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市法援中心”)法律援助工作,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质量,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市法援中心实际,经研究决定面向本市公开招募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事项
(一)招募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原则。
(二)招募计划
面向全市招募法律援助志愿律师100名,其中刑事律师80名,民事、行政律师共20名。(报名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服务类型)
(三)招募方式
由律师个人自愿申报,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推荐,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统一报名,经审核择优录用。
(四)招募条件
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应具备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志愿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并接受市法援中心业务指导和管理。具体条件如下: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法律援助事业;
5.近3年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均被评为“称职”等次,近3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律师行业处分,未因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或其他原因被移出志愿律师库;
(六)提交材料
1.《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申请表》扫描件;
2.身份证扫描件;
3.律师执业证扫描件(含基本信息页和年度考核页);
4.学历证书扫描件;
5.2件本人承办的优秀刑事或者民事、行政案件卷宗扫描件;
6.个人承诺书扫描件;
7.《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信息汇总表》。
二、审核程序
(一)初审
对报名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进入面谈的人员名单。
(二)面谈
(三)公示
三、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2.获得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必须条件和保障;
3.按规定获得法律援助补贴;
4.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市法援中心安排法律援助值班、案件指派,按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2.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宣传活动,积极撰写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每年度不少于1篇;
3.自觉接受市法援中心的指导和监督,按规定向市法援中心反馈工作情况、案件进程并办理结案归档手续;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志愿律师管理
(一)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库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援中心决定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退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库:
1.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或者不在本市执业的;
2.不接受法律援助值班安排、案件指派的;
4.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案件办结后不符合归档要求(含不及时归档)的;
5.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行业处分的;
(四)退出人员尚未办结的案件应当依法退回市法援中心。
五、其他事项
1.本次招募公告发布前在市法援中心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律师需按此公告要求重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