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广东省残联关于做好2023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的通知》(粤残联函〔2023〕12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申报2023年全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2022年度有安排残疾人(含1-8级残疾军人)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驻外地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二)窗口申报

四、申请材料

(二)窗口办理:需携带材料如下: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2.《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

3.《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5.残疾职工2022年度在本单位就职的材料(在编材料或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或电子材料;

6.2022年度支付给残疾职工在职月份且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材料;

7.2022年度残疾职工保险缴费情况材料(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8.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存在残疾人劳务派遣情况时需提供)。

(一)认定条件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每月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当月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支付的工资指用人单位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劳动报酬(含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

(二)劳务派遣说明

双方未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有关资质的,劳务派遣关系不成立。劳务派遣单位须是被派遣残疾人的工资支付单位或社会保险缴纳单位。被派遣残疾人默认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若劳务派遣协议中有明确被派遣人员计入用工单位的,则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

(三)重复安置解决方式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残疾职工就业,按照安置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五)缓减免缴保障金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8〕63号)规定,因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的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6月1日至9月30日通过年审系统申请办理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事务(申报流程见附件2),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

(六)安置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4月1日

附件1

县(市、区)机构

办理地址

蓬江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蓬江区建业街15号101

3271233、3271232

江海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江海区东海路338号综治

信访维稳中心3楼303室

3861237

新会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新会区会城北安北路7号

6318690、6318692

台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台山市台城桥湖路33号

5551185

开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开平市三埠街道新昌

新兴路18-20号

2399160、2399127

鹤山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鹤山市行政服务中心(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

8202003、8855157

恩平市残疾人服务中心

恩平市恩城南堤东路24号

7820905

附件2

江门市残疾人就业

江门市扶持残疾人

就业创业政策

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年审操作手册等其他系列材料

电子税务局申报指南

04将企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填写进表格,系统会自动带出本期应补(退)费额,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申报】进行申报。

05用人单位如有雇佣残疾人,申报残保金之前需要在残联部门审核,若无审核,系统会弹出温馨提示:“尊敬的纳税人,企业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如不属实可前往残联部门进行安置残疾人数审核!”

06申报成功后会弹出申报成功提示页面,点击【缴款】跳转到缴款页面清缴费款。

07若申报错误,选择菜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作废2.0】,填写申报日期起止、所属期起止查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填写作废原因后点击【申报作废】,作废成功后即可重新申报。

粤税通申报指引

2、在【粤税通】小程序首页点击【申报缴纳-更多】。

3、选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填写企业数据申报。

4、确定企业基本信息界面(信息自动带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上一年度,点击【下一步】。

5、在【申报信息明细】中依次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系统会根据填写数据自动计算。确认信息填写和“本期应补(退)费额”无误后申报清缴。

粤残联〔2018〕63号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粵财社〔2017〕51号)和《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精神,为规范用人单位申请缓缴、减缴或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程序,现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可申请办理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曰。

三、申请条件

(一)缓缴条件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导致生产经营暂时困难,难以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可申请缓缴保障金,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减缴条件

1.用人单位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可申请减缴保障金。

(1)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导致亏损。

(2)用人单位连续两年亏损,且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0.75%,每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

2.减缴额度

用人单位减缴额度为应缴额度乘以减缴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减缴额度﹦应缴额度×减缴比例

减缴比例﹦上年度人均亏损额÷(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lOO%

上年度人均亏损额是上年用人单位亏损总额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保障金减缴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三)免缴条件

用人单位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四、申请方式

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所在地未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直接向县级残联申请。东莞、中山市可将申请审批权限下放到镇街级残联。

五、申请资料

(一)缓缴资料

1.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请缓缴保障金的书面报告;

3.年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年审年度的单位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等财务报表;

5.最近一个月单位基本帐户和一般帐户的银行帐单;

(二)减缴资料

1.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请减缴保障金的书面报告;

4.年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连续两年亏损的用人单位需提供最近两年的报告);

6.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年报)》(1102统计表),没有该统计表的需提供上年度1-12月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款情况查询》。

(三)免缴资料

1.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请免缴保障金的书面报告;

3.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提供法院立案受理破产申请或裁定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已办理歇业手续的,提供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以上申请缓缴、减缴或免缴的所需材料,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六、审批程序

(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组织集中审核,确定缓缴期限、减缴比例或免缴情况,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复。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提供给同级地税机关,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批准缓缴、减缴或免缴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及批准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七、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对申请保障金缓缴、减缴或免缴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广东省残联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4〕50号)同时废止。

1)、单位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系统中找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

2)、在搜索框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找到对应事项,点击在线办理。

1、类型选择

1)、用人单位在网办系统进行预约登记,办理前先阅读缓减免政策,选择缓减免类型缓缴、减缴、免缴。(如下图所示)

2、条件选择

1)缓缴中申请须提交材料,均为必须提交材料,此处全选

3)免缴条件按单位情况进行选择,选择其他则需要填写相应情况,申请提交材料全选。

3、信息登记

1)、选择缓缴后,单位信息会自动关联,其中经办人需手动填写。

申请信息根据单位情况如实填写

提交之后跳转到缓减免申请真实性承诺书,阅读十五秒确认,缓缴预约成功。

预约成功后,等待业务部门受理预约信息,受理成功后将会通过短信形式下发到经办人手机号码,请确认经办人手机号码务必填写正确。

2)选择减缴后,单位信息会自动关联,其中经办人需手动填写。

提交之后跳转到缓减免申请真实性承诺书,阅读十五秒确认,减缴预约成功。

3)、选择免缴后,单位信息会自动关联,其中经办人需手动填写。

根据单位情况填写申请理由

提交之后跳转到缓减免申请真实性承诺书,阅读十五秒确认,免缴预约成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建立以来,对增强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形势的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加以完善。为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完善、系统优化残保金征收结构,既稳定残保金征收制度框架,又积极回应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诉求,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通过“有效的征”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逐步形成就业增、成本降的良性循环,实现残疾人就业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互利共赢。

——坚持以人为本。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进一步用好用足残保金,完善精准奖补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以岗适人、因人设岗,更好满足残疾人就业需求,创造更具包容和人文关怀的就业环境,通过“有效的用”,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推动残疾人实现更加稳定、更有质量的就业。

——坚持多措并举。针对当前残疾人就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完善残保金制度为抓手,同步健全残疾人就业保护、就业支持、就业服务,着力强弱项、补短板,充分调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积极性,发挥多元主体合力,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二、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三)实行分档征收。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四)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六)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三、规范使用,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八)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合理调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通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

(九)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

四、强化监督,增进社会支持

(十一)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财政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国务院报告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向国务院报告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将辖区范围内上述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健全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十三)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由残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实时跟踪残疾人信息,采取分片包干形式,精准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建立残疾人求职信息档案,配合做好就业对接。建立健全全国联网的残疾人身份认证系统。

(十四)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由残联牵头,组织各方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

(十五)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针对残疾人状况,对工作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

(十六)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

(十八)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积极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服务的作用,鼓励企业、残疾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保费由企业和残疾人合理分担,消除企业和残疾人后顾之忧。

(十九)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残联和社区要持续跟进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的困难,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

六、加强统筹,协同推进政策落地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要适时推广。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认识残保金的积极作用,适时组织残疾人就业励志典型和安排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开展宣讲等活动,形成示范效应,鼓励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粤财社〔2017〕5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国税局、地方税务局、残联,顺德区财税局、残联,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残联,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残联、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8日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文)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我省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条保障金按年申报,逐步推行按月缴纳。

保障金按年申报缴费期为每年8月至11月,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交上年度保障金。申报信息包括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应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中,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人数为准。地税征收机关依据用人单位申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资料计算征收保障金。

第十一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巳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如实向所在地市或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年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巳安排残疾人职工情况申报表》及《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四)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向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或通过财政统发形式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五)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向用人单位出具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书,并于每年7月30日前将用人单位年审数据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四条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或滞纳金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财政核补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

第十五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征收机关应当及时将征收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国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内的中直驻粤、省属各类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全额就地缴入省国库,各市(含市辖区)、县属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全额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设立省残疾人事业统筹金。各地按照当地保障金缴库金额15%比例采取就地分成的方式直接上缴省财政,作为省统筹金,用于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残疾人事业和省残疾人重点工作项目。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按规定的比例,在保障金缴入国库的同时办理划转上缴省统筹金的手续,及时将缴款书回单退给同级征收机关,并做好与同级征收机关的对账工作。

保障金缴入国库的预算级次不分中央、省属和市县区,预算科目使用“103021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其他事宜按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补充规定通知》(粤财社〔2012〕51号)执行。

第十七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曰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八条保障金减免或者缓缴的申请。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保障金征收情况。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统筹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就业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曰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八条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曰起实施并设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17年底,过渡期内按原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本办法执行,本省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财政部

2023年3月26日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九、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5日

财税〔200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财税〔201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自治区)省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机构名称

地址

江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江门市龙湾东路40号

3952002

3271233

江海区东海路338号综治信访维稳中心3楼

6318690

开平市三埠街道新昌新兴路18-20号

2399160

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

8202031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蓬江区堤西路88号

3886100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荷塘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

祈丰街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棠下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

建棠路5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纳税服务厅

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街9号

3832577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三和大道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

三和大道南56号

6361864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双水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

双水墟振兴大道东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司前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

新河东路13-1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三江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

墟镇联和岐丰围

(三江电信局对面)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房地产交易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兴路17号一楼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白沙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台山市白沙镇

沙潮街11号

5571751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北陡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台山市北陡镇

紫云路25号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赤溪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台山市赤溪镇

田头圩镇前路2号

(赤溪镇公共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冲蒌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台山市冲蒌镇

环镇南路1号

(冲蒌镇人民政府大院)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江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台山市大江镇

新联西路1号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都斛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台山市都斛镇

建设路68号(都斛镇

人民政府大院)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斗山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台山市斗山镇

东风路83号(斗山镇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端芬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台山市端芬镇

中粮路3号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广海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台山市广海镇

广城苑1号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海宴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台山市海宴镇

海宴圩镇府大道1号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三合办税服务厅

台山市三合镇温泉开发区(三合镇公共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上川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台山市川岛镇

上川三洲军民路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深井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台山市深井镇

深井圩河滨路2号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水步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台山市水步镇

公园路水步镇文体中心

侧原地税所(水步镇公共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四九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台山市四九镇

四九圩洞美街3号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汶村办税服务厅

台山市汶村镇汶华大道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下川办税服务厅

下川综合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台城办税服务厅

台山市台城德政路58号

二楼西区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赤坎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开平市赤坎镇

北郊路73号

2635800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房地产交易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开平市东兴大道

爱民路2号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城区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

办事处东胜路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水口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开平市水口镇大福西路金碧花园B区2号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沙坪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

文华路106号

8936650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共和办税服务厅

鹤山市共和镇玉堂路11号之一(鹤山工业城行政

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宅梧办税服务厅

江门市鹤山市宅梧镇

清河路38号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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