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
(三)集中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宣传、法治讲座、案件质量评估、优秀案例评选、案件点评和法律援助工作表彰、奖励等经费。
(四)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值班律师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书面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帮助;在律师调解室(中心)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事人开展律师调解案件的费用。
(五)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其他直接费用,财政部、司法部和省财政确定的法律援助的其他必要支出。
三、法律援助补贴对象
(二)参与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者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执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
四、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志愿者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社会执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值班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办理民事、刑事、行政代理或者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等产生的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依据《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见》(青司发〔2021〕44号)文件执行。同一法律援助案件类型有2个以上受援人的,以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诉讼类案件每3个受援人为一个案件,非诉讼类案件为每5个受援人为一个案件发放案件补贴,最高发放补贴标准不超过5个案件的总和。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
(三)终止法律援助办案费用支付标准。符合法定终止情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的法律援助案件,参照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定》,按实际参与办理案件工作量在总体办案环节中所占的比例发放办案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二)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监督,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建立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以各项补贴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质量上下浮动一定比例,确定不同级别补贴标准,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五)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全面及时公开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除本通知已明确的事项外,其他补贴标准按照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见》(青司发〔2021〕44号)文件执行。