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竟我国刑事责任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并非他们总是黑白分明的,有时会出现“灰色地带”,即无法及时准确判定被告人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的状况。犯罪事实本是一件容易发生在过去的历史文化事件,在现有信息科技技术条件下,我们尚无法得到实现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穿越”,难以有效实现不同时空回溯、全然重现,仅能藉由犯罪现象发生时遗留下来的证据“碎片”进行“拼接”、“组合”,尽最大目标努力还原案件本来面目。
但同时,恰恰也是由于要依靠收集来的证据对事实方面进行研究认定,在实践中,受制于上述各种限制性条件,有些案件客观上来说就是破不了、抓不到、诉不了、判不了。对于公司这样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正视并找到能够正确的出路。
如果教师不顾现实,盲目地要求“限期破案”、“命案必破”、“诉必有罪”,不切实际地下达破案率、有罪率等不科学、不合理的考评评价指标,必定会使办案人员风险承受诸多有形或无形的压力。因此,有关教育主管会计部门应该明确提出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监督执法办案考评体系标准,不提不切实际的口号和工作内容要求,“严禁各地下达刑事拘留数、发案数、破案数等不科学、不合理的考评指标,这些考评指标都有可能就会导致一些民警受压力而刑讯逼供、办错案、办假案。”
因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不仅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指导,坚信事实是已知的,事实是可以知道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人们对事实的理解是有限的,在一定条件下很难充分揭示某些事实。因此,无论是查明事实后的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还是无罪处理的疑难案件,都是遵循理解规律的必然结果,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
任何社会活动都有一定的目的,刑事诉讼也不例外。一般而言,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所要达到的理想结果,是一切刑事诉讼的起点和终点。日本学者Taekouichi认为,诉讼目的复杂,具有阶段性的三维结构。
刑事诉讼的目的直接影响到证据制度。如果刑事诉讼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那么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程序规则和证据制度应该完全为之服务,而每一个具体的制度只能围绕犯罪的惩罚进行设计和安排。而盲目地以犯罪为目的惩罚犯罪,必然会出现以犯罪侦查为目的和肆无忌惮的功利倾向,容易导致制度错位。
例如,刑讯逼供以取得供词、否认和拒绝辩护权等。“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偏重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必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宗旨。”
疑罪从无不仅是人权保障发展理念的内在质量要求,而且同时也是教学实践中形成完整有效落实刑事法律诉讼活动目的的重要研究方法,否则,即便对于我们的观念多么完美、制度多么良善,但到了工作实践中学习都会选择成为一纸空文。
在面对疑案,面对学生可能存在侵犯无辜者人权的情况下,要实现教育惩罚犯罪的目标,如果不“另辟蹊径”,着眼于查找自己真正的罪犯,却盯住存疑的所谓被告人不放,不仅会冤枉好人,而且会导致企业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何谈全面系统实现国家刑事诉讼目的?
因此,深圳刑事辩护律师rfw1,我们认为只有一种理性、冷静地反思、审视全案,用疑罪从无的方法需要及时将诉讼各方从疑案中解脱出来,才有可能使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就是得到提高平衡能力实现。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必须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