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受援群体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部门成员提供优质实践平台。
第二章部门建制
第二条本部门以组为基本单位,共六组。其中研究生组五组共二十人;本科生组一组共十人。
第三条研究生组员通过两轮面试确定。第一轮面试为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面试,初步选出适合诉讼代理部的新成员;第二轮面试为诉讼代理部的单独面试,由诉讼代理部部长主持。其中,有法律援助经验者优先。名单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与诉讼代理部部长共同商定。研究生组每半个学期考核一次,淘汰不积极的组员。
第四条本科生组员限于法律援助中心本科三年级生。其中部级干部五人,积极分子五人。未参加法律诊所课程者优先。部级干部自行申报,积极分子由各部部长推荐,然后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与部长统一审核。
第三章代理人素养
第五条作为诉讼代理应当具有同情心。
同情心某种程度上是比专业更重要的品质,这是由法律援助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寻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往往已经饱尝世间冷暖,而代理人的热情,会使得他们重拾对世界的信心,备感温暖。因此,代理人需要表现出最大的热情,比如,与当事人见面时提前到达等候,主动与当事人联系,适当地表达自己的关切,等等。
第六条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达到专业水平。
免费援助并不等于水平业余,所谓职业也不过就是将细微之处做得专业。因此,代理人一定要按照律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大到诉讼策略的确定,小到签字笔的选择,都要做到最为专业。
第七条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当具备耐心。
第八条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具备敬业精神。
整个诉讼代理过程,代理人不能有得过且过、敷衍了事的想法,无论是起诉书、举证质证还是代理词,都要精益求精,直到代理人认为已经最为完美、改无可改为止。
第四章收案与审查
第九条如果当事人在海淀法院进行法律咨询后,又向咨询员提出诉讼代理请求的,咨询员应当让当事人填写《诉讼代理请求书》,并于当天转交诉讼代理部部长。如果当事人以来信来电等方式提出诉讼代理请求的,则先由接待人代为填写《诉讼代理请求书》,但应空出当事人签名,等承办人与当事人见面时补上。
第十条诉讼代理部部长在收到《诉讼代理请求书》后,提交给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委员长确定三名委员进行审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并填写《案件审查表》。审查应当在三天内完成。符合代理要求的,应当同意受理;不符合代理要求的,应当拒绝受理。审查完毕后三天内,由部长通知当事人审查结果与理由。
第十一条代理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为自然人。我中心不受理任何法人的援助申请。
(二)案件应当为民事案件。我中心不受理任何刑事或者行政案件。
(三)案件应当处于一审或者二审阶段。我中心不受理再审案件。
(四)案件应当由北京市的法院管辖。我中心原则上不受理外地案件。
(五)案件事实清楚简单,标的额较小,证据比较充分,当事人经济条件较差,无法或者难以负担律师费用。
(六)结合部门建制,为保证每个组员在一个工作年度中代理两个案件,收案总量应当控制在30个左右。
第五章承办组
第十一条收案之后,由部长按照研究生组的编号顺序确定承办组。承办组包括承办人与辅助人。由部长从承办组里随机选取两位成员作为承办人,全面负责案件的落实。另两位成员则自动成为辅助人,承担以下辅助性工作:
(一)模拟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辩意见或者提起反诉;
(二)接替因故不能到场的承办人会见当事人;
(三)接替因故不能到场的承办人出庭。
再有案源,承办人和辅助人轮换。
第十二条本科生组的案源由部长灵活掌握,不按照小组编号确定。本科生组的承办人与辅助人均由部长随机选取。
第六章联系人
第十三条两名承办人需要自行协商,确定其中一人兼任联系人。
第十五条联系人的职责包括:
(一)首次联系时,向当事人了解案情概要,并约见当事人;
(二)后续联系时,向当事人通报工作进展,回答当事人的提问,督促当事人做好诉前准备工作,视需要再次约见当事人,询问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三)每周向部长书面汇报工作一次。
(四)每周至少应与当事人联系一次。
第七章工作日志
第八章与当事人会面
第十八条第一次开庭前,承办人至少得约见当事人一次。会面时,两名承办人必须同时到场。如果有承办人因故不能到场,应当及时通知辅助人接替。如果两名辅助人均无法接替,应及时通知部长另行确定人选。
第十九条与当事人会面,应当提前五分钟到达约定地点等候。
第二十一条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合代理,则承办人应当与当事人签署(本条例中所有文书均应用黑色签字笔书写)《法律援助协议书》(一式两份)与《诉讼风险告知书》,接受当事人的代理请求。必须注意,承办人一定要向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全面说明案件可能的操作方案以及各自的优劣,让当事人自行选择,并且不得对诉讼结果作出任何承诺。同时,承办人应将当事人所有的证据材料复印一份,并出具《证据清单》(一式两份)。若当事人未带齐全或者需要另行补充,应在当事人补充完整后出具。
第九章庭前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庭前准备过程中,承办人应当做好下事项:
(一)起诉书。
2.承办人要保证案由准确,比如,根据是否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来区分究竟是属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还是属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具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3.承办人在书写诉讼请求时,如果请求较多,应当逐一列明;如果涉及金钱,应当明确数额;如果原告需要做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则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等请求,应当在第一次开庭时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另行追加。如果起诉时无法确定各项具体数额,也可以先提一个约数。
4.承办人在书写事实与理由部分时应尽量简明扼要,围绕案由将基本构成要件事实说清即可,切忌纠缠旁枝末节。又因为起诉书中的事实会被作为当事人自认,所以承办人应反复审阅,避免任何可能被对方利用的疏漏。
5.起诉书在交当事人之前,应当报部长审阅。
(二)代理词
1.承办人应当围绕证据来写代理词,做到每一个关键性事实都有证据支撑。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仅限于北京市辖区内的案件)、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批复等都可以作为法律渊源适用。如果涉及到金额的计算,则应当力求精确,避免计算错误。
2.代理词应当按照法官与书记员的人数准备副本,简易程序由法官独任审理则只需要准备两份,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则应准备四份。
3.代理词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周内完成并报部长审阅。
(三)基本情况分析
承办人在写完代理词后,应当就本案涉及疑难法律问题、设想的解决方案、选择的诉讼策略及理由、对本案总体风险评估等事项作出分析,于开庭前交给部长。
(四)模拟答辩状
辅助人应当针对承办人所拟起诉书和代理词,提出抗辩意见。模拟答辩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周内完成,并交承办人和部长各一份。
(五)调查取证
承办人应让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但可以为其提供指导意见。考虑到调查取证是不可缺少的技能,作为例外规定,在无人身风险的情况下,经部长批准并开具调查函后,承办人可以代为调查取证。
(六)会见对方当事人
无论基于何种动机,承办人在签署法律援助协议后结案前都不应私下联系对方当事人。在劳动仲裁等案件中,如果协商更有利于案件解决的话,经部长批准并开具介绍信后,承办人可以会同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庭外协商。
第十章立案
第二十三条承办人应当让当事人自行去法院立案,不得代为立案。为确保当事人一次立案成功,承办人应当准备好起诉书、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证据及诉讼费用。
第十一章出庭
(二)与当事人讨论,就法庭上将要陈述的案件事实确定最后版本。注意与起诉书写明的事实相统一,并且反复审阅,避免出现容易被对方利用的疏漏。
(三)与当事人讨论,确定举证顺序、举证方法及证明对象。
(四)承办人之间应就宣读代理词、质证发言等事项作出明确分工。
第二十五条开庭时,承办人应当确保手机和小灵通处于关闭状态,严格遵守法庭秩序。
第二十六条庭审按照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庭审调解的顺序进行。
(一)庭前准备属于例行程序。
(二)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先会确定争点,因此承办人对争点的判断非常重要,否则争点判断错误将会影响整个庭审。然后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再由被告宣读答辩状。接着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再由被告举证,原告质证。通常承办人应当让当事人自行宣读起诉书及举证,如果当事人以口音过重影响发言效果为由请求代为陈述事实,承办人可予答应;承办人应当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证人证言是常用证据。承办人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预交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承办人应当在开庭前约见证人,模拟法庭作证全过程,消除证人可能有的紧张情绪,达到尽可能理想的作证效果。
3.承办人不应唆使证人作伪证。
(四)庭审调解。在开庭前,承办人应当问清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以及接受调解的底线。考虑到法官调解一般都是两边各打五十大板,因此,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大可不必接受不利于己的调解。法官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让法院制作调解书,也可以申请撤诉。两种方案各有利弊:调解书可以由法院强制履行,但撤诉能够节省诉讼费用。因此,承办人应当综合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与对方当事人的态度来选择方案,比如,拿到钱后再撤诉。
第二十七条开庭后,承办人不应先于对方当事人离开法庭。
第二十八条承办人在开庭时,应确定专人负责记录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包括如下事项:
1.证据名称
2.证据种类
3.证明对象
4.对方质证情况
5.法官心证
第二十九条庭下整理后详细记录于举证质证分析表,交于部长处。
第十二章裁判文书
第三十条承办人不得代为签署及领受裁判文书,应让当事人自行签署及领受。又因为裁判文书是按照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总人数制作,因此,承办人可以让当事人领受全部裁判文书,再将原件送交承办人以留作纪念,但应当将裁判文书复印件交于部长处。
第十三章上诉
第十四章申诉
第三十二条如果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裁定,承办人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根据《法律援助协议书》,承办人不得继续代理,并且不得代为书写申诉书,仅可以提供意见。
第十五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如果当事人胜诉后,对方在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自动履行,则承办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告知当事人携判决书去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人应让当事人自行去执行立案,但可以代为填写《申请执行书》,并留存复印件一份,交部长处。需要注意,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标的,主要包括判决书中的给付内容和诉讼费。对于当事人起诉时预交的诉讼费,除了当事人撤诉由法院退回一半外,其他情形下(如当事人胜诉)法院不会退回诉讼费,一律作为执行标的,由对方当事人直接给付。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分别上诉,各自预交一份诉讼费的情况下,如果法院维持原判,则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一半,另一半也作为执行标的。注意,申请人不用预先交纳申请执行费,但是申请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否则很可能胜诉后无法执行。
第十六章费用报销
第三十四条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报销下列费用:通讯费、交通费、复印费和打印费、误餐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此项需要注明)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承办人应当填写《费用收据》(一式两份),并将所有票据粘贴在A4纸上,交部长处。
第十七章结案
第三十六条鉴于执行的不确定因素太大,因此在承办人代为书写申请执行书并且当事人执行立案后,承办人的全部工作就此结束。此时,承办人应当填写《案件总结表》一份,报部长结案。部长审核后,填写《结案书》。
第十八章案件回访
第三十七条结案之日起三天内,部长将材料转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指派专人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并填写《案件回访表》。回访情况将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章卷宗
第三十八条回访完成后,部长应将所有材料汇总,形成卷宗,移送办公室。卷宗应包括如下:
1.代理申请书
2.谈话笔录
3.证据材料收据
4.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5.案件调查表
6.诉讼风险告知书
7.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协议
9.公函
10.民事起诉状
11.庭审笔录
12.原告方证据
13.被告方证据
14.代理词(答辩状)
15.裁判文书(调解书)
16.工作日志
17.结案报告
18.收费收据
19.结案意见
第二十章例会
第三十九条每周按时召开部门例会,讨论一周工作。例会由部长主持;如部长缺席,则由副部长主持;如部长和副部长都缺席,则由部长事先指定部员主持。
第四十条原则上所有案件的承办人都必须出席,汇报一周进展;特殊情况下至少得有一人出席汇报工作。例会的出勤率将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连续两次无故不到者、一学期以任何理由不到三次者视为自动退部。迟到视同缺席。
第二十一章奖惩
第四十一条本部门特设如下奖项:
(一)最佳代理词
(二)最佳模拟答辩状
(三)最佳承办人
(四)最佳辅助人
(五)最佳案件
获奖者将被推荐参加“法援之星”的评选。
第四十二条如果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开除出法律援助中心,并报法学院团委处理:
(一)在规定的费用之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
(二)擅自缺席庭审,又未及时通知辅助人接替的;
(三)在指定的案件之外,擅自以法律援助中心的名义揽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