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新浪财经

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零二一年六月

5-2-1

目录

释义......3

引言......5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5

二、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6正文......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5

四、发行人的设立......2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24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2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34

八、发行人的业务......4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5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6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64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6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7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73

十八、发行人的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74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78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79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0

二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83

二十四、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83

附表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物业......85

附表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专利权......87

附表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商标专用权......88

附表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软件著作权......90

5-2-2附表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域名......93

附表六: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情况......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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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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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采用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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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金杜成立于一九九三年,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金杜总部设在北京,办公室分布于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海口、三亚、杭州、苏州、南京、青岛、济南、成都、重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在中国内地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金杜拥有440多名合伙人和1,800多名专业法律人员。在中国,金杜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全方位、“一站式”的法律服务,业务领域涉及银行融资、公司、跨境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诉讼仲裁、知识产权、企业合规、金融服务、金融科技、国际基金、私募股权投资、能源、资源与基础设施、医疗健康与医药、娱乐、媒体与高科技、互联网领域等。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经办律师为聂明律师和方海燕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主要经历及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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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聂明律师

(二)方海燕律师

方海燕律师作为金杜金融证券部合伙人,主要从事证券、公司并购与重组、企业改制上市、新三板挂牌、私募投资等领域的法律业务。

方海燕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方海燕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二、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所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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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发行人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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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的引述,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结合查验工作,本所协助发行人建立了专业的法律资料库。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回复函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材料。

(三)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四)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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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核小组复核

(六)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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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1.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1年3月16日,发行人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议案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1)发行的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4)每股面值:1.00元。

5)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对象。

6)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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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9)募集资金用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

项目:智能分布式显控升级改造项目、智能分布式产业升级及总部办公中心

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10)若本次募集资金超出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将多余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以上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则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解决。

1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回购价格按照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1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投资者损失数额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公司违反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按照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投资者损失数额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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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的议案》经过仔细的论证和深入调查研究,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拟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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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1.聘请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

5.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注册、同意等手续;

7.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机构的要求修订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及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公开承诺;

9.其他本次发行上市所必需的所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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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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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范围的记载、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主要业务合同以及本所律师调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和“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及其股东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人民币普通股(A)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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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司农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司农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及其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查询,以及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面谈,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1.主体资格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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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运行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验收文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接受保荐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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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以及《公司章程》《上市章程(草案)》,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等方式进行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章程》《上市章程(草案)》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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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是有效的,并由司农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的业务合同、销售订单、发货单、记账凭证等,并核查上述材料的一致性,访谈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函证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等,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发行人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进行变更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查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关联交易合同等,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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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7,50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

4)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9)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主要业务合同、借款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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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面谈,对司农会计师进行访谈,登陆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网站进行检索查询,通过互联网搜索与发行人所处行业有关的行业信息和产业政策等,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发行人的前身为魅视有限,魅视有限股权经历次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截至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其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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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会专字[2020]G18030820043号《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2020年4月30日,魅视有限的账面净资产值为15,972.75万元。根据国众联评报字(2020)第2-1437号《广州魅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造涉及广州魅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审计后净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截至2020年4月30日,魅视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7,493.95万元。

2020年10月11日,魅视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魅视有限以其截至2020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按比例折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500万元,净资产扣除股本外,余额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

根据司农验字[2021]21000100072号《验资报告》,发行人由魅视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注册资本为7,500万元,由各发起人以所持有的魅视有限截至2020年4月30日止的净资产折股投入。

2020年10月12日,发行人(筹)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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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2日,发行人(筹)第一届董事会召开会议,选举产生董事长并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同日,发行人(筹)第一届监事会召开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2020年10月28日,白云区工商局向发行人出具了《营业执照》,准予发行人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系以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按比例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主体继承。

2.发行人设立的资格、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魅视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所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之设立条件,包括:

(1)发起人为7名,符合法定人数,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3)发起人共同制定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4)发行人有公司名称,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

(5)发行人具有法定住所。

3.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经查验发行人在白云区工商局的档案资料,发行人以魅视有限截至2020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计算应持有的股份。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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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1日,魅视有限所有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订《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对发行人的名称、住所、发行人的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发起人的出资、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本所认为,上述《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行为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

发行人设立所涉审计、评估及验资事宜,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之“(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部分所述。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就发行人设立事项进行验资,并在设立过程中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等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发行人设立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1.2020年10月12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2.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公司其他内部制度、发行人筹办情况报告、发行人设立费用、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等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体系的完整性和独立经营能力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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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和许可、资产权属证书、重大业务合同,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执行机构以及业务运行系统,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独立对外签署合同,不存在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销售或采购,以及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经营活动的其他情况。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查询记录及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权属证书、重大设备购买合同,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的资产瑕疵外,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物业、运输设备、办公设备以及注册商标、专利的所有权和物业使用权等,具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经营、采购、销售的情形。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抽查发行人与部分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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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在银行独立开立账户,独立纳税,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必要的业务和职能部门,发行人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部门均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合同、访谈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以及与发行人的董事长、财务总监进行面谈,发行人业务经营管理独立实施,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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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的资格

各发起人具体情况如下:

1.方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512527197912******,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2.叶伟飞,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40821197910******,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3.曾庆文,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52623198111******,住所为福建省永定县。

4.王志妮,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30981198112******,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5.洲明时代

根据洲明时代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2月20日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洲明时代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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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魅视一期

根据魅视一期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7日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魅视一期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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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魅视二期

根据魅视二期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5日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魅视二期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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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4名自然人发起人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名机构发起人均为依照法律、法规设立并依法存续的合伙企业,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合计7名,所有发起人的住所均在中国境内,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一)发起人的资格”,各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时的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的出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以魅视有限截至2020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出资均为净资产折股。

本所认为,上述出资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资产已投入发行人且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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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一)发起人的资格”披露的发起人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无其他现有股东。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新增股东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最近一年新增股东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最近一次引入新增股东为2019年11月发行人增资引入新股东魅视一期、魅视二期,该次增资于2019年11月14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发行人本次增资的详细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二)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情况/8.2019年11月,增资”。

(六)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

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规定“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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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依照该规定,魅视一期和魅视二期在穿透计算时均按1名股东计算。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现有股东追溯穿透至自然人、已办理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的人数合计不超过200人。

(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方华。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方华直接持有发行人33,823,637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5.10%,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此外,为充分加强对发行人的控制,方华、叶伟飞、曾庆文于2020年12月3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确认各方在协议签署前36个月起与方华存在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关系并承诺协议生效后至发行人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也将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发行人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除任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外,一致行动关系继续存在,未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各方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方承诺在一致行动期间,在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采取一致行动,按照协商一致的结果进行表决,以保持投票结果的一致性,包括但不限于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时。在各方经过充分协商后如仍有不同意见的,各方同意以方华意见为准,叶伟飞、曾庆文同意其自身以及促使其提名或委派的董事与方华保持一致意见。

同时,方华在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发行人执行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够对公司董事会、经营活动施加重大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以及发行人说明并访谈发行人的股东,自2018年1月至今,方华合计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比例始终高于50%,一直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方华直接持有发行人

45.10%股份,并通过魅视一期、魅视二期间接控制发行人10.00%股份,方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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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控制发行人55.10%股份,能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方华,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八)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或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存在将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或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九)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转移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对魅视有限出资形成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其所拥有的发行人的股份,魅视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需要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系以魅视有限截至2020年4月30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7,500万股,由各发起人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计算应持有的股份数,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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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1.2010年8月,魅视有限设立

2010年7月29日,方华、叶伟飞、曾庆文签署《广州魅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拟共同设立魅视有限,魅视有限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方华出资27.50万元,叶伟飞出资15.00万元,曾庆文出资7.5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10年7月26日,广州华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华鉴验字[2010]第291号《验资报告》,验明截至2010年7月26日止,魅视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50.00万元。

2010年8月4日,广州市工商局海珠分局为魅视有限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5000107075)。

魅视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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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4年9月,增资

2014年8月29日,魅视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50.00万元,新增的注册资本分别由方华认缴82.50万元、叶伟飞认缴45.00万元、曾庆文认缴22.50万元,并相应制定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年2月1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瑞宝支行出具了《资信证明书(正本)》(编号:粤AB00139637),确认截至2014年2月9日,魅视有限已收到方华、曾庆文及叶伟飞缴纳的投资款分别为82.50万元、22.50万元、45.00万元。

2014年9月2日,广州市工商局海珠分局核准变更登记并向魅视电子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5000107075)。

本次变更完成后,魅视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3.2017年5月,增资

2017年5月24日,海珠区工商局核准变更登记并向魅视有限换发了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55602112014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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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8年7月,增资

2018年7月27日,海珠区工商局核准上述变更并向魅视有限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5.2018年10月,股权转让

2018年10月22日,魅视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方华持有的公司

3.00%的股权转让给新增自然人股东王志妮,并相应制定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同日,方华与王志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方华将魅视有限3.00%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50.00万元,实缴出资额为6.00万元)以90.00万元价格转让给王志妮。

2018年11月1日,王志妮向方华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90.00万元。方华已就本次转让履行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

2018年10月31日,海珠区工商局核准上述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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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8年12月,实缴出资

根据广州悦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悦禾验字201905015号《验资报告》,魅视有限于2018年12月陆续收到方华、叶伟飞、曾庆文、王志妮分别缴纳的投资款,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00万元。

上述投资款收到后,魅视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7.2019年6月,增资

2019年5月31日,魅视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188.679245万元,由新增股东洲明时代以2,000.00万元的价格全部认缴,并相应制定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洲明时代系外部专业机构投资者,本次增资价格系以发行人的净利润为基础,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未来发展及成长性等因素,由各方协商确定。

2019年5月15日,广州悦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悦禾验字201905015号《验资报告》,验明截至2019年5月6日止,魅视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实收资本合计4,988.679245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5,188.679245万元。

2019年6月3日,海珠区工商局为魅视有限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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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9年11月,增资

2019年11月14日,魅视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5,765,199.16元,分别由魅视一期认缴2,306,079.66元、魅视二期认缴3,459,119.50元,并相应制定了公司章程修正案。魅视一期、魅视二期系为激励员工长期服务公司而成立的持股平台,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其提供的《业务回单(付款)》,魅视一期、魅视二期已于2019年12月26日向魅视有限足额支付上述增资款。2019年11月14日,海珠区工商局为魅视有限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完成后,魅视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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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0年10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魅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及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分别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四、发行人的设立”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魅视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或诉讼纠纷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及本所对发行人股东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诉讼纠纷的情况。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对赌协议及其他投资安排情况

2019年3月18日,洲明时代与魅视有限、方华、曾庆文、叶伟飞签署了《广州魅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及《关于广州魅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投资补充协议》),约定了洲明时代享有跟售权、反稀释条款、优先清算权、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股权回购或转让、股权转让限制等一系列投资方特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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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认为,前述特殊权利条款及对赌安排已经终止,各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纠纷及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的股权激励情况

经核查,本所认为,魅视一期、魅视二期的实施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公司章程》和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电子产品零售;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软件零售;软件开发;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要从事视听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视音频信号的接入采集、传输交换、分析处理和调度呈现等提供软硬件相结合的专用视听产品,主要产品为分布式系统、矩阵拼接类产品和中控系统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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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存在将产品出口至中国境外的情形,除此以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发行人未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三)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修改的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18年1月1日至今,发行人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2020年11月3日,发行人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为04899258。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3.《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取得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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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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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要从事视听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报告期历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90%以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方华,叶伟飞、曾庆文为方华的一致行动人。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除方华外,叶伟飞、曾庆文、魅视二期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叶伟飞直接持有发行人

26.02%股份,通过魅视一期间接持有发行人0.98%的股份,通过魅视二期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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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发行人1.17%的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28.17%的股份;曾庆文直接持有发行人13.01%的股份,不存在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魅视二期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一)发起人的资格/7.魅视二期”。

3.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全资子公司共3家,该等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六)发行人的子公司”,发行人无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其他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关联自然人还包括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6.其他关联法人

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魅视一期、魅视二期外,发行人不存在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7.报告期内曾存在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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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存在如下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关联方商品、劳务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情况,具体如下:

注:2019年1月,方华将持有的联晟世纪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根据《上市规则》,自2020年1月起,联晟世纪不再为公司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交易不再认定为关联交易。上述2020年度关联交易金额仅为2020年1月份的交易金额。发行人2020年全年与联晟世纪的交易金额为1.88万元,均为提供维修服务产生的收入。

2)关联方商品、劳务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的情况。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拆借资金的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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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购关联方资产

1)支付报告期外收购关联方资产的转让款

2)支付报告期内收购关联方资产的转让款

注:支付金额为发行人代扣代缴关联方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

2018年,发行人向关联方购买了纬视电子100%股权,并向其支付了相应款项。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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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应付款

5.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针对公司报告期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意见:

“公司报告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与非关联方交易价格基本一致,无重大高于或低于正常交易价格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系参照同类商品市场价格确定,是公允的,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情形”。2021年3月1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2018年度至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方华、叶伟飞、曾庆文在表决上述议案时予以回避。发行人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2021年3月16日,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关联股东方华、叶伟飞、曾庆文、魅视一期、魅视二期在表决上述议案时予以回避。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已经在其《公司章程》《上市章程(草案)》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分别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6.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承诺

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函,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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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三、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产或要求其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且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亦将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产或要求其进行违规担保。

四、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五、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视听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魅视一期、魅视二期以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控制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四)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

为了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实际控制人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商业机会和形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可能性,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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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叶伟飞、曾庆文分别出具承诺函,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华承诺如下:

“1、本人及近亲属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及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及近亲属未对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2、未来本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单独经营、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业务内容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发行人业务内容的业务活动;

3、本人及关联方将不会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若本人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将来存在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会将该等业务机会无条件提供给发行人;

5、如因发行人或其控制的企业拓展或变更经营范围引致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则本人将促成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发行人或其控制的企业的方式,或将该等相竞争的业务或股权转让予无关联的第三方的方式,消除潜在同业竞争。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利用同业竞争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将赔偿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华之一致行动人叶伟飞、曾庆文分别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及近亲属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及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及近亲属未对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2、未来本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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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业务内容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发行人业务内容的业务活动;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利用同业竞争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将赔偿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五)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土地使用权

魅视通信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2月18日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111-2021-000006),约定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坐落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道望岗村,总面积为9,701平方米的土地(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6,267平方米,道路用地面积为2,589平方米,绿地用地面积为845平方米)(宗地编号:2017KJ01110050-1)出让给魅视通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魅视通信已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土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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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已确认将上述土地交付魅视通信,双方对土地交付无异议。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上述魅视通信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其他土地使用权。

2.自有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购买了3套房屋,并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示:

(二)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截至2021年5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向第三方承租用于生产、办公等物业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一所示。

附表一所列租赁房产中:

1.第2、3、5、6、7-12、14、16-20项租赁房产,发行人与出租方签署了租赁协议,且出租方拥有该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本所认为,该等房产租赁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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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项租赁房产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望岗村第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出具的书面文件,第4项租赁房产的权利人为望岗村第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望岗村第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未就第4项租赁房产履行报批报建手续,亦未取得产权文件。

根据本所律师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嘉禾街道办事处的访谈及其于2021年2月4日出具的《证明函》,“经核查,该建筑目前没有被作为违法建设纳入清拆范围,且暂未纳入征地收储范围。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有充足的工业厂房。若未来该厂房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本单位会积极协助魅视科技寻找合适的场地。”

2014年8月8日,李岳鹏与张耀、张青生签署《租赁合同》,约定将其投资兴建的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工业三马路自编38号(自编ABCDEF共6栋)的物业出租给张耀、张青生使用,总建筑面积为33,450平方米,该物业用途仅作为办公及商业、工厂、仓库使用;租期12年,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26年11月15日止。

2020年4月1日,发行人与张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发行人租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望岗工业区三路33号德汇望岗科技园B栋5楼的房屋用作厂房,面积1,688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根据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第4项租赁房产未办理报建和产权登记手续,若遇政府征收、拆迁、改造,合同自然终止。

5-2-54

经本所律师访谈望岗村第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并查验三个经济合作社出具的前述《确认函》,望岗村第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已知悉并同意上述租赁权转让。此外,经本所律师访谈何启杰和张耀并根据蒙金平、何启杰、李岳鹏出具的《确认函》,蒙金平、何启杰、李岳鹏已将第4项租赁房产的租赁权转让予张耀、张青生,知悉并同意上述租赁权转让。此外,根据张青生出具的《确认函》,其知悉并确认张耀可单独向魅视科技出租第4项租赁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5-2-55

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

5-2-56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产存在权属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第5-20项租赁房产并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承租上述房屋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第五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5-2-57

正常使用该等房屋或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承担因此造成魅视科技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进行诉讼或仲裁、赔偿和解、罚款、停产/停业、寻找替代性场所以及搬迁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且本人自愿放弃向魅视科技追偿的权利。”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知识产权

1.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有关专利证书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结果,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专利权共12项,具体情况如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二所示。

2.商标专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有关商标注册证书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查询结果,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商标专用权共8项,具体情况如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三所示。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域名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询结果,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域名共2项,具体情况如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五所示。

5-2-58

(四)特许经营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特许经营权。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发行人的生产车间、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生产设备的采购合同或发票,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有权拥有或使用主营业务经营所必须的主要生产设备。

(六)发行人的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3家子公司,该等子公司合法存续,基本情况如下:

1.纬视电子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6日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纬视电子的基本情况如下:

5-2-59

2.魅视通信

根据白云区工商局于2021年1月5日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魅视通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3.北京魅视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6日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北京魅视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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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分支机构。

(八)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中国境内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重大土地出让合同、重大租赁合同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履行、正在履行或将履行且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合同包括:

1.销售合同

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具体交易由双方以订单等方式进行约定。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结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单个合同金额25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交易合同确定为重大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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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上述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履行可能性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2.采购合同

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具体交易由双方以订单等方式进行约定。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结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单个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采购合同。

3.设备采购合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或将履行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设备采购合同。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或将履行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授信、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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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中尚有部分合同签署主体为魅视有限,发行人系由魅视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魅视有限权利义务的承继主体,故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侵权之债

1.安全生产事项

(1)发行人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2月26日就发行人出具《证明》,确认“2018年01月01日至2021年02月24日,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602112014)在本市辖区内未有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记录,未有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本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2)纬视电子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2月26日就纬视电子出具《证明》,确认“2018年01月01日至2021年02月24日,广州纬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06110388XN)在本市辖区内未有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记录,未有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本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3)魅视通信

魅视通信于2020年9月22日设立,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尚未开展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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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魅视

北京魅视于2020年10月20日设立,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尚未开展生产活动。

2.海关监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河海关于2021年2月9日就发行人出具《企业资信证明》(天河关资〔2021〕011号),确认“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期间我关未发现该企业有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2021年2月18日就纬视电子出具《企业资信证明》(海珠关资〔2021〕10号),确认“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我关未发现该企业有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3.工商行政管理事项

白云区工商局于2021年2月23日就发行人出具《证明》,确认“暂未发现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被我局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20日就纬视电子出具《证明》,确认“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未发现存在被我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白云区工商局于2021年2月24日就魅视通信出具《证明》,确认“暂未发现广州魅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被我局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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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9日就北京魅视出具《企业信息查询结果》(京海市监信字(2021)33号),确认“该企业近三年没有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件记录”。

4.劳动事项

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在劳动方面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八部分“发行人的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四)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历次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资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增资扩股,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减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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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发行人增资扩股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发行人重大资产收购/出售

经发行人确认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情形。

(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计划或安排

经发行人确认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系魅视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时制定的公司章程,经2020年10月12日召开的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且已报白云区工商局备案。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

发行人及其前身最近三年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如下修订:

1.2017年5月10日,因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至3,100万元,魅视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启用新公司章程。2017年5月24日,发行人就修改后的章程在海珠区工商局完成了登记备案。

2.2018年7月15日,因注册资本由3100万元增至5,000万元,魅视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启用新公司章程。2018年7月27日,发行人就修改后的章程在海珠区工商局完成了登记备案。

3.2018年10月22日,因方华将其持有的公司3%的股权转让给王志妮,魅视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启用新公司章程。2018年10月31日,发行人就修改后的章程在海珠区工商局完成了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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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年5月31日,因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5,188.679245万元,魅视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启用新公司章程。2019年6月3日,发行人就修改后的章程在海珠区工商局完成了登记备案。

5.2019年11月14日,因注册资本由5,188.679245万元增至5,765.199161万元,魅视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启用新公司章程。2020年11月14日,发行人就修改后的章程在海珠区工商局完成了登记备案。

6.2020年7月22日,因住所变更,魅视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启用新公司章程。2020年7月22日,发行人就修改后的章程在白云区工商局完成了登记备案。

7.2020年10月12日,因整体改制变更,发行人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启用新公司章程。2020年11月23日,发行人就修改后的章程在白云区工商局完成了登记备案。

本所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历次修订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上市章程(草案)》的制定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了《上市章程(草案)》,并已获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待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所认为,《上市章程(草案)》的制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机构或职位;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5-2-67

董事组成;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还设置了经营所需的职能部门。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本所认为,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非独立董事,分别为方华、叶伟飞、曾庆文和张成旺;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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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分别为朱维彬、胡永健和毛宇丰;董事长为方华。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分别为高智、陈龙光、梁展毅,其中高智为监事会主席、梁展毅为职工代表监事。发行人董事会聘请方华为总经理、叶伟飞和曾庆文为副总经理、江柯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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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本所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文件,最近三年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1.董事会人员变化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8年1月1日至股份公司成立前,发行人未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为方华。

(2)2020年10月12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方华、叶伟飞、曾庆文、张成旺、朱维彬、毛宇丰、胡永健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其中,朱维彬、毛宇丰、胡永健为独立董事,任期自2020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同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会议,选举方华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

2.监事会人员变化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8年1月1日至股份公司成立前,发行人未设监事会,监事为叶伟飞、曾庆文。

(2)2020年10月11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梁展毅为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2020年10月12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高智、陈龙光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梁展毅一起组成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任期自2020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同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召开会议,选举高智为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主席。

3.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8年1月1日至股份公司成立前,发行人总经理为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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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年10月1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方华为总经理,叶伟飞、曾庆文为副总经理,江柯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任期自2020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

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人员的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的情况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注: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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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发行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按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后,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发行人取得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1月30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644003676),有效期为三年,2018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取得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2019年12月2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944008288),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度至2021年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纬视电子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条件,其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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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优惠。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纬视电子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及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享受减半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纬视电子报告期内部分月份享受了上述优惠政策,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享有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财政补贴政策文件、凭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附表六”。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2019年7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税一所罚〔2019〕150339号),纬视电子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被处以罚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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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上述处罚的罚款金额较小,系法定罚款幅度内的较低金额,同时处罚决定书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且纬视电子已按要求支付了罚款,本所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除上述处罚以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税务处罚。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会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亦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根据生态保护部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对于“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395,智能消费设备制造396”未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914401055602112014002X),有效期至202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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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保护守法情况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于2021年3月26日出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复函》,确认发行人“2018年至今于白云区辖区内无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记录。”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十八、发行人的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一)劳动用工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并经其确认,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职员工合计196人,已全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该等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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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缴存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为3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要原因为员工当月新入职、员工因其个人原因在其他单位缴纳自愿放弃等。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为便于及时、有效处理五险一金事务,简化人力资源操作流程,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委托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代为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委托第三方公司为40名员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用,为37名员工代缴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住房公积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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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条例》的要求不一致,可能导致发行人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机关责令改正,交纳滞纳金或罚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其已对前述问题进行整改,除因部分员工正在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仍然委托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该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开始自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3月23日就发行人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穗公积金中心证字〔2021〕818号),确认“自2018年01月至2020年12月(共36月)未曾受到我中心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3月24日就纬视电子出具《证明》,确认“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我局暂未发现该公司存在因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2月20日就纬视电子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穗公积金中心证字〔2021〕603号),确认“自2018年01月至2020年12月(共36月)未曾受到我中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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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3月1日就北京魅视出具《告知函》(编号:海人社告函[2021]第309号),“经查询,北京魅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WK0G88号),在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在海淀区未发现该单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而受到本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记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2月25日就北京魅视出具《企业上市合法合规缴存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结果》,确认北京魅视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被处罚信息以及未完结投诉案件。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日前未及时、足额为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任何追缴、处罚或损失的,本人将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全额承担该等追缴、处罚或损失,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补缴和赔偿责任。”

(三)劳务派遣

根据上述资料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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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实施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且该等项目已取得如下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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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在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外部因素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具备较好的实施可行性。

(二)募集资金使用制度及专项账户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使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监督做了相应规定。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三)关于募集资金是否涉及兼并、收购,是否涉及与他人合作以及是否会导致同业竞争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未来发展规划及业务发展目标主要如下:

“一、总体发展目标

公司始终坚持以“领视界创不凡”为企业使命,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音视频综合管理和坐席协作方案解决商,多年来,公司秉承“求真务实、持续创新、追求卓越、成就价值”为核心价值观,以“实践者”精神为行动准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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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对研发创新、市场推广模式创新、销售思路创新、生产环节创新等各环节进行性创新,为企业和员工创造不凡事业,为用户创造不凡体验和价值,为行业和社会发展进步创造不凡动力,最终实现“成为受人尊敬的世界级企业”的企业愿景。

二、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规划

公司为音视频显控系统的设备提供商及方案解决商,自成立以来,始终围绕音视频显控系统在研发、生产、营销、管理等方面发力,在研发方面,积极探索新技术,提升产品性能,降低产品成本;在生产方面,持续提高设备的智能化程度,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在市场开拓方面,大力布局营销网络,力求以最快的速度、最优的服务响应客户需求等,这些工作最终支撑公司的快速发展。未来3-5年,公司拟在已取得优秀成绩的基础上,借助上市筹资的良好机会,积极整合公司已有资源,全面提升综合实力。公司将继续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研发为着力点,积极丰富现有技术储备,提高产品性能,进一步完善运维体系,以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扩大公司在音视频显控市场的占有率及行业影响力,推动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查询以及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的面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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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单笔涉诉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行政处罚

除纬视电子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被处以罚款2,000元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情形。鉴于上述处罚的罚款金额较小,同时处罚决定书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且纬视电子已按要求支付罚款,本所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亦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本所对发行人主要股东所做的访谈及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21年5月31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方华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截至2021年5月31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主要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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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就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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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完成后,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深交所上市交易。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陆份。(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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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___________聂明___________方海燕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

王玲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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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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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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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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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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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2

5-2-93

附表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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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情况

THE END
1.吉林律师网关于公布202424期申请考核人员名单及提交考核材料要求的通知 实习期满申请考核人员: 经省律协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组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面试考核将恢复线下面试的方式进行。请有关人员及时关注吉林律师网网站。 参加202424期考核人员请于2024年12月2日前将《实习鉴定书》、《实习周记》、10份考核材料一http://www.jllawyer.com/tzgg/19620.jhtml
2.关于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各实习人员: 新一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完成制作,请名单内的实习人员前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楼深圳市律师协会 会员部领取。 领取方式: 1、本人领取的,需核验实习人员身份证; 2、委托同所代领的,需提供实习律师所出具的介绍函; http://www.szlawyers.com/info/b6081dda78774fb9aaf11f7a08734b02
3.工作办公室关于对《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关于对《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的答复意见 深圳市律师协会: 你会《关于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亲爱的用户: 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页面的内容,点击登录或注册。 如果您所在单位、机构希望了解或采购法信,请点此联系咨询。 欢迎关注"法信"公号https://www.faxin.cn/lib/zyfl/ZylfSimple.aspx?gid=A262590
4.律界悬案:实习律师能不能立案和当庭发言?熊猫法律星球而另一份是201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联络办公室针对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立案手续的报告》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联络工作办公室关于对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在该答复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实习律师作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正在实习阶段的人员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5738756.html
5.关于对《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的答复意见你会《关于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从现行诉讼法规定看,起诉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其中包括诉讼主体适格,即应当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以民事诉讼为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https://lawyers.66law.cn/s29030179b3c3f_i459265.aspx
6.金徽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股票频道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④(七)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本公司系金徽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整体变更设立时金徽有限的全部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6022200000948_49.shtml
7.关于对《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的答复意见你会《关于请求准予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从现行诉讼法规定看,起诉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其中包括诉讼主体适格,即应当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以民事诉讼为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https://www.scxsls.com/knowledge/detail?id=115892
8.国联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 中融聚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2006号),注册日期为:2021年6月8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 http://www.howbuy.com/fund/info/dtl/0128034198381.htm
9.北京律师实习律师执业面试参考资料3.0版.pdf实习律师申请执业面试 参考资料(通用部分)3.0版 以上资料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第1章申请面试的流程及相关时间表 1.1申请面试的流程 1、申请材料下载地址:《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有关申请事 项涉及材料的通知》附件部分下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cac/1642410446270.htm 2、市律师协会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0630/6101032104010153.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