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民的指定担任理人后应立即按照本所的理规定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规模大小和特点确定理人团队的人数、成员。理人成员应包括具备企业经营理、财会、评估等方面专业知识或有关经历的人员。42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在理人团队设立财务审计评估组、财产清收组、债权申报登记组、职工工作组、综合后勤组、平安保卫组或其它职能小组。各工作小组应协调配合地进展工作。第5条组长负责制51理人团队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负责组织、安排和协调理人团队的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理人团队成员应当服从组长的指导和工作安排。52组长履行以下职责:521根据债务人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理人团队的分工掌握工作进度随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6、长或组长指定的人负责保。63理人的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理人各工作小组需要使用理人时应向组长提出申请经组长批准前方可使用。对于所有用章事项应进展登记并保存所有加盖理人副本。第7条理人工作会议为掌握理人工作进度、处理随时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进步理效率由组长召集理人工作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理人员参加承官参加。第8条理人会计事务理人团队中应有专人或者在必要时聘请专业会计人员负责理人会计事务对担任理人间的收支按照会计准那么进展记录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保障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准确、完好并将有关报表提供应人民和债权人会议。第9条理人的工作原那么91实现债务
7、人财产价值的化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理人应当采取有效理措施全面履行职责保护债务人企业的财产防止财产的流失、损毁限度地实现债务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92公平和效率原那么在程序和实体上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进步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93审慎原那么律师作为破产理人接收债务人企业时应以审慎原那么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展调查。对于被调查对象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中显示的任何问题律师均应持审慎的疑心态度作更深化地理解和探究。94承受监视原那么理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职务应向人民工作并承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会的监视。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职务执行情况并答复债权人会议对有关问题的质询或询问。
8、0条聘请专业人员101理人为履行职责的需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会计、审计、评估等事务可以经人民容许后聘请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或者机构。102在重整程序中理人负责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103理人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应经人民容许并合理确定报酬。1条理障碍的排除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员不配合理人工作理人应及时人民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理人工作的顺利进展。2条程序的区别与转换121律师事务所担任理人应分清在清算、重整、和解中作为理人职责的区别和工作的重点。122由破产清算转入和解或重整由和解转入清算或重整由重整转入清算的理人应根据理人在转换后的程序中的职责履行
12、2理人的辞职申请被批准原理人应与新指定的理人交接手续。在与新理人办妥交接手续前原理人仍应依法履行职责。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原理人应当随时承受新任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其履行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173理人的辞职申请不被批准理人应继续依法履行职务。理人仍坚持辞职并对案件处理造成不利影响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8条律师为理人提供法律效劳在人民指定其他中介机构或组织担任破产理人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承受理人的委托提供专业法律效劳时可以参考本章的详细内容详细职责范围由与理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确定。第二节接收债务人企业9条定义本指引所称接收债务人企业专指律师事务所承受的指定作为破产理人指派律师接收债务人企业全
14、初步理解债务人企业根本情况的根底上应及时接收债务人企业凭人民指定理人的书同债务人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员交接手续。212理人按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资产表、有形财产清册等逐一清点接收所有的财产、账册、文书、证照和有关资料。交接完毕双方在移交书和移交上签字确认。移交书和移交至少应一式四份。213在接收过程中理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的财务人员和其他高级理人员提供情况理解债务人企业注册成立、注册资本、消费经营、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资产负债等情况。214理人应将接收债务人企业情况作成附有关材料提交给和债权人会议。215出现交接人不能交出应交接财产、物品或资料的情况应该在交接记录中
19、的资产理人应及时被出资企业并依法行使出资利。233为防止无法预见的损失理人可以根据需要为有损失风险的财产购置必要的。第24条接收后的日常理241根据接收工作需要理人可以安排债务人企业的财会、统计、保、保卫人员、人事理人员、理人员等作为留守人员。242在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中接收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理人应当按照有利于企业存续的原那么进展财产理和营业。理人在保障对企业财产和营业控制权的前提下可以优先考虑聘请原企业的主要经营理人负责企业经营理事务但应尽量防止聘用对企业破产负有责任的人员。243理人指定留守人员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合理确定留守人员的留守限、职责并工资待遇等。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费
20、用属于破产费用。244理人应安排人员负责对债务人财产的平安保卫工作。245理人对所接收的、账簿、文书等资料应妥善保防止遗失。246理人根据理的需要可以制定包括各岗位责任制度、考勤制度、考核制度等在内的临时理制度。247理人接收债务人企业后应确定理人办公的地点并安排专人负责接待来电、来访接收、发送、传达等日常事务。248理人应建立严格的财务收支制度。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可以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但必须按支付经理人组长签字前方可支出。249理人接收债务人财产后应立即制定债务人破产清算理事务方案。2410理人接收企业后应及时向企业全体职工发知理人已经接收企业的财产和理权的情况。2410理人对于接收
23、对债务人企业出资人出资情况的调查包括:2711企业设立时出资人的出资协议、出资情况及验资;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属证明及权属变更登记;2712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或出资额;2713企业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及评估;2714股东的股权有无设定质押等他项权利。272对于债务人的出资人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缺乏、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出资被高估等情形理人应书面向出资人告知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限履行出资义务。273出资人有已认缴但尚未到的出资或有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理人应书面向出资人告知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限履行出资义务。274理人应查明股东有无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利益的情况。第28条对高行为的
24、调查281理人应审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理人员等有无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的情况发现存在这些情况理人应当积极追回财产。282调查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理人员有无其他违犯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行为。一经发现应要求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83本条所指债务人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理人员应包括曾经担任有关职务的人员。第29条重大法律纠纷和行政处分的调查和处理291对于债务人企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分等情况的调查:2911债务人企业已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处分、索赔详细情况;2912债务人企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处分、索赔要求及部门之调查或质询的详
25、细情况;2913债务人企业违犯或被告知违犯卫生、防火、建筑、规划、平安、环保等方面之法律、法规的情况或可能涉及行政处分或诉讼的情况;2914可预见的债务人企业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分、索赔要求、部门的调查或质询等。292对于正在进展的有关债务人企业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理人应当将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以及理人接收债务人企业的情况有关或仲裁机构由理人作为主体继续参与诉讼或仲裁。293对债务人企业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理人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将被查封、冻结的财产纳入债务人财产集中进展理和清算。同时申请人向理人申报债权。294对以债务人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未执行完毕的执序理人应当及时执行中止执序以便保
27、调查和理311理人应通过对债务人企业所签订合同的清理。律师的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企业所签订的以下合同及其履行情况:3111重要购销、租赁合同;3112重要担保合同;3113重要容许合同;3114重要效劳合同;3115重要借款合同;3116重大合同;3117与企业合并、分立、结合、重组、收购、承包有关的合同;3118与有关的重要合同;3119其他重要合同。312理人应对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进展整理、分类和审查。重点审查:3121合同是否有无效、可撤销并可使债务人企业追回财产的情形;3122对人民受理破产案件以前一年内的合同要认真审查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不正常交易的情况;31
28、23有无其他不正常、不正当的交易。313未履行合同的处理3131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并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理人有权根据企业破产法8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并应对方当事人。3132理人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应以符合全体债权人利益以债务人财产化、损失最小化为原那么根据履约的本钱收益和解约的违约责任进展权衡并应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展和终结。理人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将此及时债权人会未设立债权人会的理人应人民。由此发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3133对于债务人企业已经完全履行而对方当事人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理人应根据上述原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否要求对方继续
29、履行、或者采取解除合同、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等措施追回财产。3134对于债务人企业尚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已经完全或局部履行理人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形成对个别清偿。第32条继续或者停顿营业321根据对债务人企业消费经营情况的调查结果理人在接收企业后尽快对停顿或继续债务人企业的营业做出报人民容许。并将所做出的连同所根据的和理由制作成书面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322在申请重整和和解的案件中理人一般应当继续企业的营业。323理人可以继续营业的方案可以是继续全部营业也可以是继续局部营业。理人应对继续营业的情况保存完好、准确的营业记录。324理人债务人继续营业后发现据以继续经营的条件发生变化不适于继续营业的应
32、值的理人可以经容许放弃理。第35条债务人其他财产权利的理351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展清理。对于债务人企业的全资有法人资格企业如财产能清偿债务可通过一般清算程序处理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列入债务人财产。对于经营较好的全资企业可采取整体转让的方式转让所得价款列入债务人财产。352债务人作为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财产假设受理破产案件时债务人不是唯一的受益人债务人作为信托受益人之一享有的受益权属于债务人财产;假设债务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纳入债务人财产。353破产企业在境外的财产由理人予以理、收回。354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获得代位求偿权的依
33、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债务人财产。355债务人与别人共有的物、债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可以分割的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分割所得属于债务人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将其应得局部转让转让所得属于债务人财产。356债务人企业作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占有的租赁物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租赁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理人可以根据租赁物的现有价值、欠付的租金等详细情况支付欠付的租金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要求出租人返还局部租赁物的价值与欠付的租金的差额。357理人对于被债权人占有的质物、留置物可以对质物、留置物进展评估或获得债权人会议同意的前提下与债权人采取协商以质物、留置物抵偿债务或者以清偿债务或
38、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3811以外币计价的债权按破产案件受理日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数额。3812债权人没有在人民规定的日申报债权的满之后申报的理人应予以登记。但已经进展财产分配的不再参与分配。再次分配时应按扣除已分配的数额后进展分配。债权人逾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的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第39条债务人财产的评估391完成企业财产的清理后理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展评估。392对国有控股的债务人企业的资产评估事项应根据国有资产理法规由理人向国有资产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经国有资产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展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理部门备案。393对债务人财产中
39、价格明确的财产债权人会议无异议的经同意可以不评估国有资产除外。394评估费用纳入破产费用。第40条担保债权确实认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的债权应认真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401担保权的有效性;402对同一财产有多项担保权存在的依担保法的规定确定其受偿的顺序;403担保合同是否属于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况;404担保物的价值;405担保权的受偿范围。第41条撤销权的行使理人通过对企业合同、财务等经营情况的清理发现有以下行为的可以恳求人民予以撤销。411债务人在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
40、展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的债务提早清偿、放弃债权的行为。412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有不能清偿到债务并且资不抵债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展清偿的行为。413发现债务人有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理人应当追回相应的财产。发现债务人有虚构债务或者成认不的债务的行为应当恳求确认该行为无效并追回相应的财产。第42条取回权确实认421取回权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仓储、保、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存放、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别人财产。财产的权利人要求行使取回权的理人应当要求权利人提供证明权利存在的材料经审查属实可以准许权利人取回标的物。理人应将行使取回权
47、条第一款的事项理人应当在处理前向经的容许。49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理人根据理方案处理企业破产法第69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应当及时债权人会。未设立债权人会的理人应当及时人民。第50条理人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准备的501召开债权人会议书。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15日内债权人;502理人接收债务人企业的履职工作;503债务人企业财产状况;504财产理方案;505继续或者停顿债务人营业的;506恳求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清册;507对于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理人可以根据工作进度同时完成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508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理人报酬方案内容。第三节重整程序第51条理人对重整间的监视
48、511在重整间债务人申请自行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经人民批准后已经接收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理人在重整间监视债务人的行为。512理人对债务人在重整间行为和状况的监视应注重:5121对债务人企业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行为进展监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5122债务人企业的财务状况;5123债务人是否积极制定重整方案草案;5124对重整方案合法性进展监视;5125债务人有无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513发现债务人企业有违犯企业破产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理人可以根据详细情形按以下方式:5131要求债务人纠正;5132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会;5133处理;5134发
49、现债务人企业有企业破产法第78条规定的情形理人应及时申请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52条理人主持债务人企业的重整521在重整间由理人负责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理人制作重整方案草案。理人制定重整方案应充分听取债权人、债务人和出资人等的和建议。必要时召集各方代表进展讨引导债权人、债务人和出资人之间的磋商。522重整间的经营理的本卷须知:5221理人负责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5222在重整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恳求恢复行使担保权。5223在重整间理人为继续营
50、业而借款的为共益债务并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该债务到时理人可以随时清偿。5224取回权人向理人行使的权利应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5225重整间理人不得对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进展收益分配。在重整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同意的除外。5226在重整间为改善经营确需裁减人员的理人应当提早三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经向劳动行政部门后可以裁减人员。523重整方案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那么5231公平合理原那么。重整方案草案对债权人、债务人和出资人利益的调整应当公平、合理。5232效率原那么。理人应尽快完成重整方案的制定工作把握重整时机防止
51、重整间债务人财产和经营状况的进一步恶化。5233可行性原那么。重整方案草案提出的经营方案应当具有可行性。524制定重整方案的限5241理人应当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方案草案。5242在此间内理人不能制定出重整方案理人可以在限届满前提出正当理由恳求人民予以延。第53条重整方案草案的内容531重整方案草案应当包括企业破产法第88条所列明的内容。532重整方案草案还可以包括以下内容5321债务人企业的根本情况简介(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人员构造、财务状况、近几年的经营情况、组织构造图等);5322企业发生经营困难的原因的分析;5323企业重整的目的;53
5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费用。544经营方案可以包含以下内容:5441资产处置方案:通过对局部非主营资产的剥离获取现金流用于债权的清偿及主营业务的经营。5442兼并方案:选择战略人兼并债务人并由战略人按债权调整及债务清偿方案向债权人清偿。5443资本构造调整方案:增加资本及债转股等方式调整资本构造并配合债务重整方案实现债务人企业的再生。5444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可以包括业务变更方案和业务开展规划精简人员方案调整或组建新的治理机构改善经营理调整战略技术改造、晋级等内容。545理人制作重整方案草案的应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方案草案作出说明并答复询问。必要时应制作重整方案草案说明书并与重整方案草案一同
55、可以同未通过重整方案草案的表决组协商。在不损害其他表决组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协商结果对草案进展修改由该表决组可再表决一次。556未通过重整方案草案的表决组回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方案草案理人认为重整方案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批准重整方案草案。第56条对重整方案执行的监视561人民裁定批准重整方案后已接收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562自人民裁定批准重整方案之日起在重整方案规定的监视内由理人监视重整方案的执行。563在监视内债务人应当向理人重整方案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564监视届满时理人应当向人民提交监视。监视的内容包括
56、债务人执行重整方案的情况、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债务人有无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自监视提交之日起理人的监视职责终止。565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裁定延长重整方案执行的监视限。566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方案的理人可以恳求人民裁定终止重整方案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四节和解程序第57条促进和解571在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案件中理人接收债务人企业后根据债务人、债权人的的详细情况认为债权人作出局部让步、企业采取适当措施企业可以恢复偿债才能的理人可以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572在和解过程中理人应作好沟通、协调、提供有关财务和经营信息的工作使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友好、信任的气氛下进展。第58条担保权的行使
58、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注意以下问题:621应当兼顾财产变现价值化、节变价费用和及时收回现金等因素合理确定变价方案。622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以拍卖方式为原那么。依法不得拍卖或者拍卖所得缺乏以支付拍卖所需费用的不进展拍卖。拍卖底价应根据财产评估的结果合理确定。变价方案应当对流拍后的处理方式进展规定。623按照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由指定的部门收购或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624不进展拍卖或者拍卖不成的破产财产可以作价变卖协议转让委托或者在破产分配时进展实物分配。变卖或协议转让的价格参考价格确定。625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一般应当整体。分散不影响变现价值的可以分散。62
59、6破产企业可以将资产整体或者依破产财产的性质将企业中相对的优良资产如成套设备和厂房打包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可以单独变价。627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涉及国有产权交易的工程应根据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必要的手续、采取规定中所要求的方式。第63条变价方案确实认和施行631理人应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通过。在债权人会议未能通过该方案时提交裁定。632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破产财产并保障及时收回现金。633债权人对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中对破产财产的估价有异议的理人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恳求人民进展审查。第条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