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刑法定'原则——生命与自由的保护
'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罪行及其相应刑罚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而不能任意设定“罪名”。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必须在行为发生前就存在,而且必须是明确、具体、公开和适用于所有人。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自由与生命,防止滥用刑权。下面这些案例表明,罪刑法定原则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具有重要地位,并为确保公民自由与生命提供了保障。
纳粹战犯审判:二战结束后,纳粹德国的领导人被审判,其中包括希特勒的副手戈林。审判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罪刑法定,即只能适用犯罪时的法律,而不能根据后来制定的法律来定罪。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只有在依据已有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后才能被定罪,而不是根据政府随意制定的规则或惯例来定罪。
阿萨达案:2012年,美国法院裁定,美国政府无权依据后来制定的《间谍法》来指控维基解密创始人朱利安·阿萨奇的罪行,因为这个法律的制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
三、'法无禁止即可为'——行使权利的自由
民法领域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强调在民事法律领域中,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人们就可以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这一原则旨在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益,强调法律对行为的限制应该是明确和具体的,而不应该是隐性或者无形的。如果法律对行为的限制过于隐性或者无形,就可能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增加公民和企业在民事活动中的风险和成本。
例如:小明在网上购买了一款手机,但是在收到手机后不喜欢了,于是想要退货。卖家以'你已经拆封,不能退货'为由,拒绝退货,那么卖家就违反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七天之内可以无条件退货,而卖家不能以拆封等理由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但是,小明长期利用“七天无理由”的规则,就属于“权利的滥用”,将不适用消费者保护规定,不能享受对应的退货。
权利受限的例子:
美国第一修正案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并不代表人们可以为所欲为。美国最高法院曾在多个案例中作出判决,明确表示言论自由并不是不受限制的,一些类型的言论如恶意中伤、毁谤、诈骗、引起暴力等都是不受保护的。虽然法律没有禁止某些言论,但这并不代表着可以无限制地表达任何言论。
以上案例表明了“法无禁止即可为”并不代表可以为所欲为,法律仍然规定了一系列限制和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否则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