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法官、检察官提供法律援助的资质问题
吴宏耀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梁彦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法律援助法》第17条规定:“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据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丰富司法经验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退休法官、检察官能否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能否指派这些人办理相应的法律援助案件,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上述问题涉及退休法官、检察官提供法律援助的资质问题。具体包含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法律援助机构能否指派退休法官、检察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二是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此类人员能够提供何种法律援助服务?三是此类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能否取酬?
第一,关于法律援助机构能否指派的问题。
具体而言,首先,律师是最主要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者。根据《律师法》第2条第1款,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同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故此,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以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前提。此外,根据《律师法》第13条的例外规定及《法律援助法》第13条的规定,持有律师工作证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也可以作为法律援助律师提供辩护或者诉讼代理服务。需要强调的是,律师以及取得律师工作证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可以提供全业务类型的法律援助服务,即《法律援助法》第22条规定的七项内容。
其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重要力量。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2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的法律服务包括: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等。据此,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与非诉讼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与律师相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权限受到一定限制:即,不得提供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第二,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退休法官、检察官能够提供何种法律援助服务?
首先,根据《律师法》第13条,退休法官、检察官虽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但在未依法取得法律服务从业资质之前(如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也不能作为值班律师提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服务。
第三,退休法官、检察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能否取酬的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第3条,“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因此,法官、检察官退休后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不得领取报酬或获得其他额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