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上级政策已经覆盖有关内容的,按照上级政策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4日
附件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加快和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金融机构在2020年2月9日至4月8日期间发生的利息优惠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包括未到期贷款合同变更后利息优惠部分和新发放贷款利息优惠部分。金融机构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对在杭小微企业再给予优惠的,政府按两个月实际下浮部分的50%额度给予奖励。
二、申报对象
在杭中资商业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浙江网商银行等,以及开办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机构。其中,小微企业要求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合法合规从事实体经济生产经营、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贷款业务符合金融管理(监管)部门的口径标准。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2020年6月底,各银行机构按照市金融办发布的资金奖励申报工作要求,汇总杭州地区辖属机构贷款数据后,将申报资料上传至“杭州e融”平台申报资金奖励。申报资料包括:
1.奖励期间内银行机构小微贷款业务利息优惠明细;
(三)兑现。根据复核结果,由获得贷款企业税收登记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下达政策兑现通知,明确奖励单位和奖励金额,并及时兑现奖励资金。
四、职责分工
(一)市金融办:承担政策解读、辅导宣传、组织申报、复核等工作。
(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及市直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小微贷款优惠发放奖励申报的审核兑现有关工作。
(三)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市本级分担资金。
(四)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申报资料审核和政策兑现、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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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免收企业担保费用政策实施细则
全市国有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免收2020年2月、3月担保费。持有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运营规范符合监管要求的非国有担保机构,对本市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免收2020年2月、3月担保费的,市政府按照国有政策性担保费率标准予以补助,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按实际担保总额的1%给予补助;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且单户担保绝对额不超过1000万元,按实际担保总额的1.5%给予补助。
全市持有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运营规范符合监管要求的非国有担保机构。
(一)申报。2020年6月底前,符合申报条件的非国有担保机构向获得担保机构税收登记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申报。申报资料包括:
1.《杭州市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补助申报表》(附表1);
2.经协作银行盖章(加盖骑缝章)确认的补助期限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明细表》(附表2);
申报机构还需准备好以下资料备查:单笔担保业务的担保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贷凭证、担保业务收费发票(收据)等。
(二)审核。由获得担保机构税收登记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复核。
(三)兑现。根据复核结果,由获得担保机构税收登记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下达政策兑现通知,明确补助单位和补助金额,并及时拨付资金。
(一)市金融办:负责政策解读、辅导宣传、复核等工作。
(四)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申报、资料审核和政策兑现、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
附件三:临时性降低医保费率政策实施细则
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由税务部门在2020年2月、3月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75%征收。
裁员率计算公式:[(2019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20年1月社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不高于5%)、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
(一)市人力社保局提供裁员率不高于5%的企业名单交市医保局;
(二)市医保局将企业名单复核后交市税务局;
(三)市税务局做好优惠费率设置及相应的征缴工作;
如存在个别遗漏的企业,可由企业向市医保局提出申请,市医保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确认后,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免或退费。
(一)市医保局:负责政策解读、辅导宣传、企业名单复核确认等工作。
(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裁员率不高于5%的企业名单,配合做好名单复核确认工作。
(三)市税务局:负责做好优惠费率设置及相应征缴工作。
附件四: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实施细则
全市范围内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
全市范围内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单位除外。
三、申报材料
1.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企业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或《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企业缓缴申请表》;
2.提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书,决议书中需说明企业存在的困难及职工审议表决通过等情况。
四、申报方式
2.线下申请:企业持申请材料就近至中心各办事网点办理。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需在2020年6月底前提交申请。
六、其他事项
1.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不能同时申请,具体比例、期限以审批结果为准,并从审批当月起生效。
2.对降低缴存比例期间或缓缴到期后完成补缴的企业,其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倡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线上途径办理,避免办事集聚。
4.此项政策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说明。
附件五:免收国有经营用房房租政策实施细则
对承租市属及以下国有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其中,当期租金未缴纳的,在应付租金中直接减免2个月的租金;当期租金已缴纳的,在下期应付租金中自动减免2个月的租金;当期租金已缴纳,且租赁到期的,延长相应租期或退还相应租金。
签约承租全市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持有的市域内国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办理。承租人按照通知要求,与对应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签订租金减免补充合同,办理租金退免手续。
(一)国资监管部门:市国资委负责做好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用房房租减免政策的解释、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区、县(市)和西湖风景名胜区、钱塘新区国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所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用房房租减免政策的解释、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
(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做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经营用房房租减免政策的解释、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区、县(市)和西湖风景名胜区、钱塘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经营用房房租减免政策的解释、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
(三)产权所有单位:负责国有经营用房房租减免政策落实工作。
五、其他事项
存在租赁纠纷、房产历史遗留问题的房产不适用本细则,由产权所有单位和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附件六:减免业主(房东)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细则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政府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因疫情影响,为租户减免租金2个月及以上非国有经营用房的业主(房东)。
1.业主(房东)填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提交减免理由说明。
(二)核准。税务机关受理后在2020年10、11月统一办理减免税核准。
市税务局负责做好该项政策的宣传、落实和解释说明工作。
附件七:补贴商贸服务企业政策实施细则
对年税收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行业的小微企业,按2019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的市以下地方留存部分额度,政府给予两个月补贴。2019年纳税不足2个月的,按1个月的额度予以补贴;超过2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按2个月的额度予以补贴。
在杭登记注册、2019年全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旅游文化、住宿、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其中,2019年纳税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已缴纳金额和月份数换算成全年纳税额。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向税务登记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属地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初审,汇总形成《杭州市商贸服务企业补贴申报汇总表》(见附表)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市文广旅游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等主管部门复核。
(三)兑现。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复审结果,及时兑现政策资金。
(一)市商务局:负责政策解读、辅导宣传、申报审核工作等工作;负责分管行业企业补贴申报指导、复核等工作。
(二)市文广旅游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负责分管行业企业补贴申报指导、复核等工作。
(四)市税务局:测算商贸、餐饮、旅游文化、住宿、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行业的小微企业2019年全年分区、县(市)、管委会缴纳增值税参考数据,发属地政府(管委会)和市商务局比对;协助审核企业税收数据。
(五)属地政府(管委会):做好组织申报、申报材料审核、政策兑现、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
附件八: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扶持力度政策实施细则
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政府可按照在管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两个月补助,与住宅小区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配套用房等非住宅房屋不纳入补助核算范围。其中,与街道(乡镇)、社区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老旧住宅小区、安置房小区,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支出成本等进行综合核算,补助标准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0.5元。
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20年2月、3月按照政府要求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到位的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不到位被属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查处的物业服务企业除外。
(二)审核。街道(乡镇)收到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后,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确认,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面积、补助金额等事项进行初审,报区、县(市)、管委会住建部门;区、县(市)、管委会住建部门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面积、补助金额等事项进行审核,形成本区域内的申报清单,报市住保房管局;市住保房管局对区、县(市)、管委会申报清单进行复核。
(三)兑现。区、县(市)、管委会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兑现政策补助。
(一)市住保房管局:负责政策解读、辅导宣传、核准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市本级分担资金。
(三)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把关、政策兑现、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
附件九:发放企业员工租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全年工资收入低于7.2万元、未承租公租房和未享受政府住房补贴且在外租住房屋的企业员工,政府给予每人500元租房补贴(夫妻双方限享受一次)。
申报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杭州注册登记且依法缴纳税收的企业工作,2019年以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2019年全年工资收入低于7.2万元,不足一年的参照该收入标准按月折算(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根据当地收入水平制定收入标准);
3.本人或配偶在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均未承租公租房、人才房、蓝领公寓等各类政府保障房或享受政府住房补贴等情况;
4.本人或配偶在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在外租房(不含租住企业自有住房),并签订有效的租房合同。
5.本人或配偶在杭州市名下无房。
(一)申报。疫情结束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员工个人可以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初审后,将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20年疫情防控企业员工租房补贴申报汇总表》(附表)上报属地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
(三)兑现。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复核意见,及时下达补助资金至企业,并由企业发放至各员工。
(一)市经信局:负责政策解读、辅导宣传、复核等工作。
(二)市人力社保局:指导属地部门核实企业员工社保缴纳信息。
(三)市住保房管局:指导属地部门核实企业员工享受公租房、人才房、蓝领公寓等各类政府保障房或享受过政府住房补贴等信息;核实员工个人或夫妻在杭州市名下是否有房。
(四)市税务局:指导属地部门核实企业员工工资收入。
(五)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市本级分担资金。
(六)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把关、政策兑现、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
附件十:统筹解决返工人员过渡性住宿政策实施细则
在杭州登记注册并依法缴纳税收、需要解决返工员工临时过渡性住宿的企业。
申请过渡性住宿的企业员工需符合以下要求:
1.外地非重点疫区的返杭员工;
2.暂无住房或未租房,需临时过渡的员工;
3.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安排临时性住宿并统一安排接送的员工。
(一)确定酒店名单:属地政府(管委会)比选确定宾馆酒店名单,并告知有需要的企业。
(二)商洽:在属地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宾馆酒店名单中,企业可自行选择商洽。
(三)补贴:属地政府(管委会)补贴给提供优惠价格的宾馆酒店。
(一)市经信局:负责承担政策解读、辅导宣传等工作,牵头统筹制定5万张床位各区县(市)分配计划,提供全市开复工企业名单。
(二)市商务局:负责会同市公安局,提供可供临时性过渡用房的宾馆酒店名单,协助落实优惠价格。
(三)市卫健委:负责对企业和临时过渡性宾馆酒店的防疫防控做好指导工作。
(四)市公安局:督促临时过渡性宾馆酒店做好接待、服务等工作;协助市商务局做好临时性过渡用房的宾馆酒店的选择确定工作。
(五)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选择确定、公布定点宾馆酒店名单、落实优惠价格,做好临时性过渡宾馆酒店的疫情管控,指导企业与定点宾馆酒店按落实的优惠价格进行结算,以及政策兑现、资金保障等工作。
附件十一:引导解决双职工家庭“看护难”政策实施细则
因疫情防控推迟开学,夫妻双方均在杭州市非公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双职工家庭中有就读本市小学及幼儿园子女,家中确无人照顾的,由一名家长带薪居家看护,带薪居家看护家长所在的企业,可向企业税收登记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申请每人500元予以补助(含多名子女的家庭只能按一名子女统计)。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疫情防控措施结束。
领取补助需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在杭州市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的非公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子女在我市小学、幼儿园就读,开学前家中确无人照料;
3.夫妻双方所在企业均在全市小学、幼儿园正式开学一周前复工;且企业复工后,夫妻一方带薪居家看护孩子一周以上;
4.企业与带薪居家看护孩子的员工处于合同期内。
(一)申报。我市小学、幼儿园开学后一周内,负责居家看护的家长员工,填写《居家看护孩子申报表》(见附件),经夫妻另一方所在企业确认后报所在企业(单亲家庭无需确认)。居家看护家长所在企业汇总本企业带薪居家看护员工名册,报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具体部门由各地政府明确)。
(三)兑现。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兑现政策补助。
(一)市教育局:负责政策解读、辅导宣传、复核等工作。
(三)属地政府(管委会):做好组织申报、资料审核、资金保障、政策兑现等工作。
附件十二:全力保障防疫物资采供政策实施细则
鼓励医药流通企业采供急需防疫物资,其中对符合国家防疫标准的口罩采取“平进平出”零利润销售的,政府给予0.5元/只的补助,补助期限暂为政策印发之日起两个月。
采取“平进平出”零利润销售符合国家防疫标准口罩的药品零售企业及市级医药储备企业(仅限为在杭使用单位提供批发、团购)。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6月底前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包括:
1.《杭州市“平进平出”口罩补助申报表》(见附表);
2.“平进平出”口罩的进销原始凭证等凭据。
(二)审核。属地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书面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牵头对上报情况进行复审。
(三)兑现。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复审结果,及时兑现政策补助。
三、职责分工
市商务局:承担杭州市保障防疫物资采购(口罩)政策解读、辅导宣传、申报审核工作的牵头管理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医保局、市发改委:负责审核企业信用、合规性及价格核定等。
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市本级分担资金。
属地政府(管委会):做好组织申报、对申报数据审核把关、政策兑现、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
附件十三: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政策实施细则
深化“走亲连心三服务”,组织成立律师公益服务团,为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引发的法律问题或纠纷,从法律层面提供帮助。根据企业需求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或提供解决路径指引。对于企业员工因疫情引起的劳动合同纠纷、薪酬纠纷等,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给予法律援助。
二、服务对象
疫情防控期间,遇到复工复产、劳动合同、薪酬等法律问题或纠纷的企业及企业员工。
(二)法律咨询
(三)“杭州市企业复工复产公益律师服务团”
联系人:沈海鸥
(四)法律援助
2.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供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以及事项证明材料。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住所地或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执行。
(一)市经信局:做好“走亲连心三服务”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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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杭州市】关于下发《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