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等法律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6.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因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9.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10.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11.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12.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二)在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民,依法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知悉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未成年人;
2.盲、聋、哑人;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法律援助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的公民: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
(二)特困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的成员;
(四)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
(五)作为政府扶贫对象并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成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三、法律援助流程
(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交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证明:
1.持有民政部门核准的给予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或者享受优抚待遇证件的;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劳务费、工伤赔偿及在履行劳务合同中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3.未成年人受到其监护人侵害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或者主张义务教育权利的;
4.老年人请求给付赡养费的;
5.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律援助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提供法律援助,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维持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指派;
刑事法律援助事项,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代理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对法定时效即将届满等特殊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受理申请的同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四、法律援助形式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案件卷宗、提出辩护意见等;
(三)民事、行政诉讼的代理,整理案件证据、开庭、发表代理意见,代收法律文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