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被告一驾驶的小型客车与行人原告、案外人相撞,致原告、案外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外人经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本次事故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一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案外人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情回顾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500000元,被告二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二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一辩称,事故经过属实,但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应当按照责任比例划分赔偿,因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垫付了35000元医疗费,修理车辆花费5500元,均应当返还。
被告二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愿意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已垫付医药费80000元,应当扣减。
律师观点
本案中,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一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经鉴定,本次事故给原告身体造成严重伤害,故被告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50000元,由被告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2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160000元。
二、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人员住宿费用、护理用品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10000元,由被告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18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2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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