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目录TOCo1-5hz一、幼有所育7.优孕优生服务7(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7(2)孕产妇健康服务7(3)基本避孕服务8(4)生育保险9.儿童健康服务9(5)预防接种9(6)儿童健康管理103.儿童关爱服务10(7)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10(8)困境儿童保障11(9)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12二、学有所教12.学前教育助学服务13(10)学前教育幼儿资助13.义务教育服务13(11)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13(12)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15(1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15.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6(1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16
3、服务28(3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28(32)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29(33)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29(34)卫生监督协管服务29(35)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30(36)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30(37)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31(38)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31(3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32(40)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32(41)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32(42)食品药品安全保障33.医疗保险服务34(4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4(4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6.计划生育扶助服务37(45)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37TOCo1-5hz(4
4、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38五、老有所养39.养老助老服务39(47)老年人健康管理39(48)老年人福利补贴39.养老保险服务40(4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0(5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41六、住有所居43.公租房服务43(51)公租房保障43.住房改造服务44(52)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44(53)农村危房改造44七、弱有所扶45.社会救助服务45(54)最低生活保障45(5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46(56)医疗救助47(57)临时救助48(58)受灾人员救助49.公共法律服务53(59)法律援助53.扶残助残服务53(60)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53(61)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
5、生活保障54(62)残疾人托养服务55(63)残疾人康复服务56(64)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56(65)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57(66)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57(67)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58八、优军服务保障59.优军优抚服务59(68)优待抚恤59(69)退役军人安置61(70)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62(71)特殊群体集中供养63九、文体服务保障63.公共文化服务63(72)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63(73)送戏进万村64(74)收听广播65(75)观看电视65(76)观赏电影66(77)读书看报66.公共体育服务67(78)公共体育设施开放67(79)全民健身服务68一、幼有所育.
6、优孕优生服务(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符合生育政策并计划怀孕夫妇。服务内容:免费为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阴道分泌物、血液常规检验、尿液常规检验、血型测定、血清葡萄糖测定、肝功能检测、乙型肝炎血清学五项检测、肾功能检测、甲状腺功能检测、梅毒螺旋体筛查、风疹病毒IgG抗体测定、巨细胞病毒IgM抗体和IgG抗体测定、弓形体IgM和IgG抗体测定影像学检查、妇科超声常规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19项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7、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2)孕产妇健康服务服务对象:孕产妇。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2次孕中期健康检查、2次孕晚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3)基本避孕服务服务对象:育龄夫妇。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
8、: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价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支出责任:基本避孕药具资金由中央财政保障,用于避孕药具政府采购、存储和调拨、初诊排查、发放等服务。手术及技术
9、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以及随访服务经费由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予以补助。奉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4)生育保险服务对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参保职工。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
10、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儿童健康服务(5)预防接种服务对象:。6岁儿童。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6)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对象:。6岁儿童。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6岁儿童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
11、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提供中医药服务,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国家标准(65%)o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儿童关爱服务(7)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服务标准:省、市、县(市、区)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
12、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支出责任: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市财政对县(市)级财政按照4:6分担,市财政与区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除去(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8)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服务内
13、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开展心理调适服务,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社会福利机构困境儿童服务规范民政领域购买服务操作指南等地方标准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具体服务可参照儿童主任服务规范地方标准执行,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市级财政给予补助。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15、、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奉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二、学有所教.学前教育助学服务(10)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服务对象:合肥市市区公办、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原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残疾家庭儿童、重点优抚对象子女、突发重大疾病、灾难等导致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四县一市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服务内容: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服务标准:合肥市区:市级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学期1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各区按照不低于3:7的比例对市级资助资金进行配套落实。四县一市:农村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在园幼儿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具
16、体资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县区域内标准统一。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合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合肥市学前教育市级资助实施细则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义务教育服务(11)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服务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800
17、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农村地区除长丰县按8:2(中央80%,省级16%,县级4%),其他地区为6:4(中央60%,省级24%,县(市)区16%)。城市地区所需资金中央承担60%,市(区)承担40%(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财政承担)。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省定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市级提标到每生每年8000元,提标部分资金,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市)区所属学校由县(市)区财政承担。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
18、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合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合肥市2021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运行方案执行。奉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12)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作业本以及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服务标准: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
19、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本,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经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20元,初中每生每年40元。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合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合肥市2021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运行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1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内容: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服务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
20、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县(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合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合肥市2021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运行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实
21、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执行最高资助标准。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合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2021年合肥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15)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服务对象: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22、服务标准: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并取得正式学籍、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各地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范围宽于或标准高于本办法的,按照原政策继续实施。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23、合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2021年合肥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执行。奉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6)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5%确定。中等职业学校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
24、难学生享受最高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合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2021年合肥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17)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艺术类其他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其中,涉农专业为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
25、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等3个专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服务标准:公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民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
26、向学生收取。支出责任: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合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2021年合肥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18)中等职业教育市级奖学金、市级励志奖学金服务对象:合肥市中等职业院校(含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市管高职院校中专部)二、三年级全日制在籍学生。服务内容:通过评选,为部分中等职业院校(含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市管高职院校中专部)二、三年级全日制在籍学生提供市级奖学金、市级励志奖学金。其中市级奖学金侧重于品学兼优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市级励志奖学金侧重于家庭
27、经济困难或家庭经济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刻苦的学生。服务标准:合肥市中等职业教育市级奖学金和市级励志奖学金均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1000元,奖励人数分别为300人、600人、1700人,总奖金额500万元。按照各校二、三年级全日制在籍学生人数分配名额。支出责任:按照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关于评选2021年度合肥市中等职业教育市级奖学金、市级励志奖学金的通知关于公布v合肥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告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三、劳有所得.就业创业服务(19)就业信息服务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
28、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I、见习岗位等信息。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29、。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各地人民政府负责。奉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1)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
30、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
32、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同级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3)就业见习服务服务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支出责任: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分担。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4)就业援助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服务内容:
33、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文件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支出责任: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5)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
34、类劳动者。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对贫困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等实施免费就业前技能培训,并对初次参加技能鉴定的费用予以免除。对与参保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全额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职工个人自费参加社会化技师培训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
35、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1000元、1500元、2000元给予职工个人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职工个人自费参加社会化技师培训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培训费的9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上限标准:技师不超过3500元、高级技师不超过5000元。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培训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每人两年内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培训,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支出责任:省、市、县财政共
37、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支出责任: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8)劳动用工保障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执行。支出责任: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失业保险服务(29)失业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
38、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服务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市本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失业保险金。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各地人民政府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0)工伤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39、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四,病有所医.公共卫生服务(3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服务对象:城乡居民。以。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服务标准:
42、照或参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35)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17)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和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20版)执行。管理高血压患者约72.9万人、糖尿病患者约23.02万人。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43、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36)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服务内容:为辖区内氟骨症、地方性种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服务标准:对氟骨症、地方性珅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支出责任:各地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37)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严重
44、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病情稳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4次。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38)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3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
47、的食品品种,围绕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安全性指标,以及舆情监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力度。执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地方特色食品情况适时扩大监测范围和品种,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研判结果等;做好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及时调查处置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保障全市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
49、踪评价每年下发方案,确定具体工作内容及方式方法等。支出责任:中央和省、市、县政府分级分类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险服务(4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和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13号令)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0、保障实施细则(合政办2021)21号)等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13号令)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实施细则(合政办(2021)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13号令)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实施细则(合政办2021)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
51、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奉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4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13号令)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实施细则(合政办(2021)21号)等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2、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13号令)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实施细则(合政办(2021)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13号令)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实施细则(合政办(2021)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继续沿用
53、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的方式,个人缴费实行委托代收制。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特困供养人员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省、市、县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和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计划生育扶助服务(45)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服务对象: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居民户口,且户口在乡镇;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
54、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服务内容: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月80元。符合独女户条件的对象,由省财政每人每月增加20元,达到100元;对于老夫少妻(女方年龄未达49周岁,男方年龄达到60周岁)且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或70元,达到130元或150元。市财政在国家、省级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支出责任:中央
55、财政和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县(区)财政主要承担当地政策提标扩面部分。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4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服务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500元,市财政在国家、省级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380元,市财政在国家、省级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400元、300元、200元,市财政在国家、省级
56、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o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县(区)财政主要承担当地政策提标扩面部分。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五、老有所养.养老助老服务(47)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老年人。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48)老年人福利补贴养老服务补贴服务对象:合肥市区户籍、县(市)
57、城管镇户籍70岁及以上低保、空巢老年人,90岁及以上老年人;合肥市户籍60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全失能老年人、半失能老年人。服务内容: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服务标准:市区户籍70岁及以上低保、空巢老年人,9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县(市)城关镇户籍70岁及以上低保、空巢老年人,90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100-200元;60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全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600月、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支出责任:市、县(区、市)两级财政1:1承担。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服务对象:县(市)农村户籍70岁及以上低收入老年人。服务内容: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服务标准:每人每月
58、50元。支出责任:县(市)级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高龄津贴服务对象:具有合肥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计算到月,含当月)的老年人。服务内容:发放高龄津贴。服务标准:80-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500元。支出责任:80-99周岁高龄津贴资金,市区由市、区(开发区)财政按2:1比例分担;县(市)由市、县(市)财政按1:2比例分担;100周岁及以上高龄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养老保险服务(4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
59、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统筹调剂全省基金,督促各级政府积极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职责,合理确定基金缺口各级政府分担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对市调剂、市对所属县(市、区)统收统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由省统一调剂使用。省级调剂金制度建立前,各统筹地区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建立健全确保养老
60、金发放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牵头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5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