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葫芦娃”游戏形象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侵害磁选装置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四、侵害“佳能”硒鼓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五、侵害“滴露”商标权纠纷案
六、专业电商平台未尽注意义务侵害“呷哺呷哺”商标权纠纷案
七、将知名游戏名称“使命召唤”作为电影名称使用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案
八、免费共享视频网站VIP账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九、销售假冒“MCM”商标的商品罪案
十、电视猫视频软件播放优酷网视频不正当竞争纠纷诉前行为保全案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钱光文、吴盈喆、黄田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唐震、陶冶、徐卓斌】
【案情摘要】
原告系计算机软件CATIAV5R20的著作权人。原告曾因被告使用侵权软件于2017年2月向文化执法总队投诉,行政执法过程中查获知豆公司使用侵权软件8套,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了正版软件采购合同,文化执法总队因此对被告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但被告并未按约支付软件采购款。同年11月,原告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保全过程中,经原告同意,法院采取确定抽查比例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同时根据所抽查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比例推算经营场所内所有计算机中安装涉案软件的数量。经清点,被告经营场所内共有计算机73台,其中抽查的15台计算机均安装了涉案软件。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1,8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的典型案例。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依法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体现了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和决心。同时,本案判决倡导社会公众全面使用正版软件,尊重软件开发者的劳动和付出,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跳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星游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82110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杨捷、李加平、林新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300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陆凤玉、胡宓、陈瑶瑶】
一审法院认为,美影厂为《葫芦兄弟》中的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涉案游戏中的战士娃等七个角色造型与前述葫芦娃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游戏及电玩巴士网站中的使用行为构成对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涉案游戏中的战士娃造型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跳跃公司、中青宝公司、星游公司同时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跳跃公司、中青宝公司、星游公司消除影响,共同赔偿美影厂52.6万元。一审判决后,跳跃公司、中青宝公司、星游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因涉案战士娃系列角色形象与葫芦娃美术作品在具体构图设计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可以认定系在葫芦娃美术作品基本表达基础上的再创作,但鉴于两者在具体设计上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该差异亦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使得战士娃系列角色形象相较于葫芦娃设计构成新的作品,故认定构成对葫芦娃作品改编权的侵犯。跳跃公司、中青宝公司在游戏的开发过程中对于战士娃系列角色形象、战士娃皮肤的设计使用侵犯了美影厂对葫芦娃角色形象享有的改编权;在涉案游戏的运营过程中,以及与星游公司对于涉案游戏的宣传推广过程中对于涉案战士娃系列角色形象、战士娃皮肤的使用,侵犯了美影厂对葫芦娃角色形象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跳跃公司、中青宝公司、星游公司共同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改判星游公司对于52.6万元中的7.6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系涉及知名美术作品葫芦娃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涉及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复制权与改编权的边界认定问题。本案判决明确了,因涉案战士娃系列角色形象与葫芦娃美术作品在具体构图设计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可以认定系在葫芦娃美术作品基本表达基础上的再创作,虽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但仍构成对葫芦娃作品改编权的侵犯。本案判决对于类似案件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原告武汉峰境磁选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磁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商建刚、程晓鸣、汤洪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361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王静、孔立明、朱佳平】
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告所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均不能成立。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同一个案件中,可以针对具体侵权行为分别适用不同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关于被告向襄阳龙蟒公司提供1台被控侵权产品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向襄阳龙蟒公司提供了被控侵权产品后,原告与襄阳龙蟒公司之间的合作终止,被告侵权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参照原告已经收取襄阳龙蟒公司的技术服务费,按照原告与襄阳龙蟒公司未履行的34个月计算原告的损失合计为736,168元。关于被告向河南佰利联公司提供2台被控侵权产品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在被告已经与案外人签订销售合同的情况下,无论被告是否收到合同价款,合同约定的被告收益均视为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被告与河南佰利联公司的合同,被告的利润至少为40万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40万元。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136,168元及合理开支75,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向襄阳龙蟒公司提供了1台被控侵权产品导致原告与襄阳龙蟒公司的合作协议未能继续履行,一审法院依据上述合同已履行部分的收益计算原告损失并无不妥。关于被告向河南佰利联公司销售2台被控侵权产品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告投标总报价以及河南佰利联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价款均是针对一整套磁选系统设备,被控侵权产品仅是其中一个部分,故不能按照整套设备利润计算赔偿数额。鉴于双方均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利润,故参考合同约定的整套设备利润,同时考虑原告在投标文件中的报价高于被告的实际销售价格,并根据涉案专利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确定赔偿金额为4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法院探索在同一个侵权案件中针对被告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分别适用不同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充分保护,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对类似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
原告佳能株式会社诉被告上海慕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黎淑兰、商建刚、程晓鸣】
原告系名称为“电子照相成像设备、显影装置及耦联构件”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在其公司介绍册、公司网站及经营场所许诺销售、销售外包装盒上印有“生产商:上海慕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硒鼓(以下称被控侵权产品)。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合理开支20万元。
本案中,法院对使用环境特征的概念和侵权判定原则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认定规则,明确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被控侵权产品能够适用于使用环境特征限定的使用环境,即落入保护范围,为同类案件审理提出了可供参考的司法裁判思路。
原告瑞基特·戈尔曼(海外)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细飞、汕头市金龙日化实业有限公司、涿州市聚儿良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471号、472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何渊、凌宗亮、汤洪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285号、286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张斌、唐震、陶冶】
一审法院认为,“滴露”和“DETTOL”属于驰名商标。被告张细飞、金龙公司及聚儿公司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判决张细飞、聚儿公司停止侵权,张细飞赔偿100万元,金龙公司对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张细飞不服,以其非共同侵权人为主要理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细飞与其为法定代表人的幼天下公司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其刻意“搭便车”非法谋利并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十分明显,具有不正当利用权利人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恶意,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滴露”“DETTOL”商标为国际品牌,知名度高,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依法认定“滴露”“DETTOL”为驰名商标,有效实现跨类保护的需要,展现了上海法院平等保护中外企业知识产权,努力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的积极形象。法院综合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和主观恶意等因素,以法定赔偿方式对被告侵权行为判处高达100万元的赔偿,体现了上海法院加大司法保护,威慑侵权行为的坚定决心和不懈努力。本案裁判反映了行政执法与司法活动有机衔接,协同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实践努力,行政执法程序中所固定的证据在后续权利人在沪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被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并成为裁判被告侵权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
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7804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倪红霞、叶菊芬、李加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终334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何渊、徐飞、范静波】
原告在餐馆等服务上享有“呷哺呷哺”等商标权,用于经营连锁火锅。被告是全球加盟网的经营者,该网站介绍其系信息发布平台,为企业提供品牌宣传等服务;企业注册用户可免费发布加盟信息,付费会员可享受更多服务;个人注册用户可享受咨询、提供创业建议等服务。被告网站的加盟信息页面多处使用了“呷脯呷哺”文字,并列明了该加盟项目的介绍、意向加盟数等。原告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在其经营的全球加盟网上假冒原告名义进行餐厅加盟宣传欺骗公众,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被告收到诉讼材料后将上述加盟信息删除。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加盟信息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从被告网站的介绍、涉案加盟信息网页的具体内容及网站后台信息等综合判断,该加盟信息由被告网站的注册用户发布。被告作为加盟类专业信息平台的经营者,应尽到比综合性信息发布平台经营者更高的注意义务。但本案中,被告对涉案加盟信息发布主体是否具备营业执照、是否为其所发布品牌的所有者或被许可使用人未做任何审核。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在餐饮行业尤其是火锅行业知名度较高,即便被告仅作形式审查,其在审查过程中必定已注意到侵权事实,但仍不作任何进一步核实即审核通过侵权信息。因此,被告并未尽到与其经营模式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应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并在其网站首页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法院以被告网站页面特征为基础,结合平台的介绍、后台信息等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其属于居间型电商平台;并指出,与综合性信息发布平台相比,专业平台的经营者对平台上信息是否侵权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被告未尽到与其经营模式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判决对网站经营模式的认定及专业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高的借鉴意义。
原告动视出版公司(ActivisionPublishing,Inc.)诉被告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长影集团译制片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9964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倪红霞、叶菊芬、李加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钱光文、何渊、范静波】
2015年3月,被告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以买断方式引进电影《狙击抢手》(TheGunman),并委托被告长影集团译制片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影公司)对该影片进行汉语译制。2015年5月,涉案电影《狙击抢手》更名为《使命召唤》。2015年9月18日在国内影院发行。该电影是一部美英法合拍的动作片,讲述了一个国际组织的特工为了他的爱人想要退出组织,在完成最后一项任务后,被人追杀而在欧洲展开逃亡的故事。至2015年10月17日下映,获得票房398万余元。2015年12月,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获得涉案电影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至2017年12月18日。被告聚力公司官网上有涉案电影《使命召唤》的剧照、简介及播放,在电影预告片中显示的片名“使命召唤”字体与原告主张著作权的“使命召唤”字体相同。“电影《使命召唤》官方微博V”上有电影《使命召唤》剧照,有“电影《使命召唤》终级预告火热出炉……决堤反击,为真相而战”的宣传,电影剧照中使用的“使命召唤”文字字体与原告主张著作权的“使命召唤”相同。
本案判决明确了,公众有利用相同的名称创作不同电影作品的自由;即使电影名称被注册为商标,也不能阻止他人将注册商标作为电影名称进行正当使用,否则将造成不合理的垄断;知名游戏的名称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利用与电影内容无关的知名游戏名称作为电影名称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并构成混淆,属于对知名游戏名称的不正当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信息网络经营活动中的竞争,最核心的就是争夺消费者,创新的商业模式不应当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本案判决对明确创新商业模式的合理边界,保障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被告人王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刑初685号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王利民、罗涛、李文杰】
2017年3月起,被告人王红通过由其本人注册的“浩琳包包行”的淘宝网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售价,对外销售假冒的“MCM”品牌包袋。经鉴定,自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王红通过“浩琳包包行”网店,销售假冒“MCM”品牌包袋,销售金额共计296,2745元。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王红在暂住地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其暂住地查获假冒“MCM”品牌钥匙扣47个、钱包41个、手提包3个、双肩包2个。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686元。
本案中,法院通过调取第三方交易平台销售记录、委托专业会计事务所进行司法审计的方式,对假冒商品的“销售金额”予以明确,从而在夯牢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地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通过严苛的实刑制裁和经济处罚,有力打击日益猖獗的商标制假、售假类网络犯罪,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
申请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宫晓艳、杨捷、姜广瑞】
对诉前、诉中行为禁令的准确适用,是及时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手段。本案系全国视频聚合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诉前禁令的首例案件。申请人在做了充分的证据收集准备后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说理全面充分,故被申请人自觉履行了裁定内容,及时制止可能发生的后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防止申请人损失进一步扩大,及时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以及市场竞争秩序作出司法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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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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