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卡德尔大叔许可京鸿鹄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使用日记以拍摄成电影,后来该公司发现,北京红日影业有限公司正在拍摄电影《卡德尔大叔的日记》,将北京红日影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鸿鹄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红日影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案件审理中期,由中宣部文艺局、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主办,华夏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和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联合承办的“向祖国汇报——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国产重点影片推介庆典”于2009年8月19日晚在京西宾馆上演。百余位明星在现场用最具感染力的语言向全国观众推介了包括《建国大业》、《风声》、《惊天动地》、《卡德尔大叔的日记》等30部精品国产电影。2009年9月,卡德尔·巴克作为《卡德尔大叔的日记》权利人出席了涉案影片的首映式。
原告因此变更诉讼请求为:1、在《中国电影报》的显著位置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20.402279万元(包括原告为筹备拍摄涉案电影所支出的交通费、差旅费、邮递费、文印费、礼品费、公证费合计8.402279万元,支出的编剧费7万元,支出的专有使用费5万元);3、赔偿原告间接经济损失258万元(包括被告向电影频道、部队出售涉案影片的费用、获得的奖金);4、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败诉方北京鸿鹄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没有上诉,本案审理终结。
被答辩人:北京鸿鹄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驻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21号。法定代表人:郑建美,总经理。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以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红日影业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寿全实习律师曹星2009年7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北京红日影业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主任律师朱寿全、实习律师曹星代理其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开庭前,我们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二、从作者卡德尔老人无故违约的事实情况上分析
三、从作者卡德尔老人最后真实的意思表示来分析
至此,事实真相已经越发清晰,被告北京红日影业公司才是真正的、正当的、合法的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者,而非原告声称的所谓侵权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摄制《卡德尔大叔日记》的侵权行为,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代理人: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寿全实习律师曹星2009年7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北京红日影视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朱寿全、实习律师曹星代理其与北京鸿鹄天地文化传媒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鉴于本案发生了一些新的事实,我们又一次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补充代理意见:
一、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而本案的举证期限截止到2009年6月22日,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并没有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使在2009年7月2日进行的第一次庭审中原告也未言明对该项权利的行使。代理人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已经丧失了该项权利。即原告所谓的变更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建议法庭核实后驳回原告的变更请求。
二、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且承担巨额赔偿于法无据
代理人在这里强调一点:在民族问题变得异常敏感的今天,如果说影片《卡德尔大叔的日记》为维护社会稳定,弘扬民族团结做出了重要的贡献,那就可以负责任的说,被告对此功不可没。
孰是孰非,相信法庭已然准确掌握。
三、对该案情况的几点强调说明
鉴于本案事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在此就有关事实情况再次做个强调说明:
1、对影片首映式和作者的态度说明
2、对该影片和作者日记的关系说明
卡德尔老人目前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瞩目的公众人物,其感人的拥军事迹已被社会各界广泛的传诵着。代理人了解到目前社会上出现多种版本的与“卡德尔老人的日记”名称、内容雷同的书籍,其中就包括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提交的同名书籍。代理人在这里必须要澄清的是,被告的影片取材于三个方面,首先是对卡德尔老人所在车栏杆村做好事的解放军69071部队先进事迹的介绍;其次是中共库车县委宣传部关于解放军部队为卡德尔老人所在的车栏杆村做好事的事迹介绍;最后是卡德尔老人向被告讲述的解放军部队的先进事迹。但无论是从剧本的最初撰写到结构的编排以及最终的完成,均是被告完全独创的行为,不存在任何侵犯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且根据被告与卡德尔老人之间的约定,被告是具有影视作品改编权的。关于此点,希望法庭调查核实后做出正确认定。
3、对影片社会影响力的说明
4、对本案事实情况的再次说明
谢谢法官!
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寿全曹星2010年3月15日
原告北京鸿鹄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21号。法定代表人郑建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滨,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红,女,1964年2月7日出生,北京市鸿鹄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2号楼5单元601号。
被告北京红日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蔡德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寿全,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星,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该单位。
原告北京鸿鹄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红日影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樊静馨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亓蕾、樊雪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09年7月2日、2010年3月11日、2010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春滨、魏红,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寿全、曹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11月1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批复,同意被告摄制的故事片《卡德尔大叔的日记》延期拍摄,有效期至2010年12月4日。
2009年3月,被告与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委员会宣传部共同拍摄影片《卡德尔大叔的日记》,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委员会宣传部协助提供了演员、运输工具等,并约定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委员会宣传部享有该电影所荣获的各种奖杯、奖状的权益。
另查,卡德尔·巴克曾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后撤回起诉。
2009年7月,被告将其拍摄的影片《卡德尔大叔的日记》(以下简称涉案影片)送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并获得通过。2009年8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为该片颁发了《影片公映许可证》,列明出品单位为被告及电影频道节目中心,摄制单位除前述两家外还有中共中央党校信息部、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委员会宣传部。
被告在摄制该影片时以卡德尔·巴克的日记为原型、主线,对卡德尔·巴克的事迹进行了改编、艺术加工。
2009年9月24日,涉案影片首映,卡德尔·巴克参加了首映式,该片署名被告与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共中央党校信息管理部、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委员会宣传部联合摄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就此出具证明,表示其为涉案影片的出品单位之一,但不参加该影片的院线发行及收益分配,发行结算由被告负责。中共中央党校信息管理部就此出具证明,表示其只是荣誉署名,不参加发行利益及分配,各单位直接与被告联系发行结算事宜。原告在得知该联合摄制情况后表示放弃对另三家联合摄制单位主张侵权责任的权利,只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首映后,涉案影片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同时被告将涉案影片的拷贝交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宣传部,该部将涉案影片制作成功海防部队专用节目。
原告为筹备拍摄电影《卡德尔大叔的日记》,曾数次往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院认为:卡德尔·巴克系《卡德尔大叔的日记》的作者,对该日记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鸿鹄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72元,由原告北京鸿鹄天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樊静馨代理审判员亓蕾代理审判员樊雪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七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田甜
张芬娟
写这样的日记没有报酬,不是任务;写这样的日记不为发表,不图回报。当初那个年轻英俊的卡德尔·巴克写下第一篇日记的时候,只是因为他被解放军给村民送煤的言行感动了,因为他们自己也还住在透风、潮湿的帐篷和地窝子里。而今天导演拍摄这个电影,也是被这个老人多年的坚持感动了,被村民们和解放军的鱼水深情感动了。
除了生动感人的解放军官兵,电影里的两位维族的主角也塑造得相当成功、到位。维族老乡马木提,是个做啥事儿都会打自己小算盘的精明人,他不相信郝军医会免费给他看病,头上还绑着白纱布呢,就上演了一幕“飞跃疯人院”的闹剧;村里要竖电线杆子,他死活不让自己的地被电线杆“侵占”,结果全村家家户户都亮起了灯,他只能在昏暗的角落里生闷气。但是等他“厚着脸皮”去向兰主任要电,兰主任一口答应的时候,马木提羞红着脸说:“不用说在我家地里埋两根电线杆,埋10根、20根我都同意。”在这个小人物的身上,侧面反映了解放军在维族百姓心中地位和形象的上升。
看了这部电影后,谁都不会忘记,美丽的维族少女古丽娜第一眼看到克里木时的情景。红色的纱巾蒙住了姑娘羞答答的脸,微风拂动中,那一抹红色传递着爱的讯号。他们一起劳动,一起为乡民们做好事儿。我们期待着姑娘小伙儿浓情蜜意的爱情,期待着绣花帽做媒后的你侬我侬,但克里木竟永远长眠于戈壁滩上了……中国民族出版社副社长艾力肯·卡德尔这个男子汉说,看这个影片的时候,自己偷偷流了几次泪。而影片更多地给我们带来的是欢笑。当解放军帮维族小孩找走失的黑羊羔未果,一时之间又买不到黑羊羔,竟然买了白羊羔用两瓶黑墨水染黑,送到牧民家不久后就“原形毕露”的时候,谁能抑制自己的哈哈大笑呢?
电影最后,画面上展现的是新疆百姓常吃的大馕和西瓜,五彩的绣花帽、绣花衣,红得透亮,绿得青翠,兴高采烈的人们跳起了麦西来甫。乡亲们通过电视台转播的“2006年首都军民联欢晚会”,看到胡主席和卡德尔大叔握手了,交谈了,大家鼓掌、欢呼……
中国民族画报社党委副书记阿力木·沙比提说,他很担心导演用一些夸张的东西来表现维吾尔族观众,“要是一看电影就是卖羊肉串和各种各样的叫卖声,也许不了解维族的观众看了以后,会觉得好玩,但是本民族的或者汉族了解少数民族情况的观众是不能接受的。这个电影里面没有这些,做得很好,确实表现的是维吾尔族的生活习惯,人际关系非常切合实际。”
这部据实改编的电影在强烈的生活气息中流露出了真诚,在真实中传播着感动。39年,是漫长的,解放军战士换了一茬又一茬,卡德尔·巴克从小伙子变成了须发银白的老人;39年,也是短暂的,解放军和维吾尔族群众亲如一家的关系从来没有改变过,始终谁也离不开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