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三人谈:公益律师科普法律援助

当前,全国律师行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应该同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相融合。我们常说律师应当履行社会责任,更多的应是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和专业优势,为全社会、为老百姓提供全面、优质、高效、均衡的法律服务,其核心内涵正是公益法律服务。那么公益法律服务具体包涵哪些内容呢?此次我们邀请到了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的三位律师来为大家科普并谈一谈他们的想法。

嘉宾阵容

尉迟立君: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皖正所破产业务部负责人,中共党员、法学研究生、三级律师,安徽省律协长三角律师业一体化工作委员会、安徽省律协企业合规管理专业委员会、合肥市律协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合肥市律协破产清算与并购重整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2021年度庐阳区优秀志愿者,华东三省一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入库人才,瑶海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六安仲裁委仲裁员,团中央反校园霸凌普法员,安徽省维护妇女权益法律志愿者,安徽省女企业家协会法律与财税委员会顾问,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员,合肥市社会观护员,合肥市总工会职工法援律师,合肥市法律明白人,合肥市教体局“防性侵教育进校园”讲师。

唐雄文: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系安徽省律师协会医疗卫生与健康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人才库入库律师(工程投资建设与房地产方向)、合肥市律师协会教育与培训委员会委员、合肥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纠纷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

王朋: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共产党党员、法律硕士研究生、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员、合肥市总工会职工法援律师、庐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合肥市法律明白人。

访谈对话

主持人:什么是公益法律援助中心?您认为这种机构的设立有什么益处?

唐雄文:1995年2月28日,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批准,11月19日正式挂牌成立,成为全国最早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此后,全国各级法律援助中心陆续成立。目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区县、市、省、全国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均已成立,是隶属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二级机构。

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是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组织者、参与者、实施者,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主持人:公益律师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有哪些形式?可以展开说说吗?

唐雄文:公益律师能够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形式很多样,可以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等服务。

以刑事案件为例,如果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如果当事人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抚恤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主持人:请问您具体参加过哪些法律援助事件?对他们提供了什么具体帮助?

王朋:我依靠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妇联等平台办理过多起法律援助案件。其中,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案件最多,主要分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民事主要以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主;刑事主要为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提供辩护。工会以解决职工劳动争议纠纷为主,妇联主要代理妇女儿童的维权案件。

主持人:您觉得目前社会上关于法律援助机制这一块还需要什么改进或完善的地方?

王朋:随着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生效实施,法律援助各方面机制更加完善,不管是从法律援助申请方面,还是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监督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经济上困难或符合法定条件(比如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死刑、无期徒刑),二是案件的类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范围。

法律援助的范围也应该有所限制,一方面考察案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一方面考虑对律师业务创收的影响。从《法律援助法》的规定来看,援助的范围基本上是赡养、抚养或劳动报酬、人身损害等生活必要费用的案件,面对的人群处于弱势,经济状况也不好。另外,如果全部案件或过多的案件类型纳入到法律援助,那么律师收费的商业案件会大大减少,也会增加国家财政的负担。现有的范围相对来说恰到好处,既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财政负担和律师业务。

个人认为法律援助机制是相对完善的,现实中主要会遇到受援人疑惑法律援助是否会尽心尽力搞好,总觉得法律援助是无偿的,律师在办理过程中会不尽心。因此《法律援助法》中也对律师在办理案件的各个环节规定了监督机制,比如开庭前各种谈话告知,开庭时旁听打分,对卷宗整理进行打分,结案后回访受援人,补贴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等。法律援助更加规范、透明。

主持人:是什么促使您一直坚持做公益援助?您的积极性从何而来?

尉迟立君:“做律师就要有颗公益心”,我在从事律师执业之初,便是这么想的。这可能与我之前从事的职业有关,在成为执业律师之前,我在医院的医护岗工作了九年,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天职,而律师职业与之有相通点,就是那义不容辞的公益心。再者,随着我执业年限的增多,办理公益援助案件的增加,在我内心也逐渐强化了律师是“人民律师”的信念。在法律行业有这样一句话:“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当仁不让。对律师的本质属性有了认识,才能真正发自内心地开展公益援助,借用一位律师前辈的话说就是,我们律师做公益援助,不仅“要我做”,更得“我要做”,而且“做得好”,努力“做持久”,从而让公益法律服务,成为律师的生活习惯,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常态。通过一个个援助案件,既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实现了我的人生价值。所以说坚持并积极地做公益援助是我的初心使然,也是我职业的本质属性。

主持人:律师创收与公益活动(社会尊重)如何权衡?

唐雄文:律师创收与公益活动,两者之间即矛盾又统一,在一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互相成就。

首先,毫无疑问,律师创收与公益活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律师创收更多地考虑到律师、律所的经济收益问题,以收入高低作为衡量指标。而公益活动,更多地是在讲奉献,讲社会价值,不能收取当事人的律师费用,不能获得经济回报,并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

同时,公益活动,虽然无法获利,但有时候能够给律师带来一定的社会声誉。随着律师知名度(尤其是美誉度)的提升,会让更多的当事人知道该律师、信任该律师,遇到法律问题时也更愿意委托该律师,往往会对律师的成长起到正面的积极的促进作用。从某种角度来看,律师坚持从事公益活动,是一项长期获益的事情。

所以,律师创收与公益活动,两者可以相互结合,种善因,得善果。律师在日常的工作中,与人为善,帮助他人,让自己、家人、社会获得愉悦幸福,总归是一件正确的事情。

尉迟立君:“律师创收”与“公益活动”,这两者用“权衡”来比较,不是很准确。我个人理解,两者应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名律师、一家律师事务所要保持良好的信誉度、品牌度,很重要的一点是,就是要经常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我参加各种社会组织公益活动得到了认可,收获了荣誉,我作为一名律师的底气就更足。所以,在律师行业,不能单纯的抛开创收谈公益,更不能抛开公益谈创收,两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

由此可见,鼓励更多的律师参加公益法律服务、让更多的律师持续性从事公益法律服务,需要建立长效机制。在加深对律师职业的理解,弘扬律师人民性、公益性的属性,宣传优秀公益律师的同时,还应当发挥律师、律所、律协和政府各个方面的积极性。

THE END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https://www.wanzhi.gov.cn/openness/grassroots/6603391/37349171.html
2.观点集成041210: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http://www.bjjbls.com/NewsDetail.aspx?ID=6070
3.律师制度恢复45年北京律师从19人发展到56000余人45年来,北京律师行业实现了量与质的跨越式发展,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由传统诉讼事务发展到诉讼、非诉讼事务并重,由国内业务拓展至“一站式”涉外法律服务……北京涉外律师也从无到有,至今已有4000余人,北京律所境外办事机构遍布97个国家和地区。https://www.acla.org.cn/info/6fa8972feba54a9c8b2387393fdf4d5c
4.法律援助工作要点大全11篇4、建立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完善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刑事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继续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确保今年社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比例不少于35%,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比例不少于70%。 https://gslkxk.fabiao.com.cn/haowen/9566.html
5.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范文为了提升法律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在各级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按照工作计划要求,在区人民法院组织全区专职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开展了律师进驻法院的活动,按照各单位律师人数的比例,制定每月的律师值班表,要求每日一名律师在岗,按照工作时间坐班,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且组织全部律师参加了全市举办的律师进https://www.gwyoo.com/haowen/129674.html
6.中国法院网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来宾有:市司法局副局长、北京人民调解协会会长、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马燕;北京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陈延平;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佟丽华;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韩东梅;市妇联权益部干部白皎;市司法局调解工作处副处长杨健;北京人民调解协会https://www.chinacourt.org/chat/chat/2021/05/id/52817.shtml
7.公示首届“深圳青年五四奖章”个人(集体)入围名单肖伟东,男,汉族,1991年3月出生,群众,本科学历,现任广东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他热心社会公益,曾受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多起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代理近百余宗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深入广东揭西,河南商丘、湖南永州等地农村学校举办普法活动,累计服务时间超800小时。 https://www.sznews.com/news/content/2021-04/17/content_24139552.htm
8.东莞律师协会律援助,深入企业举办流动法律法规讲座,协助工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根据工会组织要求参与调处重大劳动纠纷(情节较严重、具有一定敏感性及群体性的劳动纠纷),开展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担任非公企业工会法律顾问,指导和帮助工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帮助和引导企业职工以理性方式争取合法权益。东莞律师这一社会参与工作获得社http://www.dglawyer.cn/info/71029efd8fb24febbe3420db0abc4081
9.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改革维护稳定依法治区促进发展——改革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屯溪区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决策部署要求,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强化政治思想教育,勇于担当全面依法治区、法制教育暨普法宣传、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刑满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大量繁重工作任务,并在廉洁自律http://www.hscaw.com/hscaw/bumendongtai/sifaxingzheng/2020-09-02/15036.html
10.蒙冤十五年,法律援助终获无罪2014年6月17日,分别指派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对其提供申诉和再审法律援助,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张平安律师代理申诉及在再审中担任辩护人。 再审申诉: 张晓军于2012年11月12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再审辩护: 自2012年接受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作为代理辩护律师团队不惧权贵,不辞劳苦,三年来,http://www.sxlawyer.org/newstyle/pub_newsshow.asp?id=29004629&chid=100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