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申请书模板(10篇)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行政赔偿申请书,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注意证据的收集和赔偿申请文书的制作。以往的国家赔偿案例表明,企业在申请国家赔偿之初的准备工作做的全面细致,申请国家赔偿所耗费的资源就越经济,成功获赔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企业在与国家机关交往的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好各类文件、帐册、接待记录等书面证据,也应注意保存好影像资料等视听证据以及电子证据。在起草赔偿申请书时,应正确的写明受理机关、申请对象、申请事由并准确的引述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到证据详实,依据充分。

精神病儿逛公园被收容

王化文是西安市旅游公司的一名退休干部。其子付良君系继子(妻子和其前夫的儿子)患有三级精神病。说起儿子失踪的情形,老人不堪回首:1998年10月18日中午,付良君吃过饭后到兴庆公园散步,后被兴庆公园派出所的人带走了。于是,他和老伴赶忙拿着儿子的“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前往派出所找人,当时所里值班警官告诉他们,人已被送往东六路收容所。由于天晚已经下班,警官让次日到收容所去要人。第二天去收容所,工作人员一查登记表,却说没有这个人。无奈,他们又到派出所,这时一位李警官才告诉他们,送人去的时候没登记,说可代他们把人找回来。然而数日后派出所方面要他们必须交500元钱。由于拿不出钱,他只好找市、区残联和居委会请求帮助。当年11月5日,他通过有关人员,才知付良君因为穿得很烂,并正值旅游城市检查,才被送到了收容所,派出所要钱是为其子交在收容所的生活费。

在苦苦要人无果的情况下,王化文又在数日后得知儿子被送往了渭南收容所。遂请求公安碑林分局派员一同前往找人,但到了收容所,却被告知付良君10月19日由西安送到,10月28日已“自返”。听到这一消息,他几乎要晕倒。

寻儿无果最终“宣告死亡”

为了找儿子,王化文与老伴从此节衣缩食,开始了艰苦的寻找。他们以渭南车站为中心,几乎每年他都要到渭南住上两个月,大街小巷里找;也到过山西运城、河北邢台、河南洛阳等地找寻,但一直没有音讯。妻子刘俊棉接受不了失子的打击,精神已近乎崩溃。

在此期间,兴庆公园派出所为了找人,也在各处刊登付良君的寻人启事,但依然杳无音讯。

为找儿子,经济拮据的王家债台高筑。在经过长久的精神折磨后,王化文终于决心向公安机关讨个“说法”。

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请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

2、确定赔偿方式和数额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方式、计算赔偿数额。

3、向受害人赔偿

“复议”虽胜出“赔偿”却艰难

11月26日,铜川市质监局发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表示,分局对电器公司产品进行扣押的行为,不符合《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撤销其扣押决定。但对电器公司的赔偿申请却不予支持,原因是:缺乏证据。不符合《国家赔偿法》二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可要求“国家赔偿”

铜川市质监局法规科程科长告诉记者,行政执法不当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记者问,商家正在销售的商品被扣押,有人买却不能卖,算不算直接损失?程科长不置可否。他说,市质监局不支持电器公司的赔偿请求,是因为申请书中只有“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笼统要求,而没有提出具体的赔偿依据。记者问,市质监局能否向电器公司要证据?他回答说,市质监局对复议申请只做“书面审查”,没有义务为对方提出具体赔偿的依据。

12月1日,电器公司拿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司经理周某向记者出示了一张清单,记录了电器公司商品被扣押后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他说,据了解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法定代表人:陈铁成,主任。

1999年9月2日,连城县公安局以邱永松寻衅滋事对邱永松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邱永松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作出岩劳教(99)12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邱永松收容劳动教养一年,期限自1999年9月2日至2000年9月1日止。2000年1月11日,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龙政复决(2000)第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该岩劳教(99)129号劳动教养决定。2000年1月29日,邱永松被连城县公安局治安拘留所释放。2000年2月20日,邱永松以挂号邮寄申请书的形式向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其被劳动教养149天的行政赔偿申请,但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因此,邱永松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告诉称:1999年9月2日,原告被连城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为由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告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壹年决定,期限自1999年9月2日至2000年9月1日止。原告经申请复议,龙岩市人民政府撤销该劳教决定后,于2000年1月29日被释放。2000年2月20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赔偿被羁押149天的赔偿金,但被告逾期不予赔偿。因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被羁押149天的赔偿金。

被告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答辩称,自劳教委成立以来,劳教审批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市人民政府未按《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将劳教审批经费和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因此,在原告邱永松提出赔偿申请后,被告未予答复。

[审判]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该行政机关应按法律规定负责赔偿。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成立的,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原告邱永松的劳动教养决定被龙岩市人民政府复查撤销后,对原告的赔偿申请,应按法律规定赔偿原告被收容劳动教养期间的赔偿金。原告邱永松被收容劳动教养前虽系被刑事拘留,但该劳动教养决定明确注明劳教期限是从原告被羁押之日即1999年9月2日起。因此,赔偿原告的赔偿金应从原告被羁押之日起至释放之日止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院于2000年8月15日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应赔偿原告邱永松自1999年9月2日起至2000年1月29日止被收容劳动教养期间计149天的赔偿金4,953.61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确定国家赔偿的前提

压力要转化为动力,才是积极的应对态度。对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法科学生来说,从自身技能着手,增强就业竞争力,是微观角度的有效措施,这与国家、省政府增加就业机会的宏观政策并行不悖。

一、学历限制亟需写作强项来补短

蔡晓琪于2014年4月23日登陆智联招聘网,搜索并筛选出在广州招聘的128家企业共144个法务类岗位。法务经理/主管岗位(管理岗)共有56个,法务专员/助理岗位(事务岗)共有88个。这些企业提出的招聘要求共计656条。在法务岗位任职资格中,绝大部分岗位的最低学历要求为本科,占84.7%,其次是大专,占11.8%,要求硕士以及学历不限的分别占2.1%和1.4%。[1]这一调查有参考价值。

2014年10月,教育部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十三地编写了《西部地区职业院校职业指导现状调查》(在校生问卷)。[2]笔者曾采用这一问卷对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学生(分属两个年级)进行了调查。调查共计350名学生,回收问卷342份,有效问卷309份。从此次调查获得的数据发现,学生对“高职高专”的学历层次大都存在“不自信”的心理。可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学生,迫在眉睫的事情是如何寻找“突破口”,锻造自己的职业技能,形成自己的特长,化解“学历自卑”。

二、法科职业要求熟练的司法文书写作技能

三、充分利用教材,培养司法文书写作能力

要培养法科学生的文书写作能力,不是要给每个教学班(分队)普遍再开设一门《写作》课程,不需要也不宜另起炉灶,关键是要立足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课堂,立足教科书。比如,黄京平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8月出版的“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刑法》,比较成熟,现在已经出了第五版;王新清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7月出版的“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刑事诉讼法》,也比较成熟。授课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参照司法文书格式(事先做成PPT),将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参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写为立案报告、搜查笔录、逮捕证、拘留证、通缉令、提请批准逮捕书、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侦查终结报告、补充侦查意见书、书、刑事自诉状、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辩护词、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

在《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参照司法文书格式(事先做成PPT),将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参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写为合同、公证书、支付令、仲裁书、民事诉状、民事反诉状、民事答辩状、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合议庭评议笔录、判决书、词、调解书、宣判笔录、民事申诉状等。

在《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参照司法文书格式(事先做成PPT),将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参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写为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状、行政撤诉申请书、行政赔偿申请书、行政答辩状、行政申诉状、行政上诉状、行政判决书、举证通知书、行政裁定书、共同赔偿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公证书等。

还可以要求学生自己撰写“模拟审判”所需要的全套司法文书。这样,既锻炼了写作能力,也熟悉了法律条文的内容,还可以逐渐养成法律思维习惯。这些措施使学生在将来的实习阶段能够较快适应律师事务所、法院、社区矫正岗位的工作要求。

四、改革考试考查制度,培养司法文书写作能力

以往,《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期末试卷的题型由单选题、多选题、判断、简答、案例分析题五种题型构成。有必要进行改革,突出实作实训。笔者主张,如果期末试题难以改革的话,教师可以考虑在平时的课堂作业、课后作业、期中测验中进行变革的尝试,将司法文书的写作纳入考核的内容,并逐渐加大其比重。以往的案例分析是围绕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单罚与并罚”、“为什么”来展开的。其实,这些知识点都可以用“司法文书写作”这一载体来完成考核、检查。比如司法文书中,在“本院认为……”部分,重点考查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为了保证考卷题目总量适中,考题难易度适中,考题覆盖大纲要求,题型结构基本合理,可以考虑删除判断题,甚至减少选择题与问答题,增加司法文书写作题;甚至在一套试题中设计两份短小的司法文书写作题。

改革考试制度,需要大量的尝试,需要长期的试错、纠偏,积累了足够的经验之后,再着手改革期末考试制度。

五、循序渐进,培养司法文书写作能力

要培养司法文书写作能力,可以先在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中进行尝试。

在《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几门课程中都有实训教学大纲,且已逐渐成熟。其中,司法文书的写作已成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除完成课堂理论教学的规定学时外,还安排了适当的学时用于实践教学。根据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通过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了解公、检、法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全过程,让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小组讨论、模拟庭审辩论、组织参与模拟刑事审判,使其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得以融会贯通,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刑事法律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实训共20学时。实践教学成绩由教师根据学生实践情况考核评定,作为形成性考核,占课程总成绩的20%。

目前,一部分专业基础课中没有实训教学大纲。对实训教学的重要性,一些教师的认识还不够充分。

参考文献:

显然,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二)项是对赔偿申请书内容的要求,不是对赔偿请求人举证责任的规定。而根据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赔偿委员会让哪一方提供证据,提供什么证据,自己应当调查收集哪些证据,如果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何处理,均无章可循。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引入听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山东省法院也于当年制定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赔偿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下简称听证程序规定),要求全省法院赔偿委员会遵照执行。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听证参加人享有就司法赔偿有关问题进行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第十五条又规定,听证参加人应当履行“如实陈述,依法举证、质证”的义务。2004年7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释明制度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要求赔偿,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外,应当提供证明司法侵权损害事实与结果的证据,以及赔偿范围、方式和赔偿的法律依据等,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此规定较听证程序规定有较大发展,明确了赔偿请求人举证的行为责任,但规定的结果责任是“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不是确定的不利后果。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需要听证,又缺乏必要的举证责任规范,这是司法实践的难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诉讼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采取法律移植手段弥补司法实践的不足。从行政赔偿制度来看,有的国家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赔偿争议,有的国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行政赔偿争议。这可以作为司法赔偿案件移植和借鉴民事、行政证据规定举证责任的注脚。

二、行政证据规定之于司法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移植和借鉴

(一)关于被告举证

行政案件的举证责任要符合行政诉讼的特点。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在公布行政证据规定新闻会上的讲话指出的,行政诉讼是以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为核心的诉讼,合法性审查很重要的内容是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事实和它所依据的证据,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很强的案卷主义色彩,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故而行政证据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如此规定是因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基于已经调查的证据,先调查,后决定——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程序规则”,“行政审判是一种由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审,类似于上诉审。行政审判的事实认定是以行政程序搜集的证据为基础,对其在获取和处理证据及得出事实结论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被告负举证责任,实际上就是由被告将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移送’给法院。因此,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的复审性质的必然要求。”

在刑事赔偿程序中,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则不需经复议程序,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所以一般来说,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赔偿案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的,案件需先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程序,有的还经过了复议程序,这类案件类似于行政诉讼案件,具有“复审性”;另外一种是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案件,不具有“复审性”。

对于具有“复审性”的司法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程序中已经提供了证据,按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司法赔偿案件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赔偿决定程序中查明事实,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决定程序中已经收集了证据,形成“案卷”,赔偿委员会审理这类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一样具有复审性,因此这类案件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经复议的,复议机关亦应提供,而且应当提供其在决定、复议程序中的全部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行政机关的被告要对其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司法赔偿案件中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否也承担这种举证结果责任呢?我们来分析具体情形。司法赔偿案件无非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和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两种情形:

——对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案件。此种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决定正确,能够证明其决定正确的,可以得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支持,赔偿义务机关胜诉,不能证明其决定正确,出现真伪不明情况,按照举证责任原理,由负责举证的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败诉后果,其决定被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撤销。对赔偿请求人来讲,既然真伪不明,其主张赔偿的请求也得不到支持,与维持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是等价的结果。因此,这种情形的案件没有一方胜诉,为双方败诉。

——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的案件。如果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决定的正确性负举证责任,举证成功决定被维持,举证不能决定将被撤销。对于超出决定的赔偿请求,让赔偿义务机关举证没有根据,举证不能由对方承担法律后果不符合举证责任设置的目的。

所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带有“复审”性质的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是不同的,移植行政证据规定让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不妥。其内在原因还是案件属性决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变更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行政审判不能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关于原告举证

三、民事证据规定之于司法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移植和借鉴

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种“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基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的特点,赋予当事人均等的举证责任。由于司法赔偿案件的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地位不平等,不能照搬这一规则。但由于司法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与民事案件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相类似的特点所决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对其主张的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四、简短的结论

综上所述,司法赔偿案件可以移植和借鉴民事、行政证据规定关于举证责任的有关规定,以弥补司法实践法律适用的不足。进行举证责任法律移植和借鉴的要旨可以概括如下:

国家赔偿法大修后的一个最醒目的变化是本法的第二条。旧法条文表述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权益”,新法中,条文表述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并‘有本法规定的侵犯情形’”。可见大修体现的是立法思路的大转变,转变一是将赔偿范围立法方式从原本“概括式立法”转变为“列举式立法”,转变二是将归责原则从原本的“违法归责原则”转变为“以违法归责为主,结果归责为辅的归责原则”。前者的转变将赔偿范围清晰明朗化,易于操作化,后者的转变使得本法的立法价值更趋向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不是维护国家(集体)利益。

一、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

1.人身侵权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人身权里,旧法中只有直接侵权,新法中扩充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侵权形式。直接侵权中保留原有的“殴打”外,增加了“虐待”;间接侵权形式体现为“放纵他人殴打、虐待”。显而易见,新法将违法情形范围扩大了,违法情形范围扩大意味着行政机关的“合法领地”的缩小,以前一些“合法”的行为变得“违法”了。而公民恰恰最希望行政机关的“合法领地”越小越好,“合法领地”越小,公民越自由,行政机关“违法”了,就名正言顺得到惩罚。

2.财产侵权方面。增加“违法征用”的侵权形式,并将原来的“违法摊派费用”吸收纳入“违法征收”含义之内,去除“违法摊派费用”的用词表达,用词更精简规范。“征用”这一行政行为,现实中普遍存在,但因为“行政征用权的行使主体过于分散”、“缺少具体的行政征用程序”、“征用程序的启动具有单方决定性及程序启动后的强制性”等特征,导致在具体案例中因征用的损失得到赔偿难度很大,新法将征用损失明确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将极大助力于我国行政征用制度的建设。

(二)刑事赔偿

(三)非刑事司法赔偿

二、赔偿请求人(“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机关”)

三、赔偿程序

2.在申请程序上增加了申请书签收制度。签收制度可理解为行政机关“打条子”,“条子”自然而然是为了记录(证明)某种行为的存在。请求人提交材料―赔偿机关收取材料―赔偿机关出具签收文件―请求人保留签收文件―请求人举证申请行为,以上为签收制度的程序逻辑,正是由于该逻辑的存在,才“死死盯住”赔偿机关的受理行为和结果。该制度目的在于加重赔偿机关的责任,强化机关服务意识,督促其履行义务,同时也强化请求人在涉诉过程中的举证能力。

3.在赔偿决定作出前增加了协商制度。按照生活经验,协商是为了追逐效率所采用的程序,因为其相对于“正式程序”显得不那么正式,该程序可省略部分步骤,而且其体现出的气氛相对于“正式程序”显得“更加和睦”,以致达到“更能谈得拢”的效果。新法中明确规定了“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可先行通过协商尝试达成一致。而协商制度能提高程序的运行效率,降低程序运行的成本,也能使赔偿结果更容易被请求人接受。

4.增加了赔偿决定(或不赔偿决定)送达期限的规定,即赔偿机关的决定,均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同时对不服决定的情形作了细化的规定,明确“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的异议情形。而期限制度的设置,明确和加重赔偿机关的责任,强化机关服务意识,督促其履行义务,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同时也强化请求人在涉诉过程中的举证能力。

5.增加了举证责任制度。新法别增加的关于被侵权人人身被羁押期间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可谓非常人性化,也非常合理,此举证制度犹如一枚“紧箍咒”,让“准侵权机关”行使职权时变得小心谨慎,不敢胡作非为。同时大大降低了请求人的举证难度,使其得到赔偿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权利受到保护的可能性大大加强。

6.旧法的“行政处分”,修改为新法的“处分”。处分的范围较行政处分相比要广,如出此之外还有“纪律处分”,甚至还有对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有威慑力的“党纪处分”。这将使机关领导和执法人员在布置任务和行使职权时不得不变得谨慎。

1.同行政赔偿程序一样,新法中的刑事赔偿程序也取消了申请国家赔偿的“先行确认程序”。因为刑事程序相对于行政程序来说,其对相对人的威胁性更强,存在侵犯的可行性更大,因此此次修改产生的正面作用同行政赔偿程序中的修改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2.新法在刑事赔偿程序中去除了“共同赔偿机关对请求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条文的适用。由于刑事赔偿程序体现的“步骤”特性要强于行政赔偿程序,即一个机关完成后才移交下一机关,故不存在多个机关同时办案的问题,因此就不存在共同赔偿机关的问题。

3.同行政赔偿程序一样,刑事赔偿程序也增加了申请书签收制度。此制度的增设意义在于强化机关服务意识,督促其履行义务,同时也强化请求人在涉诉过程中的举证能力。

4.在赔偿决定作出前增加了协商制度。提高了赔偿程序的效率,降低程序运行成本,同时使得请求人更容易接受处理结果。

5.增加了赔偿决定(或不赔偿决定)送达期限的规定,同时对不服决定的情形作了细化的规定。期限制度的细化,明确并加重赔偿机关的责任,强化机关服务意识,督促其履行义务,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同时也强化请求人在涉诉过程中的举证能力。

6.增加了举证责任制度。该举证责任制度的亮点亦是“被侵权人人身被羁押期间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它让“准侵权机关”行使职权时变得小心谨慎,不敢胡作非为。同时大大降低了请求人的举证难度,使得到赔偿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权利得到保护的可能性大大强化。

7.新法中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委会”)的组成、处理程序和期限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人数上需要“三名以上的单数审判员”。审理程序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事实,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委会以听取双方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可见赔委会采用的审理程序是具备“双方对抗”特征的类诉讼程序,类诉讼程序最具备程序正义价值的程序,对请求人具有最大保障性。处理期限上规定赔委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但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新法增加程序和期限的细化规定,大大提高请求人对赔偿程序的可预见性,促使赔委会正当履行职责。

8.新法增加请求人对赔委会的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请求人或赔偿机关双方对赔委会作出的决定认为错误的,均可以向上一级赔委会提出申诉;同时新法也规定了国家自我纠正的机制――赔委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若发现赔偿决定违法,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委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上一级赔委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同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赔委会作出的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赔委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法的,应当向同级赔委会提出意见,同级赔委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我们发现,新增的救济程序的程序逻辑与诉讼中的再审程序的程序逻辑是相同的,增加救济途径无疑是进一步加强对请求人的权利的保障。9.旧法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新旧法均规定非刑事司法赔偿适用刑事司法赔偿程序

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1.在身体伤害赔偿内容方面增加了“护理费”。对“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结果,增加了“护理费”、“康复费”等费用及“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这使得在现实中存在但没有被旧法确认的赔偿费得到了新法的确认。

2.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中的简单的十倍公式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简单的二十倍公式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修改为更具体的,与“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挂钩的计算方式。该计算方式所提供的“公式”显然更加具体,确定金额更加方便和精确。

3.受侵害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本的“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修改为“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总有一个确定的数字,因此修改后更具确定性。

5.新法增加了变卖的形式,同时增加价格误差的处理方式,无疑是对价格均衡原则的遵守,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6.对返还、解除冻结的钱财的孳息予以保护,即“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此规定可认为是对被侵权人财产权合法、最低限度孳息的保护。

7.增加赔偿金支付的具体的程序性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文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加之国务院出台细化规则,这样具体的程序性规定,给请求人和义务机关都具指引作用,并强化了对机关的监督。

注释:

《国家赔偿法》(1995)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法》(2010)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法》(1995)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法》“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5版表述)修改为“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10版表述)。

狄春丽,刘艳霞.浅谈我国行政征用制度.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4).第17-18页.

《国家赔偿法》(1995)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国家赔偿法》(1995)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国家赔偿法》(2010)第十二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国家赔偿法》(2010)第十五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期限规定同“行政赔偿”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的送达期限。

条文的罗列情形同“行政赔偿”。

旧法中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有关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的规定,积极开展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工作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及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到指派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安排合适人员承办。

第六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人签订委托协议。

第七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可以将当事人的有关案件材料转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八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承办案件的需要,依照司法部、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规范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九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承办案件的材料,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一)法律援助指派函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批办单;

(二)委托协议及其他委托手续;

(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四)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

(五)答辩书、辩护词或者词等法律文书;

(六)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

(七)结案报告;

(八)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材料退还,由承办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支付办案补贴。

第十二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发现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列举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采取对结案材料审查、办案质量反馈、评估等方式,督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尽职尽责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对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断提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维护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也听过关于“钓鱼”执法的现象,于是问了句:“兄弟,你是不是‘钓鱼’的”对方没应答。在车上,两人交流不多,对方问孙中界该给多少钱,“我7月才拿到的驾驶证,技术还不熟,只顾着开车,没回答他。”孙中界说。在他淳朴的想法里,助人为乐的想法还是超过了“警惕”那根弦。于是,他停车,让那个人上车了。

在车上,几名自称是执法队的人拿出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和暂扣、扣押物品凭证。孙中界看到图章上敲的是“该车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字样后,拒绝签字。但是不签字就不能离开,也不能报警,孙中界一直待到晚上快九点,才被迫签字回到公司。结果,哥哥孙中记反倒训斥他“傻”:“你不知道现在好事不好做啊”这个心中无比委屈又无处撒的刚烈青年,最终选择了挥刀自杀,幸亏同事及时赶到,孙中界自杀未遂,却砍断了小手指。事后,孙中界说,其实从开始被抓,就不想活了。他刚从家乡来到上海三天,没有别的办法,只能用极端的方式证明自己的清白。而在孙中界断指之前,也没有人能够成功地从“钓鱼”执法者那里讨回自己的清白。

莫须有的“非法”

上海曾经是孙中界无限向往之所。影视片里上海滩的喧嚣和繁华,一直是这个豫东农家少年的憧憬和梦想。和老家商丘甚至省会郑州比起来,上海简直是太大了。于是,在哥哥孙中记到上海之后,他说什么也要像哥哥一样去外面闯一闯。在孙中记的劝说下,孙中界勉勉强强考取了驾照,等到夏天过完,天气渐凉,就迫不及待地来到了上海。

10月12日中午,孙中界坐火车到了上海。哥哥把他从汽车站接回住地。听说他们住在一个叫闸航路的地方。他还以为是一条非常繁华的街道。但到了之后他彻底失望了――这其实不过是上海郊区农村的一条马路而已。比他们农村老家的镇子好不了多少。

哥哥给他解释,住在这里一是因为距离上班的地方稍微近点,二是房租便宜。让孙中界唯一感到欣慰的是,哥哥已经给他安排好了住处――一间不到10平方米的平房,里面支了两张床。听说住屋每月租金要160元,孙中界就给哥哥说自己明天就要上班。他不想成为哥哥的负担。可是,才干了3天,便以莫须有的证据被扣上了“非法营运”的帽子。

在一份由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管理登记表上,清楚地记着每一天车辆使用的地点。公司负责人表示,车辆的管理有着严格规定,司机不允许擅自开车外出,车辆的出发地和目的地都必须登记。这辆被扣的车是3年前购买的,目前行驶里程为10多万公里,这些行驶的里程全是公司日常营运所积累的,绝对没有做“非法营运”生意。孙中界曾面对媒体发誓:“如果自己是‘黑车’,出门就被车撞死。”

谁是违法者

孙中界用断指来表明自己的清白。那么,究竟是谁在违法

10月20日上午,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调查结论: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当场查获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钓鱼”执法问题。

但是第二天,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又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孙中界事件作进一步调查。

10月26日,上海浦东新区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10,14”事件处理意见,将20日的结论全部,认定“10,14”事件中确实存在使用不正当取证手段。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0月20日公布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

11月2日下午,孙中界提着他的行李离开上海,乘长途汽车返回河南商丘老家。但是他的维权之路却没有停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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