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各项制度

班玛县法律援助中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法律援助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法律援助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我县法律援助事业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突发性事项、事故、问题;

3、群体性案件;

4、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5、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工作人员要执行重大事项反馈,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报告事项由有关领导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个工作日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上级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社会稳定性的突发事项,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中心负责人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

班玛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接待制度

二、咨询接待由首问人员负责到底,不得互相推诿、搪塞。

三、接待人员:应当讲究文明礼貌,服务热情,态度诚恳富有同情心,不得使用粗暴的言语及行为。

四、解答法疑问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并一次性告知来访者,确属疑难问题可提交全体律师讨论后择日予以答复。

五、接待来来宜主动做好接待记录备查,注明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及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六、对来访者的疑问原则上当时答复并登记接待效果,确属当时难以答复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来访者。

八、不得收取来访者的任何费用,亦不得引诱来访者采取诉讼行为而为他人介绍法律业务。

九、接待终结,接待人应明确表示欢迎来访者再来。

班玛县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制度

为了加快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发展,满足公民进行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的需求,规范法律援助接待大厅值班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一、每天值班人员由本所律师及司法局工作人员轮流担任:

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衣着整齐,举止大方,接待用语规范、态度和蔼热情。

五、值班人员对涉法涉诉的问题,应在弄清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解答对涉及信访和群体性的来访人员,要在坚持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的前提下,以稳定大局为出发点,对于敏感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正确引导。

七、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便利,招揽案件自己代理或向来访人员推荐律师。2、刁难、歧视来访人,推诿、敷衍、无故拖延办理来访事项。3、丢失、隐匿和擅自损毁来访人的材料。4、收取来访人的财物。5、泄露来访人的个人隐私。6、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缺席等违反工作纪律。7、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8、不按时交接来访人员登记表。

“四统一”受案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2、统一受理。履行审批手续,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和受援对象的法律援助案件实行统一受理,中心向申请人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符合法律援助案件的,出具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3、统一指派。指派方式实行当事人自愿选择和中心推荐相结合机制,统一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承办案件机构下发指派通知书,告知指派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安排承办人员与受援人办理受托手续,并将指派情况告知中心,被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指派。

4、统一监督。一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为目标,对中心指派的援助案件的承办过程进行质量监督指导,法律援助办结后,需向中心提交案卷材料进行规范化检查,审核承办过程是否规范,对承办不规范的案件不予发放补贴。

执业纪律制度

1、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2、不得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同时收取财物。

3、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4、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5、被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以及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

6、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否则依《法律援助条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法律援助人员应尽心尽责办好法律援助案件,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材料齐全、程序完整、服务质量好。

2、重视法律援助质量,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案件质量监督组,对中心指派案件的承办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3、实行受援人回访制,采用服务质量跟踪卡的形式,认真听取受援人意见和建议。

5、对已办结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卷宗材料规范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1、设立工作日记制度,将来文、来电、来信、来访、咨询等工作进行登记。

2、确定专人管理档案,负责审查归档的卷宗,规范管理档案。

3、受指派的法律援助单位在援助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向中心提交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归档的档案内容材料应当齐全,目录页码编排清楚,装订整洁,对于不规范齐全的卷宗,予以退回,责令补充规范,再予归档。

4、妥善保管档案如需借阅须登记,按时归还。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经主任同意,办理借阅手续。

援务公开制度

1、宣传公开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性质、工作原则,公布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值班人员的名单。

2、上墙公示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受理对象、受理条件。

3、上墙公示申请法律援助的流程。

4、公示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纪律制度。

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文明服务的水平,更好地落实《班玛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责任制适用于班玛县法律援助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首问首办责任人是指申请人或办事人到本中心咨询、申请法律援助、办事时,首位接洽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申请人或办事人提出的服务事项,不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予以说明并作出适当的指引。

第八条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文明礼貌、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要充分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第九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服务为民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条违反本责任制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平时和年终考核的依据。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以优质高效服务于群众,杜绝相互推诿,为群众排忧解难。根据《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班玛县行政机构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经办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申请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附后)予以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法援机构备案。

第五条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往返多次办事的责任人,按《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班玛县行政机构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予以处理。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为使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改进公务员的服务作风,根据《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班玛县行政机构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班玛县法律援助中心。

第五条本单位受理当事人来信咨询,应该在收到来信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法律咨询意见反馈给当事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在10个工作日内延长。

对申请人提供的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及案情材料作初步审查,发现材料不全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尽快补齐材料。具体按本单位的“首问首办”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办理。

第九条对已获准法律援助的案件,经办人应根据《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指派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给受援人指派承办律师。

第十条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本中心应当在接到通知3日内将确定的承办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名单回复给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案件专管员指导承办律师做好案件的承办工作,协助承办律师领取办案补贴。卷宗经验收合格的,财务人员应立即向承办律师支付办案补贴。不能立即支付的,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十三条法援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班玛县行政机构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

服务承诺制是中心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的目的

强化优质服务,规范受理法律援助的程序,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简化办事程序,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缩短办事时限,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为法律援助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四)服务承诺制的主要措施

1、将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法律援助申请流程、指南、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值班律师照片等要素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大厅予以张贴、以及通过“法援在线”网页向社会公示。

2、将可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有关资料分别制作成小册子,供来访群众索取和阅读。

(六)服务承诺制度的奖惩:

依照《国家公务员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内容进行。

THE END
1.工作站律师值班制度一、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值班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的律师。 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由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指派,原则上每周值班一次;具体时间由工作站根据所在单位实际情况,报省法律援助中心确定。 https://flyzzx.sdupsl.edu.cn/info/1003/1138.htm
2.市司法局推行实习律师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制度——平安梧州网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和法律援助工作力量,充实实习律师的实践活动,培养实习律师树立热爱公益事业、自觉维护法律实施、促进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梧州市司法局推出实习律师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接访值班的制度。 该制度要求每名实习律师轮流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展现场接待,接受来电、来访群众的有关法律咨询,引导符合http://www.wzpeace.com/article_show.php?id=7285
3.泰州工会服务网法律援助法律顾问律师值班制度法律顾问律师值班制度 一、值班律师每周三、周五到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值班,接待职工群众来电来访咨询,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 二、值班律师在值班期间应衣着整洁,举止大方,接待用语规范,态度热情。 三、值班律师对咨询问题,应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解答,咨询事项涉及信访及重大矛盾纠纷的,要加以正确引导,并及时与法律工作http://tz.jsghfw.com/art/2021/10/9/art_998_34458.html
4.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初探【摘要】: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行,为了更好地在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课题。但作为一种顺应具体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其在改革运行试点过程当中仍存在一些障碍。在当前的值班律师制度构建中,应明确值班律师的定位,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559-1018887867.htm
5.刘玫平等权视角下的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以值班律师“同案不同援本文选取法律援助项下的值班律师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以值班律师的制度缺陷及其在实践中的异化实践背离导致的“同案不同援”问题,探讨法律援助中公民平等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 平等权与法律援助制度的联系 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而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当中的主要内容,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http://www.jzx7788.com/html/zhishiku471/149810.html
6.国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简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是最早建立并实施值班律师制度的国家。早在1424年,苏格兰的一项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https://china.findlaw.cn/info/lvshi/lsdt/145848.html
7.值班律师制度研究3篇为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落实贯彻,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积极作用,合理维护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强化人权保障,细化司法保障,推动司法公正,2017年8月2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国家部https://www.baywatch.cn/article/1876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