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优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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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所以,我选择了“医疗纠纷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为我的论文主题。对于此篇论文,我打算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只有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二、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

对于本文,拟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

提纲如下:

一、我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

(一)第一阶段: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

(二)第二阶段: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第三阶段: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二、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过错原则——专家责任体系。

(二)“说明责任”分配。

(三)过失大概推定原则。

(四)表见证明规则——生活经验法则。

三、现阶段我国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1.学理上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立法上不同归责原则下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二)不同医疗纠纷类型下举证责任的划分及其缺陷。

1.医疗技术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2.医疗伦理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3.医疗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一)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充分适用。

(二)专家辅助鉴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医疗风险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一)我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之前的“谁主张,谁举证”阶段;第二阶段,204月1日以后至6月30日以前的“举证责任倒置”阶段,医方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第三阶段,20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就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也存在着学历上的分类与立法上的分类的分歧,以至于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使用比较广泛地有以下几种类型:

1、欧洲大部分国家将医疗行为责任归入专家责任体系。专家责任的核心要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专家责任基于其专业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被赋予了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专家只负过程义务,而不负结果义务。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采用“说明责任”分配法则。在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下,原告无须对被告的过失行为举出直接证据,仅需依据情况证据,基于普通常识判断,即可推论被告过失存在及被告行为与原告之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令被告负责。

3、在日本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中,司法实务中经常引用“过失大概推定”原则作为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原则。

4、德国的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表见证明”理论来分配举证责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

四、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不同根据下我国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现阶段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3.如何完善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以期待达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2、论预约合同违约的法律职责。

3、论买房“跳单”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职责。

4、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职责。

5、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研究。

6、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7、论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8、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职责。

9、论快递服务合同之保价条款。

10、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

11、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职责。

13、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问题研究。

14、论不可量物侵害的认定与赔偿。

15、论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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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美法。

2.大陆法和国际公约。

3.我国法。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秘密性。

2.价值性。

3.管理性。

(三)商业秘密的范围。

(四)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

1.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

2.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和法理考察。

(一)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

1.保护隐私权理论。

2.保密合同理论。

3.侵权行为理论。

4.财产权理论。

5.反不正当竞争理论。

(三)启示。

三、商业秘密的侵犯与救济。

(一)商业秘密的违约行为。

1.商业秘密合同违约行为的表现。

2.我国商业秘密合同法保护的表现。

3.商业秘密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三)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四)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救济。

1.民事法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五)商业秘密侵权的事前防范。

四、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想。

(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

(二)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现有法律在立法上尚欠严密性和完善性。

2.现有法律和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仍然不够充分。

3.现有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操作性不强。

4.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缺失。

5.缺乏程序法的保障。

(三)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立法的建议。

1.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概念。

2.进一步拓宽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3.明确商业秘密权的内容。

4.明确不视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6.完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性规定。

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的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

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二、比较行政与民事案件的法定检察监督机制,促进独立化发展。

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以行政单位为监督对象,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活动,控诉双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检察监督,且对当事人和整个诉讼活动都要进行监督检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监督对象上,具有权力更大、涉及更广、难度更高的特点。

从功能定位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针对行使司法过程和权力的法院审判进行监督;而在行政监督功能方面,则除了履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原告与被告皆具备的独立行使诉讼权益。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特点,就法律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更需肩负监督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将检察权能和审判权能统一起来,即以司法权之权威形成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对审判权和诉讼权的有力保障。

从监督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具有监督职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形式来实行监督责任。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而言,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对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上,对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就行政诉讼案件提起抗诉增添了难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常常运用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模式。从而造成在运用“抗诉”方式监督时,出现了形式混乱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诉”模式,对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检察监督独立化发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时,检察监督部门还应当注重于对新的监督方式的开发和创建,紧跟时代潮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

从诉讼原理上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案件存有本质上的差别。

二者在性质、特点以及运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不具有平等属性,由此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不同的运行原理。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本质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身份下,行使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在控诉双方的诉讼地位上就无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这个整体进行检察和监督,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反诉讼的权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和监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显差异。然而检察机关却将二者放在了同一职能部门进行检察和监督活动。二者在监督对象、监督功能定位、监督方式和诉讼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异,从而易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混乱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

[2]白建云.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2,(5)::10.3969/.1008-6676.2012.05.027.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

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一直是近些年我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学者们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其次,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价值方面,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实现公民权利的意义,李海青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是实现公民参政权、监督权、自由表达权等权利的基本途径;(2)制约公共权力的作用,俞可平等学者认为广泛的民主参与是防止政府腐b、制约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3)提升决策科学性、合法性的意义,王锡锌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有利于广泛调动多元化社会的智识与信息,克服政府和精英立法弊端,从而实现决策的科学性和包容性。

最后,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问题方面,学者们肯定中国公众参与逐步走向有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从参与素质看,蔡定剑在《走向宪政》一书中认为,公众有较强的参与意识,但其本身参与技术和能力的有限性限制了其参与范围;(2)从参与效果看,黄凤兰认为参与和决策脱节,缺少信息反馈,进而削弱公众参与的动力;(3)作为公众参与新类型之一的网络参与,学者林华认为关于这种参与法规规范体系不完善,政府应对网络信息危机的能力不足,导致网络政治空间可能会成为虚拟暴力和群t性事件的导火索。

三、主要内容和预期目标:

主要内容: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概念。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重要价值。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问题的'原因。

三、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建议。

(一)建立激励机制,扩大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范围。

(二)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序。

(三)建立健全信息保障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预期目标:通过该课题的探讨,加深公众参与理论的研究,健全行政立法制度。

四、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主要措施:

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法、逻辑分析法。

五、主要参考文献:

[1]蔡定剑.公众参与:风险社会的制度建设[m].北京:法律出版社,.

[2]王锡锌.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3]杨建顺.行政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5).

[4]李海青.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公民参与[j].行政与法,,(4).

[5]黄凤兰.公民行政参与的法律应对及完善[j].行政法学研究,2008,(4).

[6]邵东华.论行政立法程序中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对策[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5).

[7]代水平.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

[8]participationinadministrativeproceedings[j].yalelawjounaral,,(6).

3、法律和公平正义。

4、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职责。

5、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6、司法公信力研究。

7、公司合并与分立问题研究。

8、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9、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及国际经济法之间关系研究。

10、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11、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职责问题研究。

12、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13、试析被害人谅解制度。

14、反思“食品安全法治化”

15、近年来中国法治理念的重大变化与发展。

16、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若干问题研究。

17、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18、论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9、刑事职责若干问题研究。

20、试论公司资本制度。

21、监狱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22、论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23、法律与理性。

24、公司监视会制度研究。

25、公司设立阶段法律问题研究。

26、家庭教育缺陷与犯罪。

27、正当防卫的条件研究。

28、论刑法的解释(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或当然解释等)。

29、中国非法律资源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与地位研究。

30、商业秘密权的研究。

31、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32、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

33、经济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34、试论公司章程。

35、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36、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知识传统。

37、律师公信力研究。

38、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39、行政诉讼的举证职责。

40、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41、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研究――从“计划生育”切入。

42、非刑罚处理方法比较研究。

43、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44、论人权与法治的关系。

45、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46、见死不救事件的法理学分析。

47、合同诈骗罪研究。

48、论公司发起人制度。

49、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50、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原则。

51、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概念或地位)。

52、论新闻自由及其限制。

53、“无害透过权”理论与实践之发展。

54、论立法的公众参与和精英参与――民意与立法关系的再思考。

55、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若干问题研究。

56、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57、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58、从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看中国行政法治的改革与完善。

59、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60、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61、刑事判例研究。

62、犯罪数额研究。

63、研究尸体现象的法医学好处。

64、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自然人权利潜力和行为潜力准据法确定的特点分析。

6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66、试论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制度。

67、论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68、新形势下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69、再评“义务先定论”――以张恒山教授的观点为思考基础。

70、论民本与民主。

71、直接选举在人大制度中的应用。

72、如何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个性是如何解决区际私法冲突问题。

73、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74、乡村治理与现代法治。

75、上访治理机制的法治化研究。

76、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77、“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法理学思索――与邓正来教授商榷。

78、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前提条件或主观条件或限度条件或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或特殊防卫权等)。

79、论量刑的情节及司法适用。

80、刑事职责研究。

81、论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82、再评“权利本位观”――以张文显教授的学说观点为主线。

83、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

84、论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85、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中国推行的可行性前瞻。

86、论专利权的资料。

87、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好处。

88、刑事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适用。

89、金融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90、试论公司分立中劳动者权益保护。

91、受贿罪研究。

92、环境犯罪的特点与对策。

93、智力气质与犯罪的关系。

94、风险的法律控制研究。

95、论某某罪的几个问题(刑法分则中任何一个罪名均可)。

96、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相适应原则或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97、结果加重犯刑事职责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98、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99、犯罪定义比较研究。

100、论国际损害职责。

101、“道”“理”与法律秩序。

102、公司经理职责制度研究。

103、论单位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或单位犯罪中直接职责人员的认定或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

104、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分析。

105、《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106、国际商事仲裁诸问题研究。

107、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

108、论罪名/法定刑的设置/法条竞合。

109、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10、论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

111、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112、《乡土中国》中的法律思想研究。

113、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

114、国有独自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

115、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评价。

116、论罚金刑。

117、我国刑法第条但书研究。

118、电影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从某部电影展开(如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寻枪马背上的法庭)。

119、上世纪年代以来中国“严打”政策的法理学思考。

120、传统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影响(儒家马克思主义法律移植等传统)。

121、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122、一人公司制度研究。

123、民主法制进程中的中国乡村司法制度建设。

124、帮忙犯及其刑事职责研究。

125、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126、论财产犯罪的客体要件。

127、计算机网络与言论自由。

128、传媒监督与法治建设(能够从具体热点案例切入)。

129、关于民事诉讼主体制度的研究。

130、论死刑的存废与我国刑法的选取。

131、“同命不一样价”案件的法理学反思。

132、“强制引产胎儿”事件的法理学研究。

133、论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134、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问题。

135、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136、狱内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137、论贪污受贿罪的死刑废止。

138、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139、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职责的理论依据。

140、共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

141、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142、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好处。

143、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44、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

145、刑罚体系研究。

146、“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147、论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方针。

148、民意与司法的关系研究(能够从具体热点案例切入)。

149、如何完善我国涉外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准据法规定。

150、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151、论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

152、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153、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当今法制建设。

154、性贿赂入罪问题研究。

155、刑事政策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

156、紧急避险问题研究。

157、论不作为。

158、风险社会与食品安全研究。

159、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160、“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161、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162、论股东权。

163、论法律职业。

164、需要结构与犯罪的关系。

165、论刑法的解释立场。

166、古代中外战争法规则之比较研究。

167、国际刑事法庭之管辖权问题。

168、试论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

169、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

170、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171、受贿罪研究。

172、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173、行政赔偿问题研究。

174、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法理研究。

175、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与对策。

176、汉文帝除肉刑述评。

177、试论唐律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

178、“人肉搜索”中的公民权利保护。

17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认定。

180、“执法为民”的法理学研究。

181、论违法性认识。

182、对当前中国“法律人性化”主张的再反思。

183、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184、中国慈善立法与慈善事业的发展。

185、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186、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187、论法律文化中的西化问题。

188、中国公民的结社权保障状况。

189、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

190、企业管理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191、我国内地与澳门区际私法冲突研究。

192、国际环境法中的几个问题。

19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职责的范围。

194、法治进程中的中国政体转型。

195、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196、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197、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198、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199、当代中国“打黑行动”的法理学思考――以重庆打黑行动为例。

200、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法理思考。

201、武汉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202、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中止/既遂。

203、暴力与秩序问题研究(如社会秩序中的暴力因素法治中的权力)。

204、中外青少年犯罪比较研究。

20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资料与定义。

206、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207、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取。

208、某一法律制度的实践状况研究(如当代婚姻法司法解释民国继承法当代某一物权制度,等等)。

209、中国农村的法律控制与社会控制。

210、试论我国有限职责公司制度。

211、“欧盟一体化”的法理难题与好处分析――基于法律全球化理论的考察。

212、城郊村城中村拆迁中的法理问题研究。

213、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遭遇的“歧视”及其法律对策。

214、论中国基层执法制度及其完善。

215、论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

216、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研究刑法。

217、论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218、论“禁些使用武力”原则。

219、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220、法律与幸福。

221、自杀案与他杀案的鉴别。

222、乡镇长直选违宪决定下的基层民主发展。

223、论紧急避险。

224、经济规律与经济法。

225、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26、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227、犯罪的犯罪学分类。

228、反倾销及反补贴法研究。

229、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230、论公司资本原则。

231、行为后法律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

233、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234、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235、文化教育改造罪犯制度的思考。

236、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237、论中国法学教育制度(或论中国法学教育制度利与弊))。

238、选取性执法研究。

239、业主委员会制度研究。

240、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241、网络犯罪研究。

242、论执法权。

243、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244、商业秘密在网络环境下的法律保护。

245、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

246、中国官民矛盾对法律实施的影响。

247、论不作为。

248、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249、论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原则。

250、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251、城市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252、暴力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253、犯罪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254、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255、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

256、论网络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

257、试论清末的商事立法。

258、林权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59、论动产的善意取得。

260、被害人承诺法律问题研究。

261、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国家法。

262、论公民知情权。

263、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

264、论死缓。

265、法治礼貌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266、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

267、论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及其法律确认与保护。

268、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269、从国家预算的分配看农民权利的保障。

270、联合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271、见义勇为事件的法理学分析。

272、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

273、热点案件或事件的法理学分析。

274、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

275、“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276、风险社会与公民安全权研究。

277、论主犯/从犯/胁从犯。

278、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79、试论法律人的担当。

280、法科学生的就业状况与培养目标选取。

281、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282、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规律与特点。

283、司法独立如何应对媒体审判――民意与司法关系再反思。

284、风险社会与国家安全研究。

285、家庭教育缺陷与犯罪。

286、论“安乐死”

287、集资诈骗罪研究。

288、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代含义或实现方式等)。

289、信访制度在中国法治中的价值定位。

290、中南法学在中部发挥影响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291、论我国刑法中的缓刑/自首/立功/假释/累犯。

292、大陆法系亲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之比较。

293、儒家法律思想评述。

294、股权转让问题研究。

295、计算机网络与言论自由。

296、试论相邻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原则。

297、犯罪人的犯罪学分类。

298、论刑事职责年龄中的几个问题。

299、独立董事比较研究。

300、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301、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对策。

302、论中国法律解释制度。

303、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304、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

305、女性主义法学问题研究。

306、论片面共犯。

307、论“公平原则”

308、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309、论国际法上的'人权问题。

310、论组织犯/实行犯/帮忙犯/教唆犯。

311、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

312、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313、论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314、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315、公司董事职责制度研究。

316、国家战争权的演进。

317、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法治问题研究。

318、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319、当代中国“扫黄打非”政策的法理学分析。

320、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

321、暴力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322、农村土地制度的法社会学研究。

323、社会学家的(某一)法律思想研究(如涂尔干韦伯马克思等)。

324、女性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325、追诉时效若干问题研究。

326、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327、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可行性研究。

328、试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

329、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330、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331、作为法律的文学:从某部文学作品展开(如论语毛选老三篇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

332、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333、论共同过失犯罪。

334、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335、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337、论某某罪与某某罪的界限。

338、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39、制度缺陷在中国社会腐败中的表现。

340、试析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机制及立法完善。

341、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

342、ngo组织在中国发展的制度空间。

343、犯罪概念的犯罪学分析。

344、未成年人刑事职责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345、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决定: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346、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347、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犯罪(或行为)对象。

348、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

349、苏力《认真对待人治》一文的得失评析。

350、论农村土地所有权行使中的民主问题。

351、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352、主权理论的历史演进。

353、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354、身份犯研究。

355、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356、农村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357、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职责研究。

358、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359、论财产法律地位的继承。

360、外层空间探索和利用中的若干问题。

361、论国际私法法典化进。

362、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问题研究。

363、公司高官勤勉易于研究。

364、论代位继承的性质和特点。

365、国际环境法研究。

366、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367、将未成年人职责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368、试论公司解散中的法律职责。

369、信访制度的法社会学研究。

370、论刑种的立法完善。

摘要行政调查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任何限制。

通过对日本等西方国家和台湾地区行政调查制度的分析比较,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调查比较规制。

引言。

行政调查是日本行政法学界创造的一个学理概念,我国行政法学界很少对行政调查行为加以研究,这与受大陆法系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影响有关。

传统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普遍,而且通常行政调查不直接改变相对一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实际上,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限制。

日本、德国、中国台湾地区以及英国、美国等国家就很注重对行政调查行为的研究和规范。

所以,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显然十分必要。

一、行政调查的含义及该行为的性质。

在日本,早期行政法专着和教材中并无行政调查这一术语。

我要感谢华东政法大学,让我在远离课堂多年后,又能够在这样一座著名学府里,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我要感谢所有给我授课的老师,他们以渊博的学识,谆谆的教诲,为我打开了一扇通往法律圣殿的大门。通过他们的传道、授业,使我更深的体会到法学的博大精深。

我要感谢我的单位和单位的领导、同事,为我能够顺利完成四年的学业提供了各方面的支持。

2.国际海底遗传资源法律地位探讨。

3.论设立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基础。

4.论“冰上丝绸之路”的国际航运法律挑战。

5.美军“航行自由行动”之国际法合法性分析。

6.论海平面上升对海洋法的影响。

8.论网络主权原则。

9.论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新趋势。

10.朝鲜半岛停和机制转化的国际法探析。

11.英美法对叙利亚动武与“人道主义干预”的未来。

12.恐怖主义犯罪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

13.论国际法上的审慎义务(duediligence)。

14.国内法院解释国际公约的路径分析——以中国实践为中心。

15.南海仲裁裁决中“岩礁”裁决理据之国际法分析。

17.东帝汶与澳大利亚强制调解案的国际法解读。

18.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之咨询管辖权研究。

20.应对iuu:渔业补贴规则最新进展。

一,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较为严重。

(二)过于强调惩罚犯罪刑事诉讼目的而忽视了人权保障目的。

(三)立法存在着一些明显缺陷。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

(五)落后的侦查手段和模式的制约。

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2,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二)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2,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三)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1,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2,建立超期羁押的救济程序。

3,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结束语。

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实施已5年有余,然而今年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上海地铁的逆行,再次将监督的作用推上前沿。

本文将针对该法实施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提出强化监督职能、提高监督水平的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监督法监督水平自身认识。

一、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简称《监督法》)于1月1日依法开始施行。

该法是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本级人民的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律,该法的制定完善了我国有关监督的法律体系,使得监督过程有法可依。

其实施是国家对人民利益的有力保障,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及程序化建设的重要步骤。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监督法所规范的,不仅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监督职权,还包括“一府两院”如何履行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义务。

五年来,《监督法》的颁布和实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有效推进了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固定了一些社会认可的好的做法与经验,监督程序更加规范、情况更加透明、监督重点更加突出,监督方式更加完善等。

可以说,《监督法》实施的每一步都是党和政府社会管理事务中的重点,为“发展才是硬道理”保驾护航。

二、《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但是法律的实施是动态发展的过程,且法律本身也需要不断完善,监督法在实施过程中,凸显出了理论和实践的差距,随着信息的传递、各种阻力的影响,其威信和作用被削弱。

笔者认为,在《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一)监督认识尚需提高。

自《监督法》颁布以来,人们对人大监督职能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无论对于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而言,真正从国家政治制度的角度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人大监督权的却很有限,普遍存在着监督意识薄弱的问题。

首先,地方监督缺乏明确性,监督对象发生偏离。

对事的监督多,而对人的监督力度缺乏。

这种“对事不对人”的监督方式存在严重的弊端,导致工作处于重重包围之下,而个人行为却游离于《监督法》之外,存在治标不治本的问题。

其次,地方人大以事后监督为主,严重缺乏事前监督。

“事后严格监督,事前忽视监督”现象突出,从而增加了事故的发生率,因此我们往往会看到事故发生以后,监督成了重点。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监督更是如此,事后监督的“杀鸡儆猴”成本高,且效果不明显,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效率。

再次,一些被监督者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观念,在思想上抵触,在行为上规避。

有的认为人大监督是例行公事,对其开展的监督活动不屑一顾;有的认为监督就是挑刺,是对其工作的否定,对人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之任之,对专项工作报告回避问题,办理人大提出的审议意见敷衍了事;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向人大汇报工作时主要负责人不到场,人大评议其工作借故不参加的现象。

(二)自身建设尚需完善。

监督法本身就是一个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怎样确保监督法的有效执行是重要前提条件。

地方《监督法》的执行力度在于地方人大。

地方人大有监督权、立法权、决定权、人事任免权。

宪法所设定的这些职权充分体现了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权威地位,提高了地方人大在中国地方政治活动中的影响力,然而地方人大的监督与法律的要求差距较大。

地方人大一般以临时组织为主,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临时组织的成员往往是非专业的,在素质上不适应人大监督工作的需要,因为在地方人大的选举中,往往只考虑政治素质、代表阶层,而常忽视其参政议政能力,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尤其是在重要的违法审查过程中,既没有专门的审查机构,也没有明确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这就导致了监督的作用不可能达到预期效果。

因此,笔者认为监督法的建设、完善和实施需要有高标准、严要求的机构,其执行也需要有专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才能有效力、有力度、有影响。

(三)监督体制尚需理顺。

《监督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的监督职权,同时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审查司法解释的法律程序。

可见,地方人大是地方公民代表参政、议政、监政的权力机构,但监督法的具体法规以及决议的执行却需要“一府两院”的配合,地方人大并没有实际的直接强制执行权。

法律的执行如果缺少强度,就如同白纸空文,势必不利于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

同时,《监督法》建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公开行使制度,然而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机关地位却受到地方“一府两院”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大虽为法律制定的地方最高权力机构,但地方党委并不受监督;(2)地方甚至出现反其道而行的现象,即党委监督人大,并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这种突出的矛盾导致不良监督现象的出现,使人大行使监督权遇到了严重的阻力。

如在现行的体制中,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的一把手通常也是地方同级党委的第一副书记,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既不是同级党委的副书记,也不是常委,排在政府一把手之后;且如果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当地党委书记兼任,还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

因此,人大常委会如果要监督政府的工作,从现实的工作角度有些理不直、气不壮,甚至还有无从下手、无所适从的境况,与其监督不了,还不如不去得罪人。

于是在各级人大的监督中,就出现了一种怪现象,人大监督工作讲成绩的多,提问题的少;表扬的多,批评的少;肯定的多,挑刺的少;有时谈到问题也是避重就轻,或者干脆把问题说成是提希望,绕道而行。

正如当今社会上群众戏说的“党委搭台,政府唱戏,人大鼓掌,政协看戏”。

三、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监督认识,强化监督职能。

首先,地方人大要提高自身的认识。

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并对监督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必要、也有义务加强监督工作,要有充分的自信和胆略,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监督;要充分运用评议、调查、视察以及质询、罢免和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要加强责任意识,克服畏难情绪和不敢碰硬的思想,而没有必要时刻考虑党委的意见、意图、是否越权等,要认识到监督是法定权力与法定义务,切实履行监督指责才是对党的意志的最好贯彻,而如果不监督,就是失职、渎职,甚至是对人民群众和对社会的犯罪。

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成员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这一神圣职责,不断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推进各项工作稳步发展。

其次,“一府两院”也需要强化对人大监督的认识。

不但要认识到人大的监督职能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体现,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必要构成,而且要认真学习《宪法》《监督法》等有关人大监督职权的法律制度,并且还要主动配合人大的监督工作,形成良性互动,使监督成为一种自然和习惯,公正司法、依法行政。

(二)创新监督形式,提高监督水平。

监督的不完善,一方面是上述监督体制存在一定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受到政治文化因素的影响。

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较重、传统政治心理习惯依然存在,成为阻碍人大制度创新的重要因素。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创新监督形式,提高监督水平。

第一,重视民主政治文化的建设,从思想上为监督制度的创新扫除障碍。

第二,监督应突出重点。

坚持共同享有的原则,要把老百姓最现实、最迫切、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和焦点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切实做到工作安排有重点、活动开展有重点、执法检查有重点、调查视察有重点,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对监督各尽其能的和谐相处局面。

第三,强化公民的法治思想,使人民知法、懂法、依法办事,增强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鼓励群众自觉行使监督权,逐步形成全民监督意识,使监督权实现由高层化向文化性、民众性、民主性管理的转变。

营造有利于人大监督制度创新的文化氛围。

(三)加强对财政计划和预、决算的监督。

财政是进行各项事业和计划的基础,笔者认为人大工作要做好监督工作,必须认真把好财政监督这一关键点,从而提高有效监督。

监督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这项工作内容早就列入了人大监督的范畴并在实施,但这些监督到目前为止,都有程式化的倾向。

因此,在财政监督中,需要加强《监督法》中的计划和预算监督,提高监督措施的强硬性,必须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报总账与查细账的关系、原则审查和绩效审查的关系、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和审计审查的关系。

对不执行预算方案和不配合接受监督的,果断先立案,后处理。

只有这样,《监督法》才能得到全面实施,才能有效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才能保护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党和政府在执政过程中真正做到知法、守法,减少腐朽,才能使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再迈出更为坚定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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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为doc格式。

89、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90、女性权益保障法律问题探讨。

9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在中国合同法上的立法构想。

93、连带责任论。

94、我国新闻侵权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应对。

95、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我见。

96、因果关系的学说与意义论占有保护制度。

97、共同侵权行为探析。

98、精神损害研究。

99、论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

100、各论特殊侵权责任。

101、论诚实信用原则。

102、法人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103、无效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研究。

104、预约之法律问题研究。

105、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106、表见代理法律问题研究。

107、物权合同问题研究。

108、担保物权竞合问题研究。

109、违约责任中的赔偿范围研究。

110、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问题研究。

111、涉他合同研究。

112、侵权责任之免责事由研究。

113、监护人责任研究。

114、债务承担法律问题研究。

115、侵权法中的连带责任研究。

116、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研究。

118、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研究。

119、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研究。

121、合同法公平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122、论公序良俗原则。

123、格式合同研究。

124、论利益第三人合同。

125、表见代理研究。

126、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研究。

127、民事行为意思表示问题研究。

128、留置权研究。

129、保证制度研究。

130、论非债清偿。

四、刑事诉讼法方向。

1、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2、刑事错案的防范机制构建。

3、浅析新刑诉法证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4、试论刑事申诉制度。

5、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6、证据开示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7、论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观念。

8、浅析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

9、浅析证人免证权。

10、诱惑侦查所获证据研究。

11、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2、辩诉交易制度的本土化改造。

13、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14、技术侦查及其规制。

15、论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16、禁止刑讯逼供的对策探讨。

17、论陪审制。

18、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19、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

20、沉默权与打击犯罪的价值平衡。

21、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2、“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23、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24、羁押机构独立化问题研究。

25、论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26、我国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

27、论沉默权制度。

28、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9、刑事赔偿制度研究。

60、春秋时期成文法颁布的背景分析。

62、中国法家思想兴衰的原因探析。

63、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64、试析董仲舒的新儒学思想体系。

65、论中国古代社会的特权制度。

66、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分析。

67、试析清末移植西方法律失败的原因。

68、试析革命根据地的法制特征及其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69、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征及其影响。

70、从中国法制历史分析中国缺乏宪政传统的原因。

71、论我国劳动法的法律地位。

72、劳动法的完善及修改建议。

73、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建议。

74、女职工就业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75、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76、论我国年休假制度的法律体系建立。

77、论竞业禁止条款的法律完善。

78、商业秘密保守法律问题的研究。

79、反年龄歧视法律研究(论我国三十五岁现象)。

80、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

81、举证责任的分配与适用。

82、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

83、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不平等倾向。

84、民事执行中的拒不履行。

85、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适用。

86、完善我国审级制度。

87、谈共同危险行为中的举证责任。

88、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89、论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存在的问题。

90、诉讼代表人的地位。

91、试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92、谈谈民事司法改革。

93、权利与义务的法理思考。

94、依法治国的法理思考。

95、隐私权与知情权法理思考。

96、入世我国法律政策的应变思考。

97、第四权力--新闻媒体的权力行使思考。

98、司法、检察解释的法律效力思考。

99、公司法完善的思考。

100、国企改制的若干问题。

101、法人治理机构的若干问题。

102、入世我国知识产权完善问题。

104、入世我国企业创品牌若干问题。

105、网络知识产权若干问题。

106、当前我国房产纠纷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

一、商业秘密的概述。

(一)商业秘密概念的争议。

(二)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立法的目的。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一)英美法系国家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二)大陆法系国家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三)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四、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一)违反保密义务的认定。

(二)商业秘密秘密性的认定。

(三)关于竞业禁止的侵权认定。

五、保护商业秘密的关键要素。

(一)竞业禁止合同的采用。

(二)商业秘密案件中证据的留取。

六、侵犯商业秘密救济的立法现状。

七、商业秘密法律救济的方式。

(一)商业秘密的竞争法救济。

(二)商业秘密的民法救济。

(三)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及合同法救济。

(四)商业秘密的有关知识产权法间接救济。

(五)商业秘密的刑法救济。

第二部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移植的观察。

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历程。

三、我国目前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单独立法。

(二)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基本问题。

(三)现有法律规定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形式不明确。

(四)现有程序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科学性规定。

第三部分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建议。

(一)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单行法。

(二)扩大商业秘密的概念和侵权责任主体。

(三)扩大未来商业秘密立法的调整范围。

(五)规范商业秘密司法鉴定。

(六)明确规定侵权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司法救济程序。

(一)完善商业秘密的诉前救济制度。

(二)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

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二)检察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三)检察机关介入商业秘密保护案件公益诉讼的正当性。

(四)检察机关提起商业秘密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

(五)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商业秘密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和原则。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但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取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个性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此刻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取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取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取具体的题目。

来就是有研究方向的,选题相对较为容易一些。

第一,选题要小。

第二,思路要宽。

做一篇学位论文,上面这些问题都要思考到,思考得不周到,都会影响论文的质量。

二、选题的主要方法。

我在给一些研究生讲法学论文写作的时候,谈到具体的选题,都结合自己的写作实践经验,给他们介绍我的具体方法。下面我介绍自己应用最多的三种方法。

一是“夹空”法。

是得不到理解,到目前还没有在民法实践中采用,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介绍一个选题资料,就是写作毕业论文是不是能够写人物。我们的法学毕业论文,一般都是论述制度,没有论述人物的。但是我想,写作一位学术人物,写出他的学术思想,也是很重要的选题。因此,我确定我的一位博士生,就写《佟柔民法思想研究》。我看是一个很好的选题。

采用夹空法选题,基础是能够找出夹空。这就需要有学术的修养。没有很深的学术修养,找不出来夹空。因此,在平时学习的时候,必须要注意搜集资料,掌握住研究防线的学术动态,才能够应用夹空理论选出自己的选题。

二是“综合法”。

三是“超越”法。

在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中,也能够选取大家都论述过的题目,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超越前人所有的论述,做出自己的分析和结论。我把这种方法叫做“超越法”。

运用超越法选题,首先要很好地看书,积累资料,掌握这一专题的来龙去脉,各家各派的学说观点,综合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看看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超越各家各派的理论,自成一说,自成体系,别有新义。如果有这个潜力,就能够选取这个题目。此刻的积累资料掌握学术动态,方法简单多了,上网、googl、百度,等等,一搜,有关的论文就出来了。不像我们那时候,天天蹲在图书馆,一张一张地记卡片,没有多少天的苦读,选不出来好的题目。

毕业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选题基本原则。

1、选取学科方向。

学生能够在以下法学学科的二级学科下选取论文的具体方向: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法律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

2、选题的原则。

原则是“兴趣+知识+资料”,在选题时要充分思考需要和可能;选题具有好处,包括理论好处、实践好处。个性期望学生透过做论文,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必须的实际问题;所选取的题目能够为专科毕业论文所包容,避免题目过大。

3、选取题目。

学生选题时:结合本人工作和生活实际、结合课程学习,选取感兴趣的题目。对于学生结合自己的社会实践选取的论文选题,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学生在选题要注意避免:大题小做,选题陈旧。鼓励学生对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一些过于陈旧的选题,诸如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其预防;家庭暴力问题之我见;一些理论强度较深,不适合专科阶段学生写作把握的论文,例如我国物权制度研究;孔子法律思想探析等推荐学生不予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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