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证据清单编制操作指引
2024.07.03
一、目的
二、定义
证据清单是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向法院提交记载证据名称、证明对象等有关内容的法律文书。
三、编制证据清单要求
(一)符合证据“三性”要求
提交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性与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包括证据主体合法、证据取得方式合法、证据程序合法、证据形式合法;关联性包括证据能力的确定和证明力大小的判断。
(二)符合举证责任分配要求
民事诉讼程序上的举证责任分配主要分为“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和“法院依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等情形。“谁主张,谁举证”为举证的基本原则,民商事诉讼案件证据的提交原则上应以负有举证责任为前提,对超出举证责任范围的,律师建议当事人提供证据应根据案件需要保持谨慎态度。
(三)符合充分举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并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在民商事诉讼案件举证时,应充分评估证据是否有证明力及证明力是否足以达到诉讼的证明标准。对于单一证据证明力有限的情形下,应进一步收集并提交证据,并形成证据链条,以强化证据证明力。
(四)符合及时举证要求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民商事诉讼证据应在法律规定或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对存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等需要延长举证期限情形的,应及时向法院书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以避免逾期举证的法律风险。
四、证据属性的审查
1.对于书证、物证,应向委托人了解核实原件、原物情况。
2.对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应向委托人询问证据的形成过程、存储介质、原始载体等情况。
3.对于证人证言,应了解证人的身份、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及是否愿意出庭作证等情况,并代为书写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二)应注意涉外民商事诉讼证据的特别要求
1.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要求当事人将该证据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要求当事人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3.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要求当事人须先经司法部认可的具有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然后加盖中国法律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对于发生在澳门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要求当事人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对于发生在台湾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要求当事人须先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然后由海基会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外文证据应提供中文译本。
五、编制要点
(一)证据清单要素
证据清单虽然无统一格式,但根据现有司法实践,证据清单的内容应至少包含证据名称、证明对象和证据种类等要素。编制证据清单时,应紧密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对证据进行分类分组,并逐一进行编号。
1.证据名称
证据名称系指证据首页注明的完整名称,或者在未注明名称时对该证据本身的简要描述,不得随意精简或任意描述。
2.证明对象
3.证据种类
提交的证据属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或鉴定意见中的具体种类。
5.是否原件
如果提交的证据有原件及复印件的,可单独列明。
(二)证据清单编制方式
1.证据清单采取表格方式,将证据材料按照要素内容的具体要求逐一罗列。
3.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编好页码,补充证据的编号和页码接着上一份清单中证据的顺序写,避免混乱。
4.根据案件所需制作相应份数的副本,分别装订成册,方可提交。
(三)证据的排列组织
1.先程序、后实体。即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程序性证明材料排在前面,案件的实体证据排在后面。
2.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据组合归类,主要证据在先,次要证据、补强证据在后,确保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据完整性。
3.按照争议焦点组织证据。对案件争议焦点要有清晰预判,并按争议焦点组织证据,做到证据内容完整、层次分明。
4.证据清单的签署
六、附则
(一)本业务指引由福建省律师协会民商法律专业委员会草拟,并经福建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二)本业务指引系业务指导性规范,供福建省执业律师在实际办理民商事诉讼业务中参考使用。本业务指引也可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含仲裁、诉讼)。
(三)本操作指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行业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行业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