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包人主张开具税务发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客帝国二战承包人军事条约军事同盟中国文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主张开具税务发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编者按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发包人起诉承包人开具发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案情简介

一、2011年10月11日,青海工程招管办确定中某公司为临某公司开发的香江花园工程的中标人。次日,临某公司与中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中某公司负责承建该工程。

二、2015年1月,临某公司与中某公司因工程款结算及工程资料提供发生重大分歧,且中某公司未向临某公司开具发票。于是,临某公司将中某公司诉至西宁中院,请求判令中某公司向临某公司开具建安税务专用发票。

三、西宁中院一审认为,交纳税款事宜应由税务部门审查核定,且开具税务发票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判决驳回临某公司的该项请求。临某公司不服,向青海高院上诉。

四、青海高院二审认为,中某公司不属于青海辖区企业,其税金缴纳须受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约束,加之税收管理已进行了调整,无论是纳税主体还是税款数额,均属税务机关核定确认的事项,人民法院不宜处理,双方应另行解决,遂判决驳回临某公司的上诉。临某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五、最高法院再审认为,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改判中某公司向临某公司移交税务机关开具的建安税务专用发票。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开具税务发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开具发票、交付竣工资料等均属合同约定内容,属于民事合同义务范围。“开具发票”从文义解释上看虽是由税务机关开具和履行,但合同文本中所约定的“开具发票”含义并非是指由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而是指在给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方向发包人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该给付义务属承包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二,有义务开具发票的当事人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向其他民事主体开具发票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否可以取得发票将影响其民事权益,因此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就本案梳理的实务要点总结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承包人开具工程款发票,是合同义务还是税法义务,能否作为民事诉讼案件处理,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意见。这也是本案讨论的问题之价值所在。

第一,承包人开具发票义务,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不是相对等的合同义务,不能以是否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履行开具发票义务。事实上,承包人开具发票是税法上的义务,不以施工合同是否约定开票义务为前提,在发包人已经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负有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的义务。需要指出的是,该义务是附随义务,不能对抗主合同义务。因此,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的,发包人诉请承包人履行开票义务,属于民事纠纷,应按民事案件受理、审查。

第二,承包人未向发包人开具工程款发票,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需要指出的是,在发包人已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向发包人开具工程款发票,不仅是对国家税收管理秩序的破坏,亦是对发包人民事权利的直接损害,发包人就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其民事权利会受到损害。倘若发包人实际遭受损失,自然属于其民事权益受损的范畴,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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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法〔2016〕399号)

34.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法院在本案再审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的详细论述:

本案中,开具发票、交付竣工资料等均属合同约定内容,属于民事合同义务范围。“开具发票”从文义解释看虽是由税务机关开具和履行,但合同文本中所约定的“开具发票”含义并非是指由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而是指在给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方向发包人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该给付义务属承包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有义务开具发票的当事人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向其他民事主体开具发票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否可以取得发票将影响其民事权益,因此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原判决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未予支持临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确有不当,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青海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某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

一、民事合同中收款方在收到款项后开具相应的发票属于合同当事人应有的附随义务,具有民事性,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具有法律依据。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山东太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圣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917号】

二、关于承包人给付发票的约定属承包人应予履行的合同义务,承包人关于“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州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西伯某斯楼宇自控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1208号】

法院认为:从天某公司和西伯某斯公司的反诉请求看,开具发票、交付竣工结算资料均属合同约定内容,属于民事义务范围。其中,“开具发票”从文义解释看虽是由税务机关开具和履行,但合同文本的含义并非规定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是约定在给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一方“给付发票”,该给付义务属承包方应予履行的义务,故原审认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开具发票”和“交付结算资料”作为合同义务虽不属金钱给付义务,但同为“给付之诉”的范围,虽不能抵消或吞并本诉的金钱请求,但具有对抗性,可能减少、延迟甚至消灭金钱给付请求。当然,能否抵消或吞并,还需看合同约定,属实体审理范围。

三、施工合同虽被解除,但不影响承包人就发包人已付工程款数额开具发票。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八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202号】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八某某冶公司向恒某恒某公司开具已付款发票,是否正确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被解除,但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影响八某某冶公司应按照已付工程款数额向恒某恒某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故一审判决八某某冶公司就已付款开具相应额度的发票,并无不当。

四、承包人在收取工程款后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系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其抗辩开具发票属于税务部门职权范围而不是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观点错误。

案例四: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凤城市联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与凤城市正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丹东天某钢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辽民终1637号】

法院认为:关于工程款发票的开具。联某公司主张,应由实际施工方开具发票,且对于未按约定开具发票造成的损失天某公司应予赔偿,这些都是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在本案中应予审理。《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故天某公司在收取案涉工程款后应向付款方联某公司开具收款发票,联某公司要求天某公司开具收取工程款发票的主张于法有据,且开具发票亦为天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故一审法院认为开具发票属于税务部门职权范围不是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错误,应予纠正。

五、承包人在收取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应当开具相应的发票,其抗辩发包人要求开具发票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神某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1027号】

法院认为:关于金某公司要求神某公司开具发票的诉求问题。金某公司与神某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神某公司在收取金某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的同时,应当开具相应的发票,此属神某公司的合同义务,神某公司应予履行。神某公司关于金某公司要求开具发票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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