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之后,应当进行审查。
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协助,不得收取费用。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前款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也可以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办理。
(四)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
1、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诉讼事务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
2、申请相对人不明确的;
3、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人可以撤回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六)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确定或者组建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二)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