,全国刑事案件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不足30%。就此而言,我国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自证自辩的境地。

刑事法律援助不足制约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事业的发展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定范围过窄。根据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或者是未成年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见,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指定辩护仅限于五种特定的对象,单纯因经济困难不能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则由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决定。

法律援助不足使得刑事人权保障立法和司法方面的诸多进步难以普惠于所有的甚至是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而出现了二元失衡的现象。由于律师可以利用法律知识、诉讼经验等资源优势,引导案件处理向有利于其当事人的方向发展,其提出的有关自首、立功等辩护意见的采信率较高,因而有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比没有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有条件和可能享受到诉讼法治进步所带来的“制度红利”,获得更多从宽处理乃至无罪释放的机会。这种因律师配备有无及水平高低而导致诉讼处理失衡的二元化格局,背离了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的法治原则,影响了无律师协助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诉讼处理结果的接受和遵从,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实现法律援助的普遍性

上述现象提出了一个非常值得研究和深思的问题:如何保证社会资源贫乏且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把法律层面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转化为现实中可以切实享受到的待遇?在法律援助范围尚窄、律师参与刑事案件比例较低的情况下,如何实现刑事司法的形式正义和结果公正?如何保障社会资源贫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对公平感?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实现法律援助的普遍性,应当是至关重要的举措,也应当作为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设的重心工作之一。尤其是考虑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刑事司法的协商性越来越强,没有律师的介入和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理智性难以获得充分的保障,控辩协商、审辩协商活动也将难以运行在理性和法治的轨道上而不走偏和异化,司法不平等和形式非正义的现象很可能因此而加剧。

获得刑事法律援助是现代国家公民的一项诉讼权利乃至基本权利,提供法律援助是现代法治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从理论上讲,基于法律援助的普遍性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属于经济困难情形,而且意欲取得律师的帮助,国家就有责任为其提供援助律师,从而使律师介入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必需品”,让法律援助成为一种诉讼权利和法律福利,普及到有需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国家则不宜以法律援助力量有限或者经费不足为由推卸责任。

构建公设辩护人制度,满足刑事法律援助改革对援助律师的需求。在完善指定辩护制度的同时,应当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基础上探索构建公设辩护人制度。《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弥补指定辩护律师数量的不足,规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但存在定位不明、功能局限等问题,故建议尽快将其改造为公设辩护人制度,公设辩护人财政上由国家负担,归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办公室则设在法院或看守所,以便随时为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助力于刑事法律援助的普惠化。

(作者:周长军齐延平周长军系山东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教授;齐延平系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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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川区政府信息公开(一)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转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二)告知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 (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应当http://www.ynjc.gov.cn/jcqzfxxgk/zcwj2023/20241128/1570464.html
2.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是什么[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法律援助的三大情形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https://m.64365.com/zs/849184.aspx
3.刑事案件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普法刑事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如下: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https://www.110ask.com/tuwen/17810723586229097334.html
4.阚吉峰:刑事辩护全覆盖下律师更应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如前所述,刑事辩护全覆盖下会带来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多,此时应当如何刑事律师的办案质量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从国家层面来看,想来国家必然会在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过程中出台相应的规定和举措;自律师层面考虑,我个人认为对办案质量的终极保障仍然在于专业服务技能,而且在案件数量增多的情况下更考验刑事律师的专http://legalaid.cupl.edu.cn/info/1063/13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