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检察院发布“检护民生”4起典型案例

困境老年人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综合履职

社会救助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受理2023年3月21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姜堰区院”)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移送的吴某根申请宣告失踪线索。2023年4月26日,姜堰区院决定受理支持吴某根申请宣告失踪案。

调查核实姜堰区院走访民政部门,了解到如果宣告吴某国失踪,则根据吴某根状况,可认定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考虑到其无调查能力等实际情况,姜堰区院向公安机关、电信运营商分别调取了吴某国行踪轨迹及通话记录,证明吴某国自2019年8月起未使用身份证参与社会活动,符合申请宣告失踪条件。

支持起诉帮助获得低保2023年5月19日,吴某根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吴某国失踪,姜堰区院同日发出支持申请书。2023年7月17日,人民法院依法发布了寻找吴某国的公告,经法定公告期三个月届满,吴某国仍下落不明。

参与推进社会治理2024年2月21日,泰州市院将该项工作纳入泰州市检察机关“检护民生”系列品牌,在全市检察机关持续推进。2024年6月14日,泰州市院联合姜堰区院共同撰写困境老人分析研判报告,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得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推动全市建立包含困境老人在内的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帮扶协作配合机制。2024年8月,泰州市检察院联合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残联共同出台《关于加强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加强各部门之间协作,依法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残疾人等合法权益,兜牢民生底线,已经帮助33名老年人,14名残疾人摆脱生活困境。

【指导意义】

(一)对于事实无人(扶)赡养的困境老人,检察机关可以区分不同情形,综合运用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等履职方式,帮助其纳入社会救助。少数生活困境老人因为自己名下或者户籍登记上有(扶)赡养义务人、大额财产、公司等,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对于困境老人子女长期失联的,由行政检察部门推动公安机关查找子女行踪轨迹,对于近两年有行踪轨迹的,提醒公安机关督促其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对于子女拒不赡养的,检察机关可支持起诉追索赡养费;对于子女失联届满两年且无行踪轨迹的,可支持起诉宣告失踪。困境老人遭遇冒名婚姻登记的,由行政检察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民政部门变更婚姻登记。困境老人被“挂名”市场主体登记,或者同一户籍上登记无赡(扶)养义务的继子女、离婚配偶姓名的,可在调查核实后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助力老人纳入社会救助。

唐某美与唐某夫妻扶养纠纷、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刑民一体履职案

残疾妇女夫妻扶养纠纷民事和解刑民交织

横向一体履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12月,高港区院刑民交叉一体化办理小组受理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通过梳理案情发现该案民事和解线索,一体履职积极开展刑事认罪认罚和民事和解工作。

查清案件事实,找准矛盾源头。检察机关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唐某陈述,了解其拒绝执行判决的原因系双方婚姻纠纷未得到妥善解决,对司法机关公正裁判心生误解,而采取了不当的对抗行为。经审查双方历次离婚诉讼卷宗,发现双方均曾起诉离婚,但对共同居住房屋的拆迁款如何分割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多次诉讼离婚未果,加之唐某美在离婚诉讼后未履行对养女的抚养义务,双方矛盾持续激化,唐某拒绝履行判决义务。

充分听取意见,制定靶向方案。经走访唐某美所在社区、与法院审判法官沟通,了解到在历次离婚诉讼中,唐某美离婚意愿明显,但因男方提出的共同财产分割方案与女方预期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女方在庭审中拒绝表达离婚的真实意愿,并持续对扶养费用申请强制执行。男方对该强制执行心生不满,采取了涉嫌犯罪的抵抗执行行为。针对财产分割矛盾,检察机关通过走访社区、听取唐春美意见等方式了解拆迁政策,制定合理的共同财产分割方案供双方调解。

开展专项监督,维护家庭妇女权利。针对刑事案件中弱势妇女合法权利损害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行使行刑反向衔接职能,对在办刑事案件开展专项排查工作,发现在一起家暴妇女故意伤害中,将妇女防卫行为认定为互殴,并予以行政处罚,导致妇女权益受损,引发行政诉讼。检察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后,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公安机关撤销行政处罚,该妇女表示息诉罢访,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二)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刑婚姻家庭纠纷民事检察案件时,应当依托一体履职,充分运用民事和解与刑事认罪认罚制度优势,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刑事的婚姻家庭纠纷民事案件时,应注重一体履行刑事和民事检察职能,在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矛盾根源。本案中,唐某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要原因系对民事纠纷未得到妥善解决导致心生怨恨,检察机关通过找准民事纠纷久拖不决的矛盾症结,与法院、社区联合开展民事和解工作,促成唐某在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和解,从根本上实质性化解当事人矛盾。

(三)检察机关在办理个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开展专项排查工作,延伸社会治理,对于刑事案件中暴露出的妇女权益受损问题,应当依法纠正,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充分发挥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职能优势,对于在刑事案件中妇女权益受损频发问题开展专项排查,有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专项排查,发现家暴妇女故意伤害案中,将被家暴妇女防卫行为错误认定为互殴并对其行政处罚,引发行政诉讼的情形,依法予以纠正,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同时,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戴某与戴乙赡养纠纷

支持起诉、司法救助案

重度失能老人赡养纠纷支持起诉司法救助长护险

“十一号检察建议”跟踪监督执行

1980年,戴某与前妻离婚,约定儿子戴甲归戴某抚养、女儿戴乙随前妻生活。此后,戴某将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处置给同村村民,带着儿子戴甲去湖南长沙打工,与所有亲戚朋友均失去联系。

2007年,戴某在长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智力受损。因无人探望且未支付医疗费用,长沙民政部门在戴某治疗后,根据戴某提供的信息,与其姐姐戴某英联系后,将戴某送回原籍。此后,戴某与戴某英的家人共同居住。期间,戴某英为戴某缴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理了残疾证(智力残疾二级)。

2023年9月,戴某因颅脑手术引发继发性癫痫、痴呆,其护理需求进一步提高。而此时戴某英已经79岁,其子女坚决反对其继续照顾戴某。

于是,戴某英在农村租赁一间厢房供戴某居住后,向政府部门反映诉求。

【检察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2024年2月5日,泰州市大泗镇时庄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戴某的临时监护人,向高港区检察院请求法律帮助,申请支持起诉解决戴某的赡养问题。

协助办理长护险2024年3月9日,高港区院依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协助戴某向长护险的承办机构申请长护险。承办机构受理戴某的长护险申请后,组织定点评估机构对戴某进行失能等级评估,认定戴某属于“重度失能”老人。2024年4月起,戴某开始享受长护险,将由定点照护机构按1次/2天、1小时/次的标准向其提供助浴、便秘管理、压疮预防等专业服务。

帮助申请司法救助2024年3月1日,高港区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细则》以及《关于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案活动的通知》,为戴某向区政法委申请1万元司法救助。2024年3月28日,区政法委审核通过戴某1万元的司法救助申请。

(一)对于无人赡养的重度失能老人,检察机关可通过支持起诉、检察和解、帮助申请长护保险等一揽子方式帮助老人解决养老困境。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应对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应当在解决具体个案的同时加大诉源治理,推动各方力量、多角度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并坚持运用“枫桥经验”,把亲情感化和释法说理贯彻始终,促使案件办理效果达到情、理、法的统一。本案中,高港区院通过支持起诉要求戴乙依法履行赡养责任时,充分考虑到其与戴某感情上的疏离以及客观存在的生活困难,积极帮助协调性价比高的养老机构,解决戴某最迫切的居住问题,又通过司法救助暂时缓解戴乙的经济压力,促使戴乙真正从心理上接纳戴某,切实履行赡养责任。对于戴某完全没有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专业护理的情况,高港区院主动衔接社会救助并持续跟踪问效,不仅使戴某的晚年生活更有质量,也避免戴某“一人失能”导致戴乙“全家失衡”的局面。

(二)检察机关办理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应当持续跟踪督促判决执行,防范权益受损情形的再次发生。检察机关在办理老年人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件中,不能止步于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应当持续回访、跟踪、督促,确保老年人赡养问题得到切实有效解决。本案中,高港区院在赡养纠纷调解结案后,持续跟踪调解协议中“付费送至养老机构赡养”的履行情况,发现戴某所住养老机构存在证照缺失及安全隐患,通过综合履职推动辖区内养老机构集中整治,在戴某得到妥善安置的同时,促使全区养老机构合法合规经营,惠及40余名老年人。

于某某变更公司登记支持起诉、司法救助案

残疾人军属借名登记支持起诉社会治理

于某某患有双向情感障碍,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依法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无其他经济收入。其父亲曾参加对越自卫反击作战,于多年前去世。于某某因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由母亲仇某某照顾日常起居。

2021年12月,吴某某以帮助于某某办理贷款为由,骗取于某某身份信息并让其配合人脸识别,注册登记泰州市某建筑公司,于某某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后吴某某委托他人领取该建筑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以及税盘、发票,并以3000元的价格全部售卖给王某等人用以虚开发票。2023年8月,民政部门在开展残疾人信息核查时发现于某某名下有建筑公司经营,不符合申领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遂停发其补贴。因某建筑公司存在开票记录且未缴纳相应税款,于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无法对公司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因不能继续领取残疾人生活补贴,于某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调查核实高港区检察院围绕本案是否存在冒名登记、于某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逐一展开调查核实。首先,调取某建筑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查询行政审批登记系统以及询问于某某,发现该公司注册登记时的全部资料均有于某某亲笔签名,且对其进行了人脸识别。没有证据证明于某某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不符合撤销登记的法定情形。其次,经咨询多名精神疾病专家,了解到精神病患者存在病情稳定期且病情受到药物、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目前医疗技术无法对之前公司登记时精神状态进行准确评估。因此无法证明办理公司登记时于某某是否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再次,通过税务机关查询到某建筑公司领取增值税发票的登记人员为解某某和杨某某,经询问解某某、杨某某以及某建筑公司监事徐某某,发现吴某某多次指示解某某、杨某某领取某建筑公司空白发票,而徐某某只是挂名监事,并未参与公司经营。上述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某建筑公司登记均系吴某某具体操作,与于某某无关。最后,通过向税务机关以及增值税发票载明的开户单位核实,某建筑公司开具了450余万元增值税发票,欠税近60万元,上述发票均未真实交易。证明某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具有虚开发票行为。

支持起诉高港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某实际操控某建筑公司从事虚开发票违法活动,对“显名”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的切身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在吴某某与于某某未就股权转让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无法通过公司内部程序变更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从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在公司内部救济无法化解矛盾情况下,可以突破公司自治,通过司法审查介入调整,诉请法院判决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登记。2024年7月19日,高港区检察院支持于某某起诉确认吴某某为某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到吴某某名下。

另外,高港区检察院将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2024年9月,吴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立案侦查。

(一)检察机关办理精神类残疾人被借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案件,应通过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移送犯罪线索等措施一揽子解决案涉矛盾,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党中央提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精神残疾患者名下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有关部门取消其残疾补贴等合法权益的,应认真甄别系被冒名登记还是借名登记,据此研究变更企业登记、申办残疾补助的具体解决路径,通过综合履行检察职能,为申领残疾补贴扫除政策障碍,保障残疾人基本生存。本案中,对于被借名登记的残疾军人军属于某某,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支持起诉变更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同时依法开展司法救助,解决于某某生活困境;另一方面将吴某某利用案涉公司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从源头上切断犯罪行为与于某某之间的形式关联。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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