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XX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受理了该合同纠纷仲裁案,并经历了多次庭审和仲裁员变更。2021年4月12日,魏某某以律师身份接受第三人委托代理该仲裁案。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定,虽然仲裁员徐某某与魏某某律师曾在同一律所执业,但徐某某已退出该案审理,不会影响案件正确裁决。
三、调查认为
1.魏某某律师从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到第四次开庭期间系实习律师,还系第三人的法务,存在在实习期间单独私自接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魏某某律师在实习期间,以第三人员工身份代理仲裁案件,违反律师不得兼职和实习律师不得私自单独接受委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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