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绩效工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情况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原则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有关绩效工资分配政策,正确行使绩效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实行科学考核、绩效挂钩、按劳分配,建立自主灵活、符合岗位工作特点的激励分配机制,进一步扩大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增强竞争意识,充分调动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分配原则
(一)坚持“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责益相符”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
(一)考核对象
法律援助中心在编在岗、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应当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情况:
1、却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并经市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证明的,其病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2、非因工作需要本人主动申请并经单位同意脱产进修的,其进修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3、当月请假、事假累计10天及以上的(不包含法定假及函授学习),当月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的,不享受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收受当事人红包、财物等违规行为,查实后上缴返还财物,同时扣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受到警告以上党政纪律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期间内不享受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
6、工作中不服从组织安排或不履行首问责任制推诿工作的,减少或扣除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应当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特殊情况:
1、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2、因工作需要,经司法局批准抽调到外、上级单位工作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平均数按月发放。其绩效考核由借调单位执行。
3、法定产假、婚嫁、因公致残期间全额发放单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对法律援助中心2020年12月在编在岗、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进行绩效工资考核。(退休、新入人员按实际在岗月份考核)
四、考核机构
五、绩效工资的构成和考核内容
(一)绩效工资的构成
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市财政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为单位自主分配部分,年底发放。
(二)绩效工资考核内容
分数考核分为二部分,包括民意测评考核最高40分、日常工作考核基础分为60分,在此基础上实行奖扣分制度,总分不记上限。
1、民意测评考核。根据被考核对象全年的日常德、能表现进行打分,评议打分标准:(1)政治思想评议15分,分为优秀(15分)、较好(12分)、一般(8分)三个等次,凡任职期间受到处分的,政治思想评议不得分;(2)业绩评议25分,分为好(25分)、较好(20分)、一般(15分)三个等次,凡任职期间因在专业技术方面出现严重失误而受到处分的没业绩评议不得分。评议打分采取无记名划票的形式,结果当场公布。
2、日常工作考核。日常工作考核实行奖罚分相结合,做好平时记录,年底根据记录打分。
扣分项目:
1、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全年请假三天以内者不扣分,超过三天的,每多半天扣0.5分;
3、严格执行工作日、休假日值班制度。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每脱岗半天扣1分(迟到或早退超出2小时、晚上值班缺岗一次均按按脱岗半天处理);
4、严格执行值日制度。不按值日表安排搞好单位卫生责任区和个人办公室卫生的,发现一次扣1分;
5、严格执行挂牌上岗制度。每周随机检查,每发现一次违反挂牌上岗规定的扣0.1分;
6、积极参加局机关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无故少参加一次扣0.5分;
7、因挂牌上岗、迟到、早退、提前领饭等被纪委和机关工委通报的一次扣5分;
9、未按要求按时报送材料,主任交予工作未按时完成的,每次扣0.5-1分,经教育后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每次扣10分;
10、工作日、值班、因公外出期间违规饮酒每次扣10分;
11、援助中心其他工作人员,要完成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司法局制定的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对考核未达标的视情况扣1-3分。
奖励分项目:
1、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奖励5分;
2、获得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的分别奖励2、4、6、10分,同一项荣誉称号只取最高得分,不同荣誉称号分别奖分。本项得分不设上限。
3、完成援助案件每一件加1分;辅助办案每一件加0.6分;接待群众咨询每10人次加1分;代书个人法律文书每3份加1分;
4、案例报送被采纳的加1分,信息每一篇被采纳的加0.5分;
5、论文每一篇被采纳的加4分。
六、绩效考核等次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一)绩效考核等次。绩效工资考核分为四个等次,优秀(一人)、合格、基本合格(69-60分)、不合格(59分以下)。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每年年底按照绩效考核内容进行打分,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奖励性绩效工资1000元;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1000元;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减去考核等次为优秀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1000元,剩余的绩效工资六人平均分配,如有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该办法中应扣发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优秀等次和合格等次人员平均分配。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1.因违法违纪或其他原因受到各级处分的人员,取消当年考核资格;当年作为未定等次人员,按照全体参加考核人员平均分数的80%作为考核分数。
2.在工作中每年有3次以上不服从工作安排,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3.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4.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
七、工作要求
(一)实施绩效工资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全局干部职工的监督和质询。
(二)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保存有原始依据,考核量化分数及结果应告知被考核人员,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
(三)职工的考核结果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干部职工无异议,按标准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本考核办法自2020年1月起执行。
九、本考核办法由乳山市司法局绩效工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