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是指法官/司法人员在法庭或审裁处开庭审理与讼各方之间争议的法律程序。香港人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及寻求司法补救的基本权利,该等权利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保障。
任何人可根据私法,针对个人、法团或政府提出民事法律程序。民事法律程序也包括,就某条法例或任何法例条文是否合宪,或者政府的任何行为、决定或政策是否合法,根据公法提出司法复核。
香港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础。诉讼程序一般采取对辩形式,由与讼各方对辩,寻求说服法庭或审裁处信纳己方而非另一方提出的案情版本或法律陈词。
私法适用于就关乎在合约法、侵权法、财产法等之下权利的事宜向个人、法团或政府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可寻求的私法补救一般包括:
公法规管的范围函盖政府(包括公共主管当局)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原讼法庭可在司法复核法律程序中复核任何行使或拒绝行使公共决策权力的决定。一般来说,司法复核着眼于被质疑决定的合法性而非其是非曲直,法庭也不会以其意见取代作出决定者的意见。
传统上,提出司法复核理由有三,即(a)不合法;(b)不合理;及(c)程序不当。
《高等法院规则》及《区域法院规则》经修订後,其基本目标为提高法庭常规及程序的成本效益、确保案件尽速处理、提倡在进行法律程序中举措与案情相称及程序精简的意识,以及利便解决争议等。法院有责任积极管理案件。积极的司法案件管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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