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和帮助企业成立调委会。企业调委会一般由企业负责人、人事、工会、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及员工代表组成,共3一5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司法局基层科和各司法所要指导企业调委会调处企业内部各类矛盾纠纷,形成预防和化解企业人民内部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为企业发展营造稳定和谐的环境。(责任单位和科室:县工商联办公室、司法局基层科、各司法所)
企业应当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一是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是企业开展法治化管理和有效化解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有利于企业及时得到有效法律服务,有利于律师充分、全面了解企业的状况,使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更具有针对性、准确性、可靠性。二是要引导律师、法律工作者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提倡合理收费,同时在标准的顾问费、费、服务费等基础上给予困难企业最大程度的优惠,切实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通过优质高效的服务,提升律师队伍的社会形象,实现服务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责任单位和科室:县工商联办公室、司法局公律科、各律师事务所)
(一)提高认识。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重要职能,强化法律服务职能作用,是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司法行政机关自身发展的需要。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全力抓好法律服务经济建设、开展企业法律帮扶工作。
(三)加强督导。司法局和县工商联将适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讨论如何更好地为本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为确保法律服务进企业活动长期有效开展,经司法局、工商联共同研究,成立法律服务进企业活动领导小组。
略
基金项目:大连民族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改项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探索与实践”的阶段性成果。
一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的实践教学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硕士培养目标
二专业实践平台建设与专业实践价值
实践基地能够为法律硕士提供获取直接的、第一手经验,演练解决社会问题所必要的技能的实战机会;为学生如何从经验中学习和如何获得技巧提供了理想平台。专业实习涵盖的实践性、技能性以及真实的办案环境十分符合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和特点有利于开展专业实践,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特色决定了开展专业实践具有先天的优势条件,因此,专业实践具有课堂学习不可替代的作用。弥合法学院理论教育与实践间的差距,弥补课堂教学偏重理论讲授的不足。对学生所学的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融会贯通,较好地体现理论教学与职业训练相结合,弥补法学教育存在的职业训练不足的缺陷。激发学生专业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教师改进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水平和能力产生促进作用。
三法律硕士专业实践的目标、规划与方案
(一)专业实践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旨在按照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要求,结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项目任务,把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贯穿于法律人才分类培养、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等全过程进行规划、设计和管理,并在实践过程中注重过程管理,加强学生职业意识、职业伦理教育,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业实践,使学生在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等方面达到法律职业从业技能的要求,确保法律硕士在实践过程中切实增强实务能力:面对社会现象和案件,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
(二)实践规划、方案与具体内容
2实习地点的选择与轮换。实习地点不固定,安排学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或司法等实务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定期轮岗,帮助学生自觉实现角色转换,熟悉不同司法部门和不同法律工作部门的工作流程、方式方法、任职要求,提高法律硕士的职业素养。
3校内外导师的具体安排。在实践教学中,不断加强与深化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校外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与校内的学业导师分工合作,密切配合,以法明案,以案释法,促进实践能力与理论水平共同提高。在实践过程中有的放矢,指导和帮助学生发现和提炼学位论文素材。法律硕士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实务,重在反映学生运用一定的理论与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能力。提倡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与提炼问题,采用案例深度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完成毕业论文。
4实践教学的具体内容。我们在安排法律硕士实践的具体内容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⑴顶岗上班。安排实践的法律硕士生必须按照各实践单位的要求准时上班下班,并遵守各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各单位指导教师的要求。主要让学生了解实务部门的工作状况、工作环境和工作流程。⑵担任书记员或律师助理的部分工作。在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带领下工作,如整理案卷,归纳案件的争议点,归纳证据疑点,参加提审或者会见被告等。主要让学生亲力亲为,亲身体会办理案件的过程,而不再是办理案件的旁观者。⑶观摩开庭、旁听或参加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律师的案件讨论。在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随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多轮次观摩、旁听开庭,了解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随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或者随律师会见被告、会见当事人。实习过程中学生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密切接触和交流。让学生了解案件办理的真实过程,体会将学过的法律综合运用于实践的法律操作技能,并获得指导教师的宝贵经验。⑷记实习日记和交流。要求学生记实习日记,将实习的所见所闻所想写成书面日记。实习日记与最终的实习报告一起,作为评判实习成绩的主要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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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鸿.改革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完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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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红,王有强.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探讨[J].中国成人教育,2013(23).
关键词:检察职能;诉讼监督;司法公正
当前,在刑事诉讼领域存在着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如有罪不究、违法办案、侵犯人权、裁判不公、量刑畸轻畸重、减刑、假释不当等问题,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刑事诉讼监督机制予以完善与创新。
一、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概念和性质
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新时期要取得科学发展,关键在于法律监督能力的强化。而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现象较为严重的背景下,作为法律监督职能中一项重要内容的刑事诉讼监督就愈加突显出其存在的价值。针对目前制约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能有效行使的诸多因素,工作机制的完善和创新无疑能为刑事诉讼检察监督走出困境开辟一条新路。
二、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职能定位及存在价值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功能性职权,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的法律监督,其目的是为了纠正刑事诉讼中的违法现象,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监督活动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对法律的实施、执行和遵守等各个环节的监督,但需要明确的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应当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行使困境及瓶颈问题
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以及司法进程的有序推进,检察机关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也取得了不少成效,但是,受法律规定、监督理念、工作机制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在行使的广度、深度、力度等方面仍存在不少制约因素。
(一)在法律层面上,法条规定过于原则、法定程序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刑事诉讼检察监督主要通过一系列程序性活动得以实现,如果缺少程序作为载体加以运作,那么所谓的法律监督也只能沦为空谈。例如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可以对侦查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是却缺乏后续规定。
(二)在监督理念上存在重配合轻制约的倾向。刑事诉讼法第七条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家之间的关系定位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诚然,互相配合在刑事诉讼中显得极为重要,因为三家机关具有“工作目标的一致性”,正如有学者指出,“工作目标的一致性,其根本原因在于犯罪控制的诉讼价值观的影响。依照这种价值观,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至高无上的价值目标,诉讼中一切问题的处理都要以此为转移。
(三)在工作机制上突显机制设置不科学、内外沟通渠道不顺畅等问题。就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而言,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是共同担当刑事法律监督职责的两大重要部门,在业务内容上存在前后衔接关系,如果沟通渠道不顺畅,极有可能在侦查监督过程中两个部门重复向侦查机关发出《追捕函》、《补充移送通知书》,这样的“撞车”现象一方面影响到办案效率以及诉讼资源的耗损,另一方面也影响到检察机关司法文书的严肃性。
(四)在监督方式方法的选择上手段单一、灵活性不够、综合效果不佳。刑事诉讼监督的方式多样,除了通过追捕追诉、抗诉、纠正违法等方式外,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其他途径实施法律监督,比如检察建议、检察公函、人民调解、落实社会帮教措施等等。
四、刑事诉讼监督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一)完善侦查活动中的诉讼监督
1.建立立案监督案件跟踪、督促机制。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通知立案权,即检察院可以强制公安机关立案,但是对于立案后的监督程序却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机关对于立案监督案件消极侦查、久拖不决、立案后又撤案等情况是普遍存在的,这导致了实践中,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侦结率、率不高,多数立案监督案件,特别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滞留在侦查阶段。
2.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此条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案件,且介入的目的是“发现违法行为”并且“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一、工会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不到位、援助资金的缺乏是目前这一制度实施中的主要障碍。
1.援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不到位。大多县级工会尚不具备提供法律援助条件,省级工会又太遥远,市级工会自然成为这一活动的主要平台,目前这项活动放在市总工会的法律部门。但市总工会的法律部门一般只配备3个左右的工作人员,其工作所应对的上级工会部室和同级政府部门有五六个,再加上本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部分工作,仅联系和汇报工作就让工作人员忙不过来。因此,工会法律援助没有能够很好地开展。
二、改进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一是要健全专门组织体系。成立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律师团等,形成各级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网络体系,推进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向村、社(社区)、行(行业)、企业延伸。《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包含了强制性与选择性两种规范,规范的意图是鼓励。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必须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具备条件的其他地方工会鼓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对后者只做引导性规定是考虑到工会本身发展状况的差异性/:请记住我站域名/。这些工会一旦具备条件就应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同时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无论工作量如何,专职和兼职的工作心态是不同的。
二是加强资金保障。除增加专项预算资金拨付外,还应该注意拓宽筹资渠道,如申请司法行政的法律援助资金、慈善总会的慈善救助资金等,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资源。
一、引言
二、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构建策略
(一)构建和完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
(二)农业补贴法制配套制度的建设
1.建立农业综合管理体制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大部门产业,农业补贴政策涉及到多个管理部门,中央和地方农业部门职能和权力相互叠加,难免出现权责模糊化问题,而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又急切需要农业各部职能的发挥,因此,建立农业综合管理体制极为重要。强化各部门职能,建立协调,有序,稳定的农业管理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农业病虫害防御体系、农业产品市场信息管理标准、以及农产品质量检验和检测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