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期限是多久?

答: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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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认为:禾景公司提出回避申请时间不符合《仲裁法》第35条规定。禾景公司以袁某伟与康楼公司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袁某伟回避,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仲裁委员会作出重新组成仲裁庭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同时,仲裁委员会另行组成的仲裁庭显示刘某齐系由康楼公司指定,但卷宗中并无相应的康楼公司指定该仲裁员的选定书https://www.jinzhanlawfirm.com/public/index.php/news/detail-141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