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0年一月二十六日)司发(199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了使涉台法律事务工作更好地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涉台法律事务是一项政策性强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司法厅(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积极认真地开展这项工作。司法厅(局)要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央有关对台的方针政策,提高对开展涉台法律事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涉台法律服务工作做好。
二、办理涉台法律事务,需要在台湾办理的,目前一般可以委托台湾的律师办理。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委托代理:
1.委托与台湾律师有联系的大陆律师事务所(名单另行通知),再转委托台湾的律师代理;
2.委托司法部和贸促会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代理,再由该公司转委托台湾的律师代理;
3.福建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律师合办的"蔚理律师事务所",各自办理涉及大陆和台湾的法律事务,当事人可以委托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
4.司法部在北京成立的中国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去年8月已经与台湾、香港的律师在香港设立的"海峡两岸法律服务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开始建立合作关系,当事人可以委托中国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再转委托台湾的律师办理。
随着两岸法律界交往与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今后在办理涉台法律事务方面,司法部还将开辟一些更方便的新途径。
四、涉台法律事务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在办理涉台法律事务过程中,各地司法厅(局)应加强与各地台办的协商和信息交流,加强对这些工作的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注意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经常总结、推广工作中的经验;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在办理涉台法律事务时,要严格执行向主管的司法厅(局)请示汇报的规定。涉及有关国家对台方针政策的问题,要及时同台办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