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解读:本条是关于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人员范围的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人如果有证明材料证明自己属于本条规定特殊人员的,免予对他们进行经济困难状况核查。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一)社会救助对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社会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下列家庭或者人员:(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2)特困供养人员。(3)受灾人员。(4)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5)支出型贫困家庭。(6)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7)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8)低收入家庭。(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二)司法救助对象
(三)社会优抚对象
社会优抚是指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牺牲或者特殊贡献者及其家属的物质帮助、优待照顾、精神褒扬,包括各种优待、抚恤、补助、援助、养老、就业安置、褒扬革命烈士等。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一般也称为农民工,是指户籍地在农村,进入城区务工,在当地或者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常住地在城区,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进城务工人员,一般就职于城市的工程建设或者服务行业的最一线,工作繁重、劳动环境差,收入不稳定,需要切实保障其劳动权益。
四、其他人员
第四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解读:本条是关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规定。
一、法律援助申请审查的程序和时限
二、申请材料审查处理的具体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需要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代理提出申请时的代理权证明材料),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以及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四种处理:
(1)申请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2)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7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提供援助的理由。
(3)认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必要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
(4)认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或者向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的方式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