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值班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的律师。
五、值班律师应按照省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值班顺序按时到岗。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值班的,须提前一天向省法律援助中心请假,由省法律援助中心另行安排他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私自调换。
六、值班律师应持律师执业证书,实行挂牌上岗,向当事人表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身份,胸牌由省法律援中心统一制作。
七、值班律师在值班期间应衣着整齐,举止大方,接待来访人员应当做到“五点四心”:微笑多一点,语言礼貌点,解释耐心点,工作主动点,服务热情点;热心接待每一位受援人,耐心解释每一个疑问,细心做好每一项工作,爱心献给每一位受援人。
九、值班律师对涉法涉诉的问题,应在弄清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解答。对涉及敏感性问题和群体性信访,要及时向工作站负责人和省法律援助中心请示汇报,正确引导。
十、值班律师违反本制度的,省法律援助中心视情况予以处理,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