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各种风险。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19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9鄂科投债01”)。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三)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15年,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个计息年度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五)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有权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或者下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调整的幅度为0至300个基点(含本数,1个基点为0.01%,下同),最终调整的幅度以《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为准。
(六)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所持债券的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回售的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
(七)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八)发行范围及对象:(1)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2)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九)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十)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十一)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释义
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湖北科投、公司:指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指发行总额为人民币贰拾亿元的2019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9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9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簿记建档: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价格)簿记建档区间后,申购人发出申购意向函,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申购人申购债券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组织。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发行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债权代理协议》:指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指本期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债券条例》: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
《债券管理通知》、1134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加强平台公司管理通知》、19号文: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融资平台发行债券的通知》、2881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通知》、3451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制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463号文:指《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957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小微企业融资指导意见》、1410号文:指《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
《关于进一步改进发行工作的通知》、1890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文: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的通知》、1327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
《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3127号文: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十部委令: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53号文:指《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
国土资源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高新区管委会: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条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19〕14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
法定代表人:芦俊
联系人:金波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
传真:027-67880580
邮政编码:430075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熊婕宇、江艳、张康明、李巍、邵国锋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29
(二)分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胡琳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0层
传真:020-23385006
邮政编码:510623
三、托管人: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联系人:李皓、毕远哲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传真:010-88170752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聂燕
联系人:王博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传真: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四、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石文先
联系人:朱烨、周珺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海华大厦
传真:027-85424329
邮政编码:430077
五、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60101
法定代表人:闫衍
联系人:骆传伟、鄢红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北京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7层
传真:010-66426100
邮政编码:100031
六、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七、账户及资金监管人
营业场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街1号光谷广场
负责人:刘丽丹
联系人:崔海燕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广场光谷街1号
传真:027-67885803
邮政编码:430074
(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
营业场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特1号光谷软件园5期F2栋一楼
负责人:梁军
联系人:李志强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特1号光谷软件园5期F2栋一楼
传真:027-87522603
邮政编码:430073
营业场所:汉口建设大道747号
负责人:徐晓华
联系人:康键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软件园F1
传真:027-65681066
邮政编码:430000
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院路38号龙安港汇城
负责人:裴旭鸣
联系人:商智娜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院路38号龙安港汇城
传真:027-87653791
八、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大厦7层
负责人:彭雪峰
联系人:何嵘、张永新、叶元芬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
传真:010-58137788
邮政编码:100020
第三条发行概要
一、债券名称:2019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9鄂科投债01”)。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三、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15年,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个计息年度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四、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的票面年利率根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简称“Shibor”)的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
五、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
六、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七、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有权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或者下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调整的幅度为0至300个基点(含本数),最终调整的幅度以《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为准。
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期: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第10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5个工作日披露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九、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所持债券的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回售的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
十、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
十一、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通过承销团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投资者认购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记载。
十二、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十三、发行范围及对象:(1)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2)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四、簿记建档日:本期债券的簿记建档日为2019年3月7日。
十五、发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19年3月12日止。
十六、发行首日: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为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9年3月8日。
十七、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3月8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八、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3月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九、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34年3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在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行权年度末,发行人选择注销投资者回售的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承销。
二十一、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二、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三、信用评级: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二十四、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五、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的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在主承销商公告的《2019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中规定。
三、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发行的部分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
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五条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账户或者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第六条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中约定各项权利义务的安排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投资者同意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代理人代表本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签订《债权代理协议》,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代表本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账户及资金监管人签订《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四、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六、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如已上市交易)或交易流通(如已交易流通)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无异议;
(二)债务转让承继事宜已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通过;
(三)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低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3月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34年3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在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行权年度末,发行人选择注销投资者回售的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注销部分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约定
(一)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第10个计息年度末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以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中约定的调整幅度为准,调整的方向可向上或向下,调整的幅度为0至300个基点(含本数),最终调整的幅度以《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为准。
(三)投资者在回售登记期内有权按回售实施办法所公告的内容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对利率的调整。
(六)投资者回售的本期债券,回售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七)发行人有权选择将回售的债券进行转售或予以注销。发行人依照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拟注销部分进行兑付,并公告兑付数额。
(八)本期债券未注销部分的票面利率,以发行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内容为准。
第八条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839,381.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28日,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承担着东湖高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工作,是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项目投资、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核心主体。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下,发行人的资产总计为12,179,481.24万元,负债合计为7,871,010.76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4,308,470.49万元。2015年至2017年,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96,274.42万元、185,168.53万元和140,311.92万元,分别实现净利润10,545.39万元、75,279.00万元和18,069.15万元。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情况
高新区管委会目前持有发行人81.55%的股权,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新区管委会为湖北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武汉市管理,机构规格为正厅级。根据2015年1月15日颁布的《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享受一级财政管理权限。财政收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
三、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公司治理
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建的国有控股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发行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二)组织结构
公司内设党办、纪检监察部、综合管理部、董秘办、财务部、审计部、融资管理部、债券业务部和投资管理部。公司组织结构图如下:
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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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与母公司、子公司等投资关系
(一)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高新区管委会目前持有发行人81.55%的股权,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余股东为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国开(北京)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和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主要下属子公司情况
截至2017年末,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二级子公司合计19家。主要二级子公司情况如下:
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二级子公司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资产公司的资产总计12,837.57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0,564.42万元,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5,815.92万元,净利润299.16万元。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表
第九条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详见募集说明书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详见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人所在行业情况详见募集说明书
四、发行人地域经济情况详见募集说明书
第十条发行人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发行人2015年至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发行人2015年至2017年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发行人2015年至2017年合并现金流量表
(四)发行人2015年至2017年经审计及2018年第三季度未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见附表二至附表七)
二、发行人财务分析
(一)偿债能力分析表
发行人2015年至2017年偿债能力指标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合计,其中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合计-存货
3.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100%
4.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第十一条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一、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情况
截至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债券规模为14.00亿元,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中期票据规模为60.00亿元,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规模为50.00亿元,已发行尚未兑付的短期融资券11.50亿元,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境外债3.00亿美元,有关情况如下所示:
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企业债券情况
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中期票据情况
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短期融资券情况
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情况
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境外债券情况
二、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信托计划、保险债权计划、理财产品及其他各类私募债权品种的情况
截至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信托计划规模为142.56亿元、债权融资计划16.90亿元。
发行人已发行私募债权品种情况
除上述信托计划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信托计划、保险债权计划、理财产品及其他各类私募债权品种。
三、发行人代建回购、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融资情况
截至2017年末,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融资租赁规模为23.80亿元。
发行人2017年末融资租赁情况
单位:万元、%
截至2017年末,除上述融资租赁外,发行人不存在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代建回购、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等融资情况。
截至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已发行的企业债券及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况。
截至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已发行1只企业债券,为14亿元的2016年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6鄂科投债”)。截至2018年9月末,16鄂科投债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20亿元,拟全部用于子公司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出资。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向下列基金出资: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向明细
单位:亿元、%
针对上述出资情况,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持有上述基金的股权或份额享有的基金收益优先用于偿还本期债券本息;
(2)上述基金最终均以股权形式投向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不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场内交易;
(3)本期债券成功发行后,募集资金将以股东借款的形式给与到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用以向募投基金出资。
发行人、上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简称“中金启元基金”)
(1)基金简介
中金启元基金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以及社会出资人共同设立,是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子基金,是国内首支专注于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投资和直接投资的国家级基金,也是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备案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中金启元基金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中金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由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管理公司。
(2)基金投资领域
根据发行人子公司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产业投公司”)与其他各方签署的《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简称“《中金启元合伙协议》”),中金启元基金投向包括:地方政府出资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行业龙头发起设立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和优秀的市场化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以及新兴产业领域的非上市成熟期企业股权。
(3)基金发起人、托管人和管理人基本情况
②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银行为具备托管资质的境内商业银行,对基金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和其他资产实施托管。
(4)基金组织架构
中金启元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的组织架构,即基金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金启元合伙协议》,中金启元基金合伙人及管理机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产业投公司是中金启元基金的社会有限合伙人之一,认缴出资额10.00亿元,占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为2.50%。
(5)基金存续期限
2、武汉光华半导体显示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光华基金”)
光华基金是由发行人代表东湖高新区发起设立的、投资于光电子信息业产业的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发行人子公司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投公司”)、武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和武汉光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武汉光华半导体显示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和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国资办出具的《关于省科投集团参与光华基金等四只基金出资的说明》,产业投公司代表东湖高新区对光华基金出资56.80亿元,国资公司作为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基金中财政性资金的名义出资人对光华基金出资19.00亿元,武汉光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0.20亿元。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光华基金已设立,募集资金76.00亿元。根据光华基金合伙协议,本基金将投资于光电子信息业产业,其中基金对在武汉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投资不低于国资公司出资额的2倍(即38.00亿元)。
③基金管理人为武汉光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产业投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光华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也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认缴出资额0.20亿元,占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为0.26%。
光华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的组织架构,即基金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光华基金合伙人及管理机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产业投公司是光华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56.80亿元,占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为74.74%。
本基金经营期限为八年,如经营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本企业投资项目仍为全部退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延长经营期限。
3、武汉光谷烽火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烽火基金”)
烽火基金是为响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开发和长江中下游城市群建设机遇,引领信息通信产业新一轮发展机遇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人代表东湖高新区参与出资设立烽火基金是为了整合武汉“光谷”优质光信息产业项目,进一步促进东湖高新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光电子产业的进一步提质增效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发行人子公司产业投公司与其他各方签署的《武汉光谷烽火光电子信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简称“《烽火基金合伙协议》”),烽火基金将通过阶段参股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筛选光电子、信息通讯、智慧城市、集成电路、大数据、北斗应用等领域的优质基金或项目,其中直投部分主要投向具备原始创新、继承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促进东湖高新区和烽火科技的产业发展和升级。
②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该银行为具备托管资质的境内商业银行,对基金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和其他资产实施托管。
烽火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的组织架构,即基金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烽火基金合伙协议》,烽火基金合伙人及管理机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产业投公司是烽火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之一,认缴出资额4.71亿元,占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为78.50%。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为八年,前五年为投资期,后三年为回收期。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满前,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可增加一年的回收延长期,最多可延长三次。
4、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小米基金”)
小米基金是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湖北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长江产业基金”)和产业投公司发起,与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组建的创业投资基金。其中小米科技、长江产业基金和产业投公司各认缴出资20.00亿元,由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
②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武汉分行,该银行为具备托管资质的境内商业银行,对基金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和其他资产实施托管。
③基金管理人为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团队均为小米科技、顺为资本和其他投资机构的资深投资人员,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
小米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的组织架构,即基金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小米基金合伙协议》,小米基金合伙人及管理机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产业投公司是小米基金的特殊有限合伙人之一,认缴出资额20.00亿元,占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为17.68%。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自首次交割日起,至首次交割日的第八个周年结束之日止,根据合伙企业有序退出项目投资的需要,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延长存续期一年,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特别同意(按认缴出资总和超过70%的有限合伙人明示同意),存续期可再延长一年。
5、湖北省联想长江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简称“联想基金”)
联想基金总规模30.00亿元,其中联想知远(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代表联想创投出资15亿元,并由其下属湖北长江知己行远投资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担任本基金管理人。长江产业基金和产业投公司分别认缴出资11.70亿元和3.00亿元。
根据联想知远、长江产业基金和产业投公司签订的《湖北省联想长江科技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简称“《联想基金合伙协议》”),基金聚焦湖北战略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落实《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重点支持外部性强,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产业及中小企业创业成长。
③基金管理人为湖北长江知己行远投资管理中心(合伙企业),管理团队均为联想创投资深投资人员。本基金管理团队主要来自联想创投,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联想创投是联想集团旗下投资平台,成立于2010年,2016年正式调整为联想创投集团,是联想集团四大事业部之一,专注于核心技术和互联网领域投资。
联想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的组织架构,即基金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联想基金合伙协议》,联想基金合伙人及管理机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产业投公司是联想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之一,认缴出资额3.00亿元,占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为10.00%。
合伙企业存续期为八年,其中前四年为投资期,后四年为退出期,普通合伙人有权在提前书面通知各有限合伙人后单方面延长投资期一年;另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可再延长经营期限一次,单次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偿债保证措施
一、发行人自身偿付能力详见募集说明书
二、其他偿债保证措施详见募集说明书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权益保护
一、信息披露
二、投资者保护详见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条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与对策详见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信用评级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诚信国际”)评定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安全性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信用风险极低。
一、评级报告内容概要
(一)基本观点
中诚信国际评定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定“2019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中诚信国际肯定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在湖北省武汉市的地位很高,东湖高新区经济实力的逐年增强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发展环境;公司在东湖高新区内具有重要的地位;产业投资项目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二)优势
1、东湖高新区在湖北省武汉市的地位很高。经济实力的逐年增强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发展环境。东湖高新区是首批国家级高新区,也是第二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同时还是湖北自贸区的核心区域,在湖北省武汉市的地位很高。2015~2017年,东湖高新区企业总收入分别为10,062亿元、11,367亿元和12,012亿元,呈逐年增长态势。
2、公司在东湖高新区内具有重要地位。公司承担了许多东湖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园开发项目,在区域内具有重要的地位。
3、产业投资项目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公司作为高新区重要的国有资产经营主体,根据高新区的战略规划,引导并整合高新区内重点产业投资业务,所投项目均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为公司未来的可持续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或有风险。截至2018年3月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为129.02亿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重为30.10%,相对较高,公司面临一定的或有风险。
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国际惯例和主管部门的要求,中诚信国际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对本期债券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跟踪评级。
三、发行人信用评级情况
发行人近三年在境内公开发行的其他债券的评级情况如下:
发行人本期债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与发行人已发行的2016年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和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时的AA+有差异,主要是因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8日上调了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至AAA,中诚信在上调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时考虑了如下因素:武汉东湖高新区的经济情况和财政实力持续增强;东湖高新区成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核心区域后将极大地带动公司业务的拓展;公司参与高新区内的重点产业投资项目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产业投资业务整合之后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发行人银行授信情况
截至2017年末,公司已取得银行授信额876.81亿元,其中已使用额度667.11亿元,未使用额度209.70亿元。
五、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信用记录
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违约现象;本期债券各中介机构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湖北科投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20亿元人民币的2019年第一期公司债券事项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3、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债券条例》、《“19号文”、“2881号文”及“3451号文”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发行本期债券的实质条件。
4、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投项目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6、发行人与海通证券签署的《债权代理协议》与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及海通证券签署的《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合法有效,对协议签署各方具有约束效力。
7、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中有关本期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陈述之情形,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8、发行人本期债券的申报材料是完备的,在所有重大方面信息披露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该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债券条例》、《管理通知》、《简化通知》和“3451号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其他应说明事项
一、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文件
(二)《2019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2019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四)发行人2015年至2017年三年连审审计报告及2018年1-9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六)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八)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本期债券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
二、查阅地址
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查阅备查文件:
(一)发行人: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也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内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ndrc.gov.cn)、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询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附表一:
2019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